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問制度

其特色是法官兼檢察官,亦即法官同時是負責提出證據、試圖證明被告有罪的人。 在英美法體系中,對於較重的罪名,論罪是陪審團的任務,法官處理科刑的部分)。 因此,控訴制度的採行,是現代國家最基本的司法人權之一。

糾問制度,是歐洲各國在中世紀、亞洲各國則一直到19世紀末、甚至中國到20世紀初都還使用的刑事訴訟制度。其特色是法官兼檢察官,亦即法官同時是負責提出證據、試圖證明被告有罪的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故事,明鏡高懸的包公一方面要上窮碧落下黃泉,用盡一切辦法找出證據,另一方面也要坐在開封府衙門的審判席上,宣判被告有罪、該論以何等刑罰。
在現代的刑事訴訟中,糾問制度被控訴制度取代,亦即司法官員的角色被拆成法官和檢察官兩個不同的職務,由不同人擔當,檢察官負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負責根據法庭上辯論結果來論罪、科刑(這是歐陸法系的法官任務。在英美法體系中,對於較重的罪名,論罪是陪審團的任務,法官處理科刑的部分)。此外,並為被告加上了辯護人這個工具,以達到與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武器平等,亦即使被告能在法律知識上與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檢察官平起平坐。於是現代刑事訴訟中,包公與嫌犯之間的兩方關係,變成“審、檢、辯”的三方關係。
糾問式訴訟的最大問題在於:由於球員(檢察官)兼裁判(法官),自然就難以公平對待“另一隊的球員”(被告)。畢竟檢察官的任務主要是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在蒐證、推理時就算再怎么自製,仍難免犯有罪推定、較重視不利被告的證據、甚至朝有罪方向曲解證據的種種偏誤。相較之下,控訴制度的法官比較能客觀中立看待證據。因此,控訴制度的採行,是現代國家最基本的司法人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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