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組織機構

籌建組織機構是同企業的生產組織機構不同, 其主要職責是肩負基本建設任務。新建項目一般要建立籌建組織機構,工作期限 從籌備建設項目到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為止。籌 建組織機構是有管理目標和期限的組織機構。它同 樣具有法人地位。改建、擴建以及更新改造項目的 組織機構設定,一般由原企業增設專門職能機構, 不再單獨設定籌建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的設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 目的性質和擬採取完成建設項目的方式來確定。從 籌建一開始就有專職領導和工作人員,逐步健全完善組織機構是比較理想的狀況。一般情況是確立建設項目階段的工作由主管部門進行;待項目基本確定,也就是建設項目列入了建設前期工作計畫,或者設計任務書業經批准,才著手正式建立籌建組織機構。就組織機構而言,應包括單位的性質、隸屬關係、規模類型、黨政工領導班子和職能辦事機構。

籌建組織機構應符合以下原則:

(1)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管理;

(2)組織結構合理;

(3)職責和權力明確;

(4)精簡而效率高。

新建項目的建設方式,大體分為自建設設和承包建設兩大類。也就是自己組織實施建設和委託他人承包實施建設。採用自營方式建設,一般來說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要多,但可利用原有的部分機構和人員;反之,可以利用他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籌建組織機構應該建成“一個中心”和“四個系統”,也就是領導指揮中心;情報信息、諮詢、執行及監督系統功能齊全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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