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規則

“零口供”規則,當偵查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時,檢察機關視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為零。同時通過在案的有關證據進行推論,證明其有罪。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僅允許其作無罪、罪輕的辯解,還允許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危害後果如何和犯罪事實發生的經過等要素,運用全案證據進行論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結論。簡言之,“零口供規則”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對案件審查起訴的影響為零。

簡介

自2000年8月遼寧省撫順市城區檢察院推出《主訴檢察官辦案零口供規則》以來,在我國的法律界、新聞界引起了較大的震動。據報導"零口供規則"的內容是:"當偵查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時,檢察機關視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為零。同時通過在案的有關證據進行推論,證明其有罪。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僅允許其作無罪、罪輕的辯解,還允許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危害後果如何和犯罪事實發生的經過等要素,運用全案證據進行論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結論。”簡言之,“零口供規則”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對案件審查起訴的影響為零。這原則引發很大震動的同時也引發很多爭議,我為鮮明地提出"零口供規則"的人喝彩,為大膽地採用"零口供規則"的撫順市城區檢察院喝彩。"零口供規則"的實行必將影響和推動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也會加快我國刑事證據立法的進程。那么,作為律師針對這個問題談一下自己的幾點粗淺看法和認識。

一、實行"零口供規則"的現實可能性

1、法律依據方面 我國參加簽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不得強迫自證自罪"。《憲法》中"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刑事訴訟法》中"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享有公民權,就有權利保持沉默。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這一規定與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相牴觸也剝奪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即憲法規定的權利。筆者認為應當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予以修改,使其與國際公約和我國憲法相吻合。"零口供規則"不過是沉默權在被確認為法律規定前的一種過渡。
2、口供是七種證據形式之一,即使缺少口供仍然可以證明犯罪和打擊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中缺少視聽資料,或者缺少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中的一種或幾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缺少其中一種形式證據而判被告人有罪的案例,我想大多數律師都經歷過,也不足為奇。可是,沒有被告人供述即口供就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的,這種情況極為罕見。這一現象說明,司法機關過度依賴口供定案,認為各種證據中,不管其他證據如何,都可定罪量刑,而缺少被告人的供述,則往往難以定罪。這種證據制度雖然作為制度也已被廢除,但影響仍在。“零口供規則"的提出能夠引起爭議和震動就是最好的說明。零物證、零視聽資料、零鑑定結論等對案件的審查起訴的影響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零口供"卻引起了軒然大波,仔細想來,給人一種大驚小怪的感覺。既然七種證據中,可以缺少物證、書證、鑑定結論等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為什麼不能對口供假定排除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呢?
3、偵查機關的現有條件,應當能夠擔負起收集其它六種證據的責任。在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高度發達的今天,偵查機關完全有能力,收集儘可能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製作細緻嚴密的勘驗、檢查筆錄。現有的法醫鑑定、痕跡鑑定、DNA鑑定、ABO血型鑑定等足以將其它證據有機地聯繫起來,現在電子計算機的普及套用,可以儲存十分完備的檔案資料。比如說在一起殺人案中,找到罪犯遺留的毛髮、皮屑、腳印作案用的工具,就可以得到罪犯的指紋、足跡特徵、DNA資料,然後通過電腦可以將具備以上條件的人的資料找到。在以上證據面前被告人無法抵賴。在我國公安機關已將居民檔案納入微機管理,在基層公安機關也都建立了技術鑑定部門,具備了相應的物質條件,為實行"零口供規則"提供了物質和技術條件。

二、實行"零口供規則"的意義

1、"零口供規則"可以為將來規定沉默權的情況下,指控犯罪提供經驗,做好準備。
2、"零口供規則"有利於保護人權。它的最大意義在於喚醒人們的權利意識,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說話的自由。
3、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口供具有虛假性和易變性特點。如果審查起訴時,主要依據口供,那么在審理時被告人往往翻供。這時其它證據也往往出現漏洞,因訴訟時限制約,容易出現冤假錯案。"零口供原則"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對公訴人的錯誤誘導,可以提高公訴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真實性。
4、可以有效遏制當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促使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提高偵查人員的水平。
5、可以解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問題,偵查階段辦案人阻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大多因為正處於逼取口供的施壓時期,怕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師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控告刑訊逼供,揭發刑訊逼供現象。 "零口供規則"是沉默權與現實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現形式,現在"零口供規則"已被撫順市、瀋陽市、大連市金州區等司法公安部門引用,並被評價為"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歷史進步"。隨著"零口供規則"的推廣,沉默權將成為一種立法趨向,我想沉默權如果被寫進法律,那將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場革命”。
“零口供規則”的意義,突出體現於兩個方面。一方面,變革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方式,力求創立一種更為客觀全面地審查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的審查起訴模式。傳統的審查起訴方式有兩個比較突出的特點,一是鑒於嫌疑人口供對於定案的重要意義,在證據審查中,十分重視口供的作用。這種傾向可能導致偵查中的違法取供,同時口供的易變性也容易造成定罪的不確定與不準確。二是由於檢察官所處的控訴立場,易於出現重打擊、輕保護,重有罪證據、輕無罪及罪輕證據的傾向。“零口供規則”要求視口供為零,以其他證據來鋪墊通往定罪之路。同時,強調對嫌疑人無罪、罪輕辯解意見的聽取。這種做法,對於矯正審查起訴中前述兩種偏向,是有積極意義的。
這一規則另一方面的意義,是在司法實踐中首次承認“沉默權”是涉嫌犯罪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一種權利。在國內就沉默權問題仍存在激烈爭論的時候,它將理論上的某種主張引向實踐,具有重要的先導性意義。順城區檢察院通過其具體司法規則作了一項具有象徵意義上的宣示,可能將成為中國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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