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實施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有效發揮組織處理在查辦黨員幹部違犯黨紀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就查處黨員幹部違犯黨紀案件中實施組織處理制定以下辦法。
一、組織處理的方式和適用範圍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採取的組織措施。
(一)組織處理的方式
1、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2、停職。即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
3、調整。即調離現工作崗位。
4、引咎辭職。即本人主動、及時申請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5、責令辭職。即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6、免職。即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
7、降職。即降低一級職務。以上組織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二)組織處理的適用範圍
1、在案件查處中,發現黨員幹部有輕微違紀行為,人事組織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批評教育幫助工作。
2、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者妨礙案件調查的,可予以停職。
對被調查人採取停職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3、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處理。
受到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的黨員幹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
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不得評優評先、給予獎勵。
二、
實施組織處理的基本程式實施組織處理要嚴格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批評教育程式紀委立案調查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中,需要對被調查人採取批評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組織部門會同紀委對被調查人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停職的程式
1、紀委立案調查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中,需要對被調查人採取停職措施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黨內職務,屬黨委批准立案的,停職檢查由黨委研究決定;屬紀委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委徵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停止黨外職務的,由紀委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
2、黨委或紀委在做出停職檢查決定後應,應製作《停職檢查決定書》。紀委作出的停職檢查決定,應將《停職檢查決定書》報同級黨委備案,並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屬於停止被調查人黨外職務的,紀委應製作《停職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外組織。但由黨委批准立案的,停職檢查建議應在報經黨委同意後提出。對紀委的建議,有關黨外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採納,並應將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紀委。停職檢查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三)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的程式
1、紀委立案調查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中,需要對被調查人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由紀委向人事組織部門書面通報情況,提出建議,共同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方案,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紀委向人事組織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對被調查人的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建議時,應將書面建議、《立案決定書》或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複印件)一併提交。
2、對組織處理建議,應當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不得擅自作出決定或批准。
3、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前,紀委會同組織部門應與被處理人員談話,聽取其陳述,並如實記錄。對其合理要求和意見,應予採納。
4、經黨委或紀委批准,對被調查人作出調整、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決定後,由人事組織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將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紀委。涉及黨外職務變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式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對非中共黨員幹部實施組織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