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可從廣度和深度兩方面進行。監督的廣度直接決定法院的受案範圍,即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案件應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之外。行政機關有終局的裁決權。監督的深度主要表現在行政行為一旦進入行政訴訟程式後,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以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法院以什麼樣的標準作為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準則與尺度。如果法院的審查標準過嚴,一方面就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效率,另一方面又有行政權受司法權侵越之嫌疑。如果法院的審查標準過於寬鬆,司法審查就會流於形式司法審查制度設立的基本目的難以達到。如果司法審查標準的設立過於原則,司法實踐難以操作;過於具體,又難以滿足複雜多交的行政關係的需要。因此,必須設立科學的司法審查標準,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目前,隨著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學界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原告資格等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橫向問題進行了熱烈的爭論,如對抽象行政行為應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已基本上達成了共識;對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縱向問題,即司法審查的強度也進行了系統研究;“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也予以關注。這些深入、系統的研究填補了法學理論研究的空白,為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的確立和套用指明了方向。同時,學界對司法審查過程中的證據規則也做了探討。
作者簡介
薛麗珍,l968年生,山西永濟人,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山西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碩士。l991年至2000年在運城地區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2000年至今在運城學院從事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山西省憲法學會常務理事。山西省運城市法學會會員,山西運城仲裁委員會委員。在《滄桑》《山西省委黨校學報》《運城學院學報》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概述
第一節 行政行為
第二節 司法審查
第三節 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二章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人民主權說
第二節 權力制約
第三節 司法最終解決
第三章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範圍
第一節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範圍概述
第二節 我國司法審查的範圍
第三節 特殊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分析
第四章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
第一節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概述
第二節 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確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