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介紹
《索馬里家庭法》
索馬里穆斯林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事體的基本法規。1975年由索馬里最高革命委員會主席頒布生效。共分6大部分,每部分又分為章、節、條,計173條。該法規以沙斐儀派教法學說為基礎,並根據本國的國情加以制定。主要內容包括婚姻和離婚(婚姻契約、婚姻形式、婚姻障礙、納二房妻子、適婚年齡、婚姻監護、有效、無效、不正常婚姻、聘禮、婚姻費用、妻子贍養費等以及休妻、待婚期、法院判決離婚等)、子女和贍養義務、監護權和代理人的權力、遺囑繼承(遺囑、遺贈)和法定繼承(總則、繼承份額、繼承權的剝奪等)。
修改情況
同傳統伊斯蘭教法的有關規定相比,其中重要的修改包括,除在幾種特殊的情況下並經法院審核批准外,法律上原則禁止納二房妻子,休妻須經法院批准,法院經調解無效後才準予休妻,並只限於一次;丈夫和妻子均有權提出離婚,離婚的正當理由包括一方患有不治之症、失蹤達4年之久、被判處4年以上徒刑或因生理缺陷而不能生育。此外,夫妻感情破裂,也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