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介紹
2014年4月26日召開了廣東省寧夏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商會理事會 。深圳市前海高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儀表與自動化行業協會會長、深圳浩寧達儀表股份公司原總經理王榮安當選為會長,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協會執行會長陶華為理事長兼秘書長,佛山開平住建集團董事長辛磊為監事長。大會選舉李祖芹、張蹦蹦、辛磊、孫彥沛、孔斌、王義正為常務副會長,張建民、王進宏等18名企業負責人為副會長。現有登記在冊的在粵寧籍人士460餘人,企業會員超過350人,會員企業近300家。辦有廣東省寧夏商會網站及《廣東寧商》季刊,寄發廣東省、寧夏自治區有關部門、各類商協會、寧籍人士及會員企業。與寧夏商務廳簽署了戰略合作協定,協助寧夏廣東商會在銀川建設廣東工業集中區。
商會成立以來,已發展會員企業近百家,行業涉及房產、餐飲、建築、綠化、法律、IT、汽車、機電、文化傳播、投資諮詢、教育、服務等多個領域。
商會具有強大的領導力量和社會資源,逐步開拓並與國內外多個商會、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和業務交流,整合各行業專家、學者及各專業組成專家顧問團。廣東省寧夏商會秘書處下設(逐步建設)綜合部、法律維權部,商貿信息部、金融服務部、項目推广部、文體宣傳部、文印編輯部、家鄉聯誼俱樂部、寧夏大廈籌建部、廣東寧商會館,全方位、多角度地為會員提供服務。商會致力於推動南粵寧商的攜手發展,帶領會員積極開創商會發展新局面。努力把商會建立成為務實、規範、民主、和諧的商會,為廣東、寧夏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遵守和擁護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遵守社會規範和道德風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寧夏在粵企業,促進在粵寧籍企業與粵、寧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寧夏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努力為廣東寧商保駕護航,為寧夏在粵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全面打造“新寧商”形象。
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有關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寧籍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刊物,開設網站及微信平台,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和經濟秩序;
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創建和諧社會承擔應負的責任;
七、開展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管理、行業評價,為政府對在粵寧籍社會組織和企業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服務;
八、主動或鼓勵會員單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接受兩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主要領導
名譽會長: 黃超雄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會 長: 王榮安 深圳市諦源光科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長: 陶 華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協會會長
監 事 長:辛 磊 開平市住宅建築工程集團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7名)(排名不分先後)
辛 磊 開平市住宅建築工程集團公司董事長
李祖芹 廣州迪森家用鍋爐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蹦蹦 深圳市朗曼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孔 兵 東莞力發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彥沛 廣東寶塔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義正 廣州市塞倆目飲食集團董事長
秘書長:陶 華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協會會長
副 會 長:(18名)(按姓氏筆畫排名)
丁 衛 深圳易道物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馬大釗 佛山市啟升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馬 剛 佛山市美的集團銷售總監
王進宏 北明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王 偉 惠州市盛企遊艇服務有限公司
王 昆 廣東頤真源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錫鈞 深圳市澎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向澤軍 中非集團聯合主席
李 力 佛山市龍光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國偉 深圳市萬順通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 翔 佛山市寧翔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 鵬 廣州浩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建民 廣東中網安保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尚勇 廣東地建工程技術發展公司總經理
林 涵 深圳沐高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光曉 佛山龍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靚其 深圳百基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崔吉林 盈科律師事務所權益高級合伙人
工作制度
一、本會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二、上班時間衣著整潔,儀容端莊,用語文明,待人熱情。
三、辦公時間不得大吵鬧,不得上網炒股、聊天。
四、工作人員病事假半天由辦公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報秘書長批准。
五、堅持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負責辦公室衛生和開水,下班時關閉門窗、空調、燈光及電源等。
六、愛護公物、節約水、電及辦公用品。
分支管理
為加強商會組織機構管理,使組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結合我會實際,制定《廣東省寧夏商會辦事(聯絡)處及行業分會暫行管理辦法》。
一、廣東省內的各地區和行業,只要具有不少於30家寧夏籍人士經營的企業,具有固定場所和負責人,具備一定工作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立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
二、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是廣東省寧夏商會的辦事或分支機構,接受廣東省寧夏商會的領導,遵守《廣東省寧夏商會章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各項活動。
三、辦事處(聯絡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行業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是廣東省寧夏商會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其他負責人原則上是寧夏商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
四、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的負責人必須由所在的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報請廣東省寧夏商會任命。
五、辦事處(聯絡處)主任、副主任、行業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六、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可參照廣東省寧夏商會會費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確定會費標準,報廣東省寧夏商會批准後執行。
七、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收取會費或贊助費的收據,統一到廣東省寧夏商會財務部門領取,並按時結算。
八、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的會費收入40%上繳廣東省寧夏商會,60%留作本級辦公經費。
九、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的財務工作,接受商會財務部門的監督和財務審計部門的審計。
十、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依照廣東省寧夏商會的工作計畫,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工作。各項工作的開展要隨時與商會辦公室聯繫溝通,專項活動結束和年終要上報工作總結。
十一、有計畫地發展會員,加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會員檔案資料並上報商會會員部。
十二、辦事處(聯絡處)或行業分會要及時向廣東省寧夏商會宣教部提供工作情況和宣傳材料,以便在商會會刊和網站上進行宣傳。
入會須知
廣東省寧夏商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名譽會員(原則上以寧籍在粵專家為主)。企業會員包括: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理事單位及普通會員單位,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一、入會條件: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寧夏籍人士以及在寧夏出生、工作或生活過的非寧夏籍人士在粵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寧夏駐粵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可申請入會;
2. 寧籍在粵發展,並在相關行業中有一定影響、有威望的人員申請入會成為名譽會員;
3.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4. 按時交納會費。
二、入會程式:
1. 申請入會的單位及個人按要求填寫《廣東省寧夏商會會員入會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免冠近照一張;
2. 秘書處收到申請後,呈交秘書長按照入會條件審核,當月底作出是否接納其為企業會員或名譽會員的決定;
3. 首次申請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企業須經商會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4. 本人書面申請,可調整在商會所任職務;
5. 由秘書處向被批准入會的會員發放《入會通知書》並交納當年會費;
6. 按照入會條件,通過入會程式、履行會員義務的申請者即成為商會正式會員。
會員服務
A類
1、提供政府政策動態和行業指引;
2、依法保護會員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3、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
4、參加本會主持的有關政府或行業組織的公共活動;
5、參加本會年會活動;
6、參加本會舉辦的聯誼活動;
7、贈送本會主辦的《廣東寧商》 ;
8、在本會會刊和網站刊登企業信息;
9、廣東省各地市投資項目信息諮詢;
10、企業項目計畫及商務公共活動諮詢;
11、企業招商引資信息諮詢;
12、國內企業產品會展信息諮詢;
13、國外考察、培訓、會展活動信息諮詢;
14、金融系統資訊和資產評估信息諮詢;
15、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必要的證明,協調各種社會關係。
B類
1、會員單位社會公共形象和企業文化的全面策劃宣傳;
2、會員單位戰略發展規劃、文化理念及品牌建設等策劃服務;
3、市場調查、市場行銷及市場推廣策劃服務;
4、開展企業管理培訓,提高企業素質;
5、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
6、組織協調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培訓、學習;
7、加深與港、澳、台及各國工商界人士、社團的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協助企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8、各種資質認證服務;
9、資產評估、信用擔保及銀行融資服務諮詢;
10、投資項目考察和招商引資服務;
11、調解經濟糾紛及有關法律服務;
12、會員互助系統計畫;
13、承辦企業的委託事項;
14、對幫助商會發展成績突出的,酌情提供免費服。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廣東省寧夏商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rovince Ningxia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寧夏籍在粵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或寧籍駐粵企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區域性商(協、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自願組成,以促進經貿合作為目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圍繞西部大開發,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堅持“熱誠服務寧商、傳承家鄉情緣、構建合作平台、促進企業發展”為宗旨。以增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同時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商務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住所: 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中38#加悅大廈122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調在粵寧籍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刊物,開設網站及微信平台,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和經濟秩序;
(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創建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七)開展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管理、行業評價,為政府對在粵寧籍社會組織和企業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服務;
(八)主動或鼓勵會員單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接受兩地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會員須為寧夏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或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職業經理人、合伙人(包括與寧夏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在廣東投資的企業)。商會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或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四)自覺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自覺按商會規定繳納會費;
(六)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及身份證(複印件);
(二)入會申請由商會秘書處初審;秘書長複審,會長辦公會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繳納當年會費,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本會牽頭實施的合作項目有優先參與權;
(五)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維護本會聲譽,推動民族團結。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 2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 4萬元;
(三)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費按年度計算繳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為會員繳交本年度會費的時間。3月31日前如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繳交會費時,可提前30天向商會提出緩交或分期繳費的書面申請,經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方可。無故或蓄意不繳納會費者,按本會章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當年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由理事會批評、教育;若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審議後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從會員中產生。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四)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八)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九)決定終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含)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會議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含)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2/3(含)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選舉方式: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其他表決可採用舉手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後由秘書處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審議案;
(二)提交選舉或罷免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審議案;
(三)選舉或補選常務理事;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審議;
(六)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七)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一)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決定商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含)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含)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委託理事長召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通報。
第三十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含)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項職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含)以上常務理事可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含)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經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的選舉或罷免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
(四)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有違法違章行為時,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含)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應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四十一條 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按本章程規定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研究解決或處理商會日常重要事務;
(二)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商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確定;
(三)處理應急及其他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含)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含)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理事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通報。
第四十六條 商會設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延遲不超過1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廣東省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按商會財務制度規定審批商會的財務收支;
(五)代表商會出席會議和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會長不在時,由理事長主持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職能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編制商會機構的年度財務預算;
(四)協調和指導各職能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與評價商會職能機構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二條 本會屆中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常務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可在30天內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理事會批准同意變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經會員大會追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
(1)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2)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後,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五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屆中變更和增補:
(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的變更: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單位可在30天內選派相應人選繼任,經會員大會批准同意變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資格。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增補: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1)增補副會長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2)增補常務副會長的,由副會長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同意後,由會員大會確認,向會員通報;
(3)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
(三)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五十四條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的變更: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報告後,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確定候選人(可另推薦),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會員大會通過理事長、監事長變更後,要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
第五十五條 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
(一)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相關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二)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
(三)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罷免建議須得到到會會員的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五)罷免建議通過後應於會後30天內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等職務,聘請關心和支持商會工作、熱心為粵商服務的各方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
第五十七條 換屆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換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商會換屆工作:
(一)向會員大會提交換屆大會議程;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商會機構選舉辦法(包括差額選舉等內容);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經本屆理事會通過的新一屆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的候選人名單(含30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薦的候選人);
(四)對各候選人資格審查,並在換屆會員大會上說明對各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情況和推薦情況;
(五)組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商會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由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商會理事會,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人數的1/3,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七)由監事長、監事組成商會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出席理事會;
3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 、監督本會的日常財務狀況;
7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核。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印章管理由商會根據情況制定,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七十一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活動進行界定。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十二條 信息披露工作,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後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4月26日商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2014年8月6日廣東省民政廳批覆並核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