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紀檢體制機制建設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後,我們黨適應反腐敗工作的需要,不斷進行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但隨著反腐倡廉實踐的發展,紀檢領導體制不科學的問題日漸顯現,成為制約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探討進一步深化紀檢領導體制改革,對提高黨反腐倡廉的能力,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必要性
一、進一步深化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的必要性現行紀檢領導體制主要包含著兩種領導模式:一部分是主要的,普遍實行的雙重領導模式,即“塊”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各級紀委,接受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另一部分是次要的,剛剛在局部地區和有限層面上推行的垂直領導模式,即“條”上的,它是200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各省區市紀委對派駐機構實行全面統一管理。從在紀檢組織內實行的覆蓋面和影響力上看,雙重領導模式占有主導地位,而垂直領導模式由於尚處於探索階段等原因,其影響力遠不及雙重領導模式。因此,我國紀檢體制就其根本屬性而言是雙重領導體制。
不可否認,自1980年中央確定,各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關係,由受同級黨委領導改為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以來,黨的紀檢系統的雙重領導體制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處於初級階段的背景條件下,對於充分運用各種組織資源,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我國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20多年,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在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所呈現出的特點和規律與計畫經濟時代已大不相同,主要是行政權力的高度集中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交換的普遍要求相碰撞,導致權力尋租行為大量滋生和蔓延。要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需要大力轉變黨的執政方式和政府職能,合理分解公共權力,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對權力運行的有效監督機制,以權力制約權力。但在雙重領導體制下,各級紀檢組織所發揮的監督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同級黨委及其主要領導幹部無法實施有效監督。黨章和其它黨內法規賦予了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職責。但在雙重領導體制下,各級紀委實際上以橫向的同級黨委領導為主,主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人權、財權、事權等都主要掌握在同級黨委和政府手中,對於同級黨委及其主要領導幹部基本處於不能監督、不敢監督、不準監督的尷尬境地。對這種組織監督無力的狀況,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曾經打過一個形象的比喻,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對他而言,如同是“牛欄關貓,進出自由”。原山東省泰安市市委書記胡建學更是露骨地說: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什麼監督的了。這也是為什麼那么多高官落馬,主要不是同級紀委揭露出來的主要原因。
二是對其他黨員幹部能否實施有效監督,主要取決於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按照幹部層級管理的原則,各級紀委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主要是同級黨委選拔任命的黨員幹部。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這些黨員幹部和上級黨委領導之間一般都建立了比較密切的工作關係。而在雙重領導體制下,紀檢組織查辦這些黨員幹部違法案件又都必須取得同級黨委的同意。因此,實踐中,這類案件要不要查,查到什麼程度,對違法的黨員幹部該給予怎樣的處理,主要不是取決於紀委的意見,而是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一般來講,當紀委的意見與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相左時,紀委難以堅持自己的意見。這無疑助長了一些違紀違法人員想方設法尋求保護,逃避黨紀國法的制裁。由於一些不正之風的干擾,紀檢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常常處於無可奈何的境地。據一份權威報告統計,在有資料可查的36起高官違紀違法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牽連發現的,比例高達80.6%。事實上,這些高官在案發前,都曾經被舉報過,有的反映還比較集中。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舉報要么是所謂的查無實據,要么是石沉大海。有的舉報人和揭露者甚至為此負出了沉重的代價。反思這些教訓,不難看到領導體制因素是制約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進行的重要因素。
加快條件
二、加快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的條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對紀檢領導體制進行了數次改革,為全面建立垂直領導體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1、思想理論基礎。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們黨對自身領導體制建設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反思。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深刻而明確地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這裡說的組織制度就包含著體制改革的內容。胡錦濤同志也多次強調要大力進行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積極適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黨的先進性建設的需要。黨的十七大更是把“堅持深化改革和創新體制”寫入報告,並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黨的紀檢領導體制進行深刻反思、改革,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2、體制機制基礎。自1978年各級紀委逐步恢復以來,黨中央一直在積極探索紀檢領導體制改革,其中一個十分明顯的方向就是不斷增強紀檢組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現行的紀檢“雙重領導體制”就其內涵而言包含著垂直領導的因素。中央明確各級紀委要接受雙重領導以來,中央紀委和各級紀委都不斷加強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工作。如,中央紀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都指定某個紀律檢查室對一定區域的紀檢工作實施全面歸口指導。上下級紀委各業務室之間也建立了十分密切的指導關係。這種工作體制機制已經運行多年,為實行全面垂直領導打下了良好的體制機制基礎。
3、改革實踐基礎。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黨紀檢領導體制改革不斷邁出新步伐。2004年,中紀委啟動改革步驟,對派駐部委的紀檢監察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其顯著的特點是“兩個不再”,即:各部委的紀檢組長、監察局長不再從所在部門產生,而由中紀委監察部直接委派;各試點單位不再受同級黨組領導,而受中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此舉是我國紀檢領導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步驟,推動了黨內監督“關口”的再次前移。2005年,中紀委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要對派駐機構實施全面垂直管理,進一步擴大改革的覆蓋面。最近,海南省澄邁縣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率先在全國進行鎮一級紀委實行全面垂直領導。這些改革雖然只局限在一定區域和層面,但為實行全面垂直領導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推進改革
三、積極推進紀檢領導體制改革實踐證明,只有從改革領導體制入手,實現各級紀委全面垂直領導,建立強有力的紀檢組織,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乏力的現狀。這既是反腐敗鬥爭的客觀需要,更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必然選擇。但由於這項改革涉及黨的地方各級組織領導權力的重新分配,涉及體制機制的重大調整,涉及廣大紀檢幹部的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確保改革實效。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一個完善的、成熟的監督體制應具有以下三個最基本的客觀條件:一是必須對其監督對象進行全面的監督;二是監督制約的力度必須與監督對象的職位和權力相適應;三是監督制約過程必須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因此,打破雙重領導體制的框架,革除制約反腐敗深入進行的體制弊端,全面實施某種程度的垂直領導,是未來紀檢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當前,建議重點做好三項工作:一要做好調研論證工作。對紀檢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分專題進行調研論證,拿出系統的論證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建議。二要抓好改革試點工作。在一定層面或區域內擴大進行全面垂直領導先行試點,做好經驗積累和輿論準備。三要做好黨內法規的修改、制定工作。重點明確反腐敗垂直領導體制原則,明確各級紀檢組織的職責和進行監督檢查的許可權、方式和手段;明確省、區、市及以下各級紀委在黨內的政治地位;明確各級紀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同級黨委的關係以及紀委和監察部門的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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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2013年11月1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召開會議傳達學習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趙洪祝強調,要圍繞深化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統一管理、改進中央和地方巡視制度等重點改革任務,研究提出具體措施,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工作。趙洪祝指出,這次全會精神主要體現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中。委部機關要把學習貫徹全會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要按照中央紀委常委會部署和王岐山同志要求,把學習貫徹全會精神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與正在開展的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籌備召開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結合起來,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
趙洪祝強調,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委部機關要緊密結合實際,圍繞深化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統一管理、改進中央和地方巡視制度等重點改革任務,研究提出具體措施,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工作。對中央精神要融會貫通、有機結合,深入研究解決影響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深層次問題。委部機關廣大黨員幹部要牢固樹立改革創新意識,求真務實,勇於探索,銳意進取,努力實現思想觀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風的與時倶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