經理人必備的法律思維

經理人必備的法律思維

本書內容切中工作實際,表述精彩,可讀性極強,適合公司做全員法律培訓的讀本,亦適合經理人作為提升個人的職業競爭力的重要讀物。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一家公司從創業者申請註冊、登記企業名稱那一刻起,就已經跟法律事務緊緊關聯,其後的購買材料、雇用員工、銷售產品、引進投資、海外併購,都兼具商業事務和法律事務的兩種特徵。在眼下急速上升的商務糾紛中,絕大多數是因為操作的經理人,甚至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缺乏應有的法律訓練造成的。

現在很多企業都設立了法務部門或聘請了專門的法律顧問,但是,認為公司法律問題只歸法務部處理的思想早已落伍,經理人作為業務的第一線,最容易因為對法律的陌生,不知不覺埋下糾紛的隱患。經理人法律思維的培養,是一個企業規避風險、規範經營、規矩行事的必修功課。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是源於外在的威懾,而是源於內心的認同,企業人具備法律思維,不僅對於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是重要的組織準備,對於企業員工的自律和個人成長也大有助益。

擁有法律思維,並不意味著要背誦枯燥的法律條文,也不用親自解決法律糾紛,只要明確法律精神,了解法律規定的行為選單,就能在紛繁的經營活動中認清誘惑和機會,遠離商業陷阱,爭取合理合法的利益,為企業提升價值和持續發展做好充分的知識準備。

本書作者為資深職業律師,他基於對公司法律需求的了解,儘量少採用法律專業術語,從思維訓練的角度,培養經理人的法律思維,以實現舉一反三之效。法律素養已經成為經理人的商務素養中必備的一項,對於一家公司或者一個人而言,與其吃一塹長一智,不如未雨綢繆。

作者簡介

穆曉軍,高級管理培訓師和企業管理諮詢專家、企業資深法律顧問。曾任機關幹部、香港上市集團董事助理、知名報社記者。現為國家銀河培訓工程高級管理培訓師,中國中小企業競爭力工程首席顧問,世界資源研究所(WRI)“NV中國項目”企業輔導顧問,國際勞工組織(ILO)北京局和歐盟—中國世貿項目(EUCTP)企業培訓專家顧問,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並在北大、清華等高校MBA課程班和高級經理人進修班授課。研究領域和講授課程包括國學思想與西方管理的融通和實踐、人本管理和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方法論、行銷策劃和改進、中小企業的有效融資、經理人法律思維和實務、財務報表的法律解讀、職場規劃等。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在規則中獲取最大自由——法律思維促進管理目標實現

一、法律思維缺失造成的管理難題

什麼叫”融資萬”

——商業用語不是法律用語

銷售明星遭遇“手套公司”

——”債有主”需明確主體

業務員和貨款一起“人間蒸發”

——增加違法成本以激勵守約

匪夷所思的其他應收款

——及時對接法律人

離職的員工不交違約金

——法律籌劃先行一步

二、經理人的四種“法律角色”

行事縝密嚴謹的管理者

敏銳識別風險的”對接人”

法律籌劃的戰略家

企業內部的立法者

三、與法律人有所不同

第二章 法律是全社會的“行為選單’’——法律思維的基本模式

一、欠債還錢一你欠債一你還錢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種情形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律應該有“價格”

二、澄清定義是一切的前提

代理商不是法律意義的代理

勞動契約還是勞務契約

銷售總監“製造”契約簽訂地

你的工資是多

不要亂造概念

三、有效或無效的後果迥異

違反強制性規範的行為無效

無底薪勞動契約違法

為什麼不能“延期轉正”

法定義務不能轉讓

約定排除法定

企業規章制度可能無效

第三章 四維法眼 ——法律思維工具的商業價值

一、先釐清交易對象是誰

新來的員工都是實習生.

“豪華”的融資騙局

二、主體和權利相匹配

公司不能出售自身的股權。

月球沒有土地權證

”廢紙一張的績效股”

分紅留存型的MBO

三、行為決定責任

保姆學校還是家政公司

商業秘密必須是保密的

有績效工資,沒績效考核

四、責任是一種“法律價格”

行為與責任相匹配

被吊銷執照不等於逃債成功

五、製造違約成本,激勵守約行為

什麼樣的《還款承諾》才可信

防止腐敗條款

第四章 法律籌劃——現代經理人必備的商業智慧

一、按照規則去做,而不是鑽空子

二、軟體為什麼是著作權?

三、微軟成功的法律思維

四、商標防守和專利布局

五、低成本挽留員工的薪酬結構

基本工資

崗位職務工資

崗位職務報銷額度

契約工齡獎金預付

全勤獎金

減少加班費

業績或績效獎金籌劃

滿約獎金

培訓代替獎金

第五章 證據意識——經理人最重要的法律意識

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擅自離職還是口頭辭退

證明程度:事實及事實之全部

違約責任絕不是賠償損失

二、訴訟時效:法律只幫助警醒的人

”借條”和”欠條”的不同

中斷就是重新計算

加班費可以“秋後算賬”

三、送達沒送達,這是個問題

事實不重要,證據才重要

拒絕簽收:取得送達回證

約定送達方式,約定舉證方式

四、如何“製造證據”

五、原告比被告更難勝訴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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