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簡稱為終局行政行為,具體指某些爭議經行政機關裁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申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目前由(狹義的)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行為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規定。
3、《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
4、《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
司法最終裁決糾紛是法治社會的一般原則。雖然我們可以以權力分工原則、部分行政領域高度的技術性、司法的政治中立性等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