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明示

所謂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時,所享有的拒絕回答的權利。 沉默權的確立,曾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鬥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確立沉默權後,破案不能僅依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採取其他收集證據的方法,尤其是技術偵查手段。

米蘭達明示介紹

1963年的一天,美國發生了一起劫持強姦案。受害人是18歲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車上並被強暴。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犯罪嫌疑人米蘭達很快被擒獲。在訊問的過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實,並令其自己寫下供述,米蘭達照做了。很快,案情變得清楚明了,法官判決米蘭達犯有劫持罪和強姦罪,刑期為50年。

豈料,判決下來後,米蘭達硬是不服判決,開始不斷抗訴,經過百般曲折,最終居然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具體內容

他在抗訴時辯稱,警察“強迫”他在自己不自願的情況下寫下供述,而這一點明顯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規定,即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最高法院採納了他的抗訴理由,並同時指出,大凡審訊,警察必須事先告訴被捕者,一是他有權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選擇了回答,則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

這一判決成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在法庭上用作對你不利的證詞。”這條著名的米蘭達明示的誕生標誌。而米蘭達明示的核心內容實際上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擁有沉默權的肯定。

所謂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時,所享有的拒絕回答的權利。沉默權起源於十六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沉默權的確立,曾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鬥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沉默權並不僅僅意味著拒絕開口,它至少還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說不利於自己的話,追述方或法院不能採用不人道或有損尊嚴的方法強迫他說;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中始終閉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知道說話後果的情況下,說一些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話,這些話必須出於自願。如果被逼開口,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定案根據

沉默權是人們作為人而理應享有的權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權利,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價值。確立沉默權後,破案不能僅依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採取其他收集證據的方法,尤其是技術偵查手段。

沉默權的確立既是對被控者的法律保護,更是對公權力的制約,它不僅可以大大降低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無疑也將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訴訟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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