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法律上規定年齡滿18周歲的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人體的一切機能開始走向成熟,被社會定義為“成人”,不再享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呵護,但是可以享受成年人享有的任何權利,開始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民法規定:十八歲的公民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完全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只要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權利義務成年和未成年的界限
我國憲法等有關法律,關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確的。 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是成年的標誌。憲法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權利和義務
我國公民年滿18周歲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詳見憲法第三十三條至五十六條) 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兵役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被徵集服役;當年未被徵集,在22歲以前,仍可被徵集,根據軍隊需要,也可按照上述年齡徵集女性公民。” 在平時,士兵(包括志願兵)服現役的年齡是18-35周歲,主要是18歲公民。士兵預備役的年齡也是18-35周歲。 年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違反治安管理的,免於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據此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依法處罰。年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就不能以’年輕’為理由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不適用死刑。已滿16周歲不滿18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新疆、西藏、內蒙古、寧夏自治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壩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所規定的結婚年齡,女不早於18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