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

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

三、經濟行政的憲法設計 四、經濟行政的邏輯結構 二、經濟行政法的制度供求均衡

作 者: 宋功德
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
叢 書 名:法學論叢憲法行政法系列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060100齣版時間:2003-01-01版 次:1頁 數:357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憲法行政法系列)》主要從交易費用角度探討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憲法行政法系列)》的基本立場是,在對經濟行政法機制加以恰當設計的基礎上,歷經多方博弈而成的均衡的經濟行政法制度結構,有助於最大限度地弱化信息不對稱,能夠在有效制約行政機會主義的同時有效制約市場機會主義,從而最優整合最大限度節減交易費用總量與最有效提升市場效率的制度目標。
《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憲法行政法系列)》由導論和八章構成。第一章主要討論憲法如何設計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來為產權提供有限排他的行政保護,以便最大化財產的經濟價值。第二章依次探討了經濟行政挑戰民事訴訟、司法審查約束經濟行政、經濟行政的全方位擴張三個主要問題,旨在從複雜的權力結構中、尤其是從經濟行政與司法的關係中釐清經濟行政功能,並據此主張現代市場制度變遷的重心應從民商法轉向經濟行政法。第三章分別從制度結構的普在性與語境化、制度結構中的主體能動與互動、制度結構中的差異與認同三個視角,對經濟行政法的結構特性加以描述與解釋。第四章直接確證“制度結構均衡的經濟行政法能最優解決交易費用問題”這個核心命題,將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性均衡的基本涵義歸結為非對稱性均衡、經濟行政法制度供求均衡、主體法律地位總體平等、社會資源最優配置、整體經濟利益最大五個方面。第五章從國家立法與自治立法、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實體性法律規範與程式性法律規範三個方面,討論經濟行政法制度結構均衡的規範形態。第六章主要分析經濟行政法制度結構失衡,相繼討論了結構性失衡的市場症狀、經濟行政的過與不及、對機會主義與結構性失衡關係的追問、絕對失衡與相對失衡四個問題。第七章引進經濟學上的機制設計理論來探討經濟行政法的均衡化問題,以便運用最小的信息維度來為主體提供最大的有利於制度目標實現的行為激勵;本章共討論了機制設計的理論變項、經濟行政法機制的內外協調一致、經濟行政法機制的制約激勵兼容三個基本問題。第八章主要探討如何通過多方博弈實現制度結構均衡,這一分析框架主要由市場主體/行政主體參與博弈的動力、由博弈規則所構築的博弈場域、博弈主體的博弈策略、博弈均衡解與制度均衡四個部分組成。

作者簡介

宋功德,1971年生,安徽廬江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於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研究領域主要包括行政法哲學、行政法理論基礎、經濟行政法、WTO與行政法等。主要著作包括《論行政指導》、《行政法哲學》、《法學的坦白》、《稅務行政處罰》、《WTO與行政法》。另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行政法論叢》等刊物上發表論文2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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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狀
三、命題的提出及論證路徑
四、據以確證核心命題的三個理論
第一章 憲法中的產權/經濟行政權
一、產權的排他性保護
二、產權排他性保護的有限性
三、經濟行政的憲法設計
四、經濟行政的邏輯結構
第二章 經濟行政功能的釐清
一、經濟行政挑戰民事訴訟
二、司法審查約束經濟行政
三、經濟行政的全方位擴張
第三章 經濟行政法的結構特性
一、制度結構的普適性與語境化
二、制度結構中的主體能動和互動
三、制度結構中的差異與認同
第四章 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的均衡
一、非對稱性均衡
二、經濟行政法的制度供求均衡
三、主體法律地位的總體平等
四、經濟行政法資源配置最優
五、整體經濟利益最大
第五章 制度結構均衡的規範形態
一、國家立法與行業自治立法
二、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
三、實體性規範與程式性規範
第六章 制度結構的失衡
一、結構性失衡的市場症狀
二、經濟行政的過與不及
三、對機會主義與結構失衡關係的追問
四、絕對失衡與相對失衡
第七章 均衡化與機制設計
一、機制設計的理論變項
二、機制設計的內外協調一致
三、機制設計的制約激勵兼容
第八章 通過博弈實現制度結構均衡
一、博弈主體參與博弈的動力
二、由博弈規則構築的博弈場域
三、博弈主體的策略
四、博弈均衡與制度結構均衡
研究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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