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文 號:紹市府發[1996]158號
發布日期:1996-10-30
執行日期:1996-10-3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印發《紹興市公共場所用字管理暫行辦法》,請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紹興市公共場所用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場所用字管理,維護國家文字的統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城市品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使用漢字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社會公眾活動的處所,包括學校、醫院、街道、商店、遊覽區、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市場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用字,是指在公共場所使用的漢字(含對漢字注音的漢語拼音,下同),包括牌匾、廣告、櫥窗、燈箱、霓虹燈、標語、標誌、路名牌、站名牌等的用字;
第四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城建、交通、工商、商業、公安等部門,應協助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公共場所用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必須符合以下規範標準:
(一)簡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標準;
(二)異體字中的正體字以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選用字為標準;
(三)印刷用字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1988年聯合發布的《現代漢字通用字表》為標準;
(四)漢語拼音的字母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標準;
(五)漢語拼音的拼寫和分詞連寫以國家教委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88年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標準。
第六條 不符合規範標準的公共場所用字,屬於下列情況的,可以保留使用:
(一)建國前書寫並延用至今的老字號牌匾用字;
(二)文物古蹟中原有的文字;
(三)已註冊的商標定型字;
(四)經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批准使用的文字。
第七條 不符合規範標準的公共場所用字,屬於下列情況的,可暫時使用或靈活處理:
(一)毛澤東、周恩來、朱德、劉少奇、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親筆題寫的招牌、匾額、書名、報頭、刊頭(不含集字拼成的);
(二)已故文化名人(如魯迅、郭沫若等)親筆題寫的招牌、匾額以及書名、報頭、刊頭(不含集字拼成的);
(三)上述題字中書寫人的親筆簽名;
(四)新華書店、郵局、銀行等全國統一的招牌、匾額中的不規範字,由國家統一處理;
(五)近年來新制的單字製作費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招牌中不規範字,原則上應予以儘快改正,確實有困難的,可暫不改動,但用字單位必須在醒目位置上掛上精美的非臨時性的規範字牌,並保證在限定時間內必用規範字;
(六)文物古蹟和國家文物保護單位按有關規定使用的繁體字,可予以保留,但有關介紹、遊覽須知、指示牌等宣傳說明文字,必須規範。
第八條 機關、企業單位的名牌及路名牌、站名牌如需用拉丁字母標註的,必須在漢字下正確使用漢語拼音,不允許單獨用漢語拼音。
第九條 因對外宣傳等特殊需要確需使用繁體字的須事先經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批准。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不規範漢字的,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單位或責任人(外地或境外的單位、個人,委託本市廣告設計製作者代理製作的廣告招牌中使用不規範漢字的,本市廣告設計製作者為使用不規範漢字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