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克斯法案包括11個部分,67項條款,主要從加強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對原有的證券、公司和會計法律進行了多處重大修改,而且針對上市公司新增了許多相當嚴厲的法律規定;諸如,法案要求保護舉報上司公司或提供信息的雇員,授予證監會發布禁令禁止某人擔任上司公司董事或高級經理的權力,要求證監會或全美證券協會在一年內採納關於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益衝突的規則及延長證券欺詐訴訟的時效期限,並加重對於違反聯邦證券法的“白領犯罪”的刑罰等。按照該法案,公司如有違反商業規範的行為,可以處以100萬美金的罰款和10年的監禁,而如果是蓄意行為,並處500萬美金的罰款與長達20年的監禁,甚至終身監禁。
索克斯法案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美國本國的上市公司,也同時涵蓋了在美上市的非美國公司。
索克斯法案對美國公司財務會計體制的影響
《索克斯法案》的改革措施涉及公司財務報告與審計體制的各個方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對會計職業監管框架的重構。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提供了一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所必不可少的信息基礎,而審計是在特定的監管框架下運作的。會計職業、公司管理層、證券市場監管機關都與這個框架發生不同程度的互動。《索克斯法案》旨在恢復投資人對美國資本市場的信心,改造審計活動的運作方式自然是重中之重。
一、重新構造會計職業監管體制傳統上,美國會計職業實行行業自律的監管模式,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負責對成員會計師進行監管。上個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爆發了大陸售貨公司案等一系列公司破產與欺詐醜聞,激起公眾的強烈不滿。國會成立Melcafe委員會,打算對會計職業實行政府監管。AICPA遂發起成立了有非會計專業人士參與的“公共監督委員會”(Public oversight Board,POB),同時在AICPA內部設立了專門的“公眾公司審計部”,對那些承擔公眾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監督。這種改良的自律管理模式令國會打消了插手會計職業的念頭。
然而,實踐表明,這種自律性的監管最終陷於監管者為被監管者“俘獲”的困境,不可能督促會計職業有效地承擔對社會公眾的責任。安然事件爆發後,面對著來自社會各方的改革壓力,運作了近30年之久的POB黯然宣布解散。依據《索克斯法案》,美國將成立一個中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對會計職業進行監管,檢查、調查和處罰執行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應註冊會計師。這是美國會計職業監管體制最具歷史性的重大改革,標誌著美國註冊會計師結束了100餘年的行業自律為主的監管體制,步入到了政府監督下的獨立監管為主的時代。
為了保持“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獨立運作,防止監管者為被監管者所“俘獲”,《索克斯法案》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1、組成與任命
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由5名專職委員組成,他們應當熟悉財務知識。其中,3名必須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非會計界人士,另外2名委員可以是或曾經是註冊會計師,但不得在會計師事務所分享利潤或領取報酬。
委員人選由SEC經與美國財政部長和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商議後任命,任期5年。
2、資金來源
傳統行業自律體制下,POB遭遇的困境是AICPA或者大會計師行以削減經費作為威脅,制約POB的監督。《索克斯法案》把會計職業提供經費支持轉化成一種強制性的義務。它規定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有權自主制定預算和進行人員管理,所有對公眾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向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註冊登記,並交納“註冊費”和“年費”,以滿足該委員會的經費需要。
3、權力
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有權制定或審批審計準則,進行執業檢查,並對違反該法案、相關證券法規以及專業準則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個人進行調查、處罰和制裁。對公眾公司審計客戶超過100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要進行質量檢查,其它事務所每3年檢查一次。同時,該委員會和SEC任何時候都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特別檢查。
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活動受SEC的監督。SEC負責檢查其工作,包括變動或廢除其職權。對於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SEC可以加重、減輕或取消。
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很廣,覆蓋對美國公司進行審計服務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審計美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這些外國會計師事務所也必須向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登記,並配合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調查。
獨立性被認為會計職業安身立命的基石。安然事件後,會計師因提供非審計服務而喪失獨立性的問題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的確,面對著2700萬美元,比一年的審計費收入還要高200萬美元的管理諮詢費收入,安達信即使發現客戶的財務數據有問題,似乎也不太容易挺起腰桿來對公司管理層說“不”。更何況,如果那些掩蓋了巨額利潤的表外合夥的設立與維繫也有安達信諮詢業務的功勞的話,更難以指望進行審計的會計師會堅持要求安然充分披露這些信息。
《索克斯法案》突破了過去幾年間SEC與會計職業在會計執業方式問題上陷入的僵局,確立了以下幾項規則以增強會計師的獨立性:
1、禁止可能引起利益衝突的非審計業務
《索克斯法案》明文禁止會計師行提供9項與商業諮詢有關的服務。如果某一項非審計服務不在該明確禁止的清單範圍內,相關的服務契約必須經過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事先批准。被禁止的非審計服務包括:
(1)簿記服務以及為審計客戶提供的與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相關的其它服務697;
(2)財務信息系統設計與實施;
(3)評估或估價服務;
(4)精算服務;
(5)內部審計外包服務;
(6)管理職能或人力資源服務;
(7)經紀人、投資顧問或投資銀行服務;
(8)法律服務以及與審計無關的專家服務;
(9)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則認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務。
對於會計師傳統上承擔的稅務諮詢業務以及金額較小,不至於影響獨立性的管理諮詢業務,《索克斯法案》給予了例外對待。不過,目前人們對此依然有較大爭議,很難說是否會在不久的將來進一步縮小會計師的業務範圍。
2、審計輪換制
審計合伙人和覆核合伙人每5年必須輪換,並且要求註冊會計師向公司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3、人事關係冷卻期
如果公司執行長、財務總監、首席會計官等高級管理者在前一年內曾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該事務所則被禁止為這家公司提供法定審計服務。
上述規則將給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方式和競爭格局帶來深遠的影響。考慮到會計職業組織規模不一,中小事務所應對變化的能力參差不齊,《索克斯法案》責成各州監管機構自行決定相關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在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登記的中小事務所,同時要求美國審計總署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制度等的調查研究。
編制並公布財務報告長期以來就是公司管理層的法定義務,但是相關的法律責任並不明確。當公司財務報表出問題時,公司管理層與進行審計的會計師往往互相推卸責任。《索克斯法案》創設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對財務報告的保證義務,從而理順了財務會計事項上公司、管理層與會計師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1、高級管理人員的保證責任
公司執行長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呈報給SEC的財務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予以保證。若違反此項規定,可被處以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判處入獄5年。此外,如果發行證券公司因不當行為引起原始材料與證券法不符而被要求重編財務報表,公司執行長與財務長將被沒收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性或權益性酬金。
2、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責任
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負責選擇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並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付費標準。
3、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及時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美國證券監管的基本思路。《索克斯法案》進一步強調公眾公司的實時披露義務,特別是及時披露導致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同時,公司財務報告必須反映會計師事務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調整,年報和季報都要披露所有的重大表外交易,以及對現在或將來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的與未合併實體的其它關係。
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缺乏應對迅速變化的商業環境和金融創新的能力,也引起各界對SEC在其中所扮演的消極角色的不滿。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賦予了SEC制定會計準則的權利。但在實踐中,SEC只針對其監管的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和規範,與生成、編報財務報表有關的會計準則的制訂工作早在1937年就轉授給會計職業界――美國會計師協會。1971年後,會計準則制訂權被移交給相對獨立的、但主要由會計專業人士組成的民間準則制訂機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SEC僅對這些會計準則保留最終的否決權。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於表外項目、資產證券化、SPE、經營者期權等交易的會計處理反應遲緩,過於屈從大公司以及大會計師行的意願,被認為是當前美國公司財務操縱普遍化的一個直接原因。
《索克斯法案》尚無意徹底推翻目前的會計準則制訂權格局,但要求SEC在會計準則的制訂過程中發揮更大的影響。
1、更積極地行使會計準則制訂權
SEC應當對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制定的會計原則是否達到“一般公認”的目的進行認定。“一般公認”不應僅僅反映商業界對相關會計事項的看法,而應考慮更大範圍的代表性。這就要求對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本身進行一定的改造,在組成、結構、工作程式等方面滿足《索克斯法案》的如下要求:(1)必須是民間機構;(2)由某個理事會(或類似機構)管理,該理事會多數成員在過去兩年內未在任何會計師事務所任職;(3)經費獲取方式與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相類似;(4)通過多數票的方式確保會計原則及時反映新的會計問題和商業實務;(5)制定準則時考慮準則適應商業環境的流動性,以及高質量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必要性或適當性。
上述最後一項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國際會計準則一體化的最大障礙。SEC長期以來認為美國GAAP比其他國家先進,拒絕接受以歐洲國家為主體擬訂的國際會計準則。然而,美國GAAP素有“重規則(rule)而輕原則(principle)”之稱,容易被大公司所規避。
美國大公司的一系列財務醜聞的爆發也使美國人意識到自身規則的局限。為此,《索克斯法案》要求SEC就美國財務報告系統如何採用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問題進行研究,並要在一年內向國會提交研究報告。
2、進一步完善會計信息披露規則
《索克斯法案》要求SEC應儘快採取如下措施:(1)制訂規則,披露對公司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關係,且不以誤導方式編制模擬財務信息;(2)負責對特殊目的實體等表外交易的披露進行研究,提出建議並向國會報告;(3)強制要求公眾公司年度報告中應包含內部控制報告及其評價,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管理層做出的評價出具鑑證報告;(4)強制要求公司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一名財務專家,並且做出披露。
為有效增強SEC的監管能力,法案提出從2003年度起將SEC的撥款增加到7.76億美元,其中9800萬美元用於加聘200名工作人員,加強對註冊會計師和審計業務的監管。
總體上看,《索克斯法案》是美國為治理公司財務欺詐而開出的一劑猛藥。其中一些改革措施不乏爭議,對外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甚至引發了英國及歐盟的異議。因此,這部法案最終將如何實施,能否達到預期效果,還需假以時日。但是,已經出現了一些令人鼓舞的跡象,如會計師行紛紛出售、分離商業諮詢部門,可口可樂等一些大公司宣布將經營者期權計入費用,等等。它表明,《索克斯法案》正在推動美國公司財務會計體制朝著一個更加開放透明的、以投資人利益為導向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