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範圍和管轄
1.從事生產、經營但無法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納稅人;
2.在本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業務需要在本市內跨區從事生產營的,應在註冊地主管分局(所)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ZS045),到經營地征管分局(所)辦理報驗登記;
3.外地來深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持《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ZS045)到征管分局(所)辦理報驗登記;1年內累汁超過18O天的,應到征管分局(所)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程式
1.征管分局(所)徵收科(組)登記人員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臨時稅務登記表》(DJ008)和附送的有關證件、資料;
2.登記人員將《臨時稅務登記表》各項內容錄入電腦,生成納稅人電腦編碼:
3.控管科(組)對查帳徵收的納稅人發給《查帳徵收臨時經營戶納稅登記卡》(DJ009),對定期定額徵收的納稅人發給《定期定額納稅戶申報卡》(ZSO10)及《納稅提示》,作為己辦理登記的憑證。
此類納稅人辦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變更、
註銷,參照本規程1.3、1.4。
二、個人繳納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的納稅人,由征管分局(所)徵收科(組)登記人員審核納稅登記資料,核發電腦編碼、發給納稅申報本(卡、表)。
此類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註銷,參照本規程1.3、l.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