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納入《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範圍的精神藥品詳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品種海關商品編號的公告》(2009年第87號) 。
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口精神藥品(包括精神藥品標準品及對照品),海關驗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並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特殊藥品進出口審批專用章”的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或精神藥物出口準許證(以下簡稱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海關驗放進出口精神藥物,在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的指定位置進行簽注並加蓋驗訖章。
3.精神藥物必須經由國務院批准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進口精神藥物的口岸必須與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核准的口岸一致。
(1)進口精神藥物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等19個城市所在地直屬海關所轄關區口岸。
(2)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精神藥物,進口口岸限定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廣州市等3個城市的口岸。
4.醫療機構攜帶少量自用的精神藥品出境,海關驗核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印章的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
5.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I”,在編號欄填報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