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紹興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99年10月, 是一支匯聚紹興企業精英、朝氣蓬勃、奮發向上的年輕隊伍。協會是我市青年企業家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浙江省青年企業家協會、紹興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多年來,協會與紹興經濟共同成長,始終堅持以竭誠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發展為宗旨,培育了一批批優秀的青年企業家,取得了一項項榮譽,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同時也吸引了越來越多青年才俊的加入,現已在全省青企協系統乃至長三角地區青年團體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隨著協會隊伍的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協會共匯聚了來自紡織建築、機械製造、生物醫藥等30多個行業150多名青年才俊,擁有精工、中成、萬安、陽光、三花等著名品牌企業。
經過不斷的探索實踐,目前協會逐漸走向成熟,形成了六大工作平台:一是組織培訓研討,通過開設紹興青商大講堂(紹興青年經濟論壇),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舉辦各種培訓、研討,幫助會員提高經濟理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二是促進商務活動,通過積極組織會員赴國內外進行商務考察,接待各地來紹訪問協會、組織等,促進區域合作和經貿洽談;三是增強會員交流,通過在協會內部舉辦各種會員喜聞樂見的聚會、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四是提供溝通平台,通過各種活動,加強企業家與政府職能部門、企業家與銀行之間的溝通交流;五是熱心公益事業,積極組織企業家參與扶貧幫困、捐資助學、幫助大學生就業等活動。六是開展評先推優工作,積極向黨、政和上級組織推薦優秀企業家,利用協會會刊《紹興青商》大力向社會宣傳優秀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展現當代青年企業家的良好風貌。
展望未來,我們將始終圍繞紹興“創新強市、創業富民”的目標,通過整合多種資源發揮協調作用,更好地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不斷探索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運作之路,竭力打造以“智慧青商、財富青商、文化青商、責任青商和活力青商”為目標的紹興青年企業家群體形象,使協會真正成為青年企業家學習成長的搖籃、成就事業的平台、展示風采的視窗和合作共贏的家園。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紹興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紹興青企協;英文譯名:SHAOXI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縮寫:SXYE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性的青年企業家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浙江省青年企業家協會、紹興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紹興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是具有聯合性、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培養優秀青年企業家為宗旨,為青年企業家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服務,團結、引導我市青年企業家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實現“創業富民、創新強市”戰略目標,促進紹興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多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共青團紹興市委,業務上接受浙江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和紹興市青年聯合會的指導,在紹興市民政局註冊登記,並接受紹興市民政局的資格審查。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紹興市前觀巷11號,郵政編碼:312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開展各類評選表彰活動,發掘、推薦、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中的先進典型,引導青年企業家隊伍的健康成長;
2、舉辦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培訓,組織理論研討和業務考察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
3、溝通青年企業家與政府部門、銀行、科研院所等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代表青年企業家參與社會協商對話,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4、開展經貿洽談、文化交流、經濟論壇等對外聯誼和交流活動,舉辦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青年企業家業餘生活;
5、組織青年企業家與海內外青年社團進行合作交流;
6、將紹興青年企業家的整體形象進行包裝,向社會集中宣傳,樹立紹興青年企業家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譽度;
7、指導並幫助縣(市、區)協會開展工作,加強與本市有關協會及兄弟市(地)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協作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年齡在45周歲以下;
4、工作上有突出成績,在企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縣(市、區)青年企業家協會或同類團體, 可作為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協會秘書處初審;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5、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聘請協會的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等;
5、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問題;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副秘書長、各組組長人選;
7、制定協會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1、3、5、6、7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不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兩次;特殊情況下經會長和輪值會長同意可臨時召開或以其他方式舉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實行輪值會長制。輪值會長的職權是:負責協會日常重大事務,指導秘書處工作,召集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組織開展協會有關活動。輪值會長在副會長中產生,任期為三個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領導協會全面工作,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一般每季召開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討論決定協會重大事情和人事變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的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在會長和輪值會長領導下主持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主要職責是:
1、開展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3、與會員進行聯繫,為會員提供具體的服務;
4、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依照協會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6、受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委託解釋章程;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有: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企、事業單位的贊助和個人捐款;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實行級差制。具體標準由會長辦公會議確定。會員會費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收取。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每年向會員大會公布使用情況,接受會員大會和法定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3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