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十五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我省已以粵府辦〔2009〕2號文轉發給各地、各部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名 稱:關於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索 引 號:0101-22-2009-000847
主題分類:經濟管理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2009-03-03
文 號:粵府辦〔2009〕16號
主 題 詞:經濟管理 房地產 市場 意見
關於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 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省財政繼續加大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的投入,從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2億元專項用於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補助。各地也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全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7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房價相對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市,要繼續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三)各地可採取多種形式新建或購買用於政策性租賃的住房,幫助房屋拆遷戶、新參加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沒有能力購買商品住房的城鎮中低收入群體等,解決過渡性居住需求問題。
二、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
(四)在落實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享受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優惠政策的同時,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於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
(五)2008年10月27日前已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尚未償還部分、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及改善型住房、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優質客戶,原則上都可申請享受現行貸款下浮利率優惠政策。
(六)各地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參照上述第(四)、(五)項規定執行。
(七)各地可將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上浮10萬元-2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可延長至30年,並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簡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並在1個月內完成手續辦理。
(八)個人出售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出售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出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出售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徵營業稅。
(九)個人轉讓自用2年(含2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個人不負擔個人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
(十)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其契稅按1%徵收。
(十一)有條件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購房入戶政策。
(十二)港澳台居民在廣東省境內購買住房,執行內地居民同等政策。
以上第(八)、(九)、(十)、(十二)項暫定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
(十三)對在2008年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確實無法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項目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請並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
(十四)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基本面比較好,有良好信用記錄和較強競爭力,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信貸支持。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批准發行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支持部分信譽良好、資產優質的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支持在境外上市的房地產企業在境內發行A股,拓寬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五)對已進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由於資金流暫時出現困難而無法及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在納稅期限內作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畫,並按計畫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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