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意義
從抽象的意義上來講,經濟行政法包括三個部分——國家責任、企業責任和共同責任。這涉及到我們如何來組織和建構經濟行政法。首先是國家責任。在現代社會,國家是有責任的,其責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與此相對的是所謂的企業責任,即指企業通過相關的條例或契約,自行進行管理和活動。例如寶特瓶上的安全標誌,它可能是通過商會來進行的;私人之間的問題,主要通過仲裁或調解來處理;而所謂的私人自治,即私人為自己的事務負責。介於以上兩者之間的是共同責任。這是一種夥伴型的關係,在這個體系中,國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則。歸納而言,國家責任下是一種等級國家;在企業責任之下,國家是一種輔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責任則意味著國家是合作夥伴。其發展趨勢是從家長式國家向夥伴型國家邁進。例如,在中國2008年舉辦的奧運會中,國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須吸納企業和社會的力量參與其中。
制約因素
經濟行政法實際上與環境法關係密切。但事實上,經濟行政法與環境法通常是分開的,這對於環境法來說未必是好事。因為經濟必須利用環境,同時也是環境措施的對象,經濟的發展必須依賴於環境。因此,經濟與環境必須緊密結合在一起,環境是經濟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