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登記

納稅登記亦稱“稅務登記”。納稅單位和個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經營期間發生較大變動時,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項法定手續。納稅登記是徵收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做好這項工作便於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以利於加強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登記的內容一般包括: 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係、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一)範圍和管轄

1.從事生產、經營但無法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納稅人;

2.在本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業務需要在本市內跨區從事生產營的,應在註冊地主管分局(所)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ZS045),到經營地征管分局(所)辦理報驗登記;

3.外地來深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持《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ZS045)到征管分局(所)辦理報驗登記;1年內累汁超過18O天的,應到征管分局(所)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程式

1.征管分局(所)徵收科(組)登記人員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臨時稅務登記表》(DJ008)和附送的有關證件、資料;

2.登記人員將《臨時稅務登記表》各項內容錄入電腦,生成納稅人電腦編碼:

3.控管科(組)對查帳徵收的納稅人發給《查帳徵收臨時經營戶納稅登記卡》(DJ009),對定期定額徵收的納稅人發給《定期定額納稅戶申報卡》(ZSO10)及《納稅提示》,作為己辦理登記的憑證。

此類納稅人辦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變更、

註銷,參照本規程1.3、1.4。

二、個人繳納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的納稅人,由征管分局(所)徵收科(組)登記人員審核納稅登記資料,核發電腦編碼、發給納稅申報本(卡、表)。

此類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註銷,參照本規程1.3、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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