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水利部通知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5]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
為促進節水灌溉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資金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1]388號)的規定,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制定了《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暫行辦法
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水灌溉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節水灌溉政策扶持、資金引導作用,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資金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1]38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節水灌溉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水灌溉貸款,是指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發放的,用於渠道防滲灌溉、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節水灌溉措施,節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設施設備,集雨節灌等節水灌溉項目建設的貸款。
第四條 中央財政給予貼息的對象為:具有還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單位、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村組集體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單位、農業部直屬墾區所屬單位。
第五條 貼息資金安排原則:
(一)當年使用貸款的節水灌溉項目;
(二)優先安排曾使用過貼息資金,並且管理、使用效果較好的項目;
(三)優先支持貧困缺水地區發展節水灌溉項目;
(四)優先支持發展節水灌溉工程規模較大、效益明顯的項目。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對節水灌溉貸款項目的貼息期限為12個月。貸款期限不足12個月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貼息。中央財政對地方貸款項目的年貼息率,以當年實際利率為限,原則上不超過3%;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的貸款項目按照實際利率全額貼息。中央財政結算貼息的貸款額為上年第四季度和當年前三季度期間實際發生的貸款額。
第七條 地方財政可對中央財政貼息的節水灌溉貸款項目給予貼息。
第八條 貼息資金的申報採取自下而上的程式。地方項目應由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水利(水務)和財政部門申報申請貼息請示,縣級水利(水務)和財政部門經審核後聯合逐級上報省級財政和水利(水務)部門。省級財政、水利(水務)部門對各地申請貼息請示進行審查並提出貼息資金補助意見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和水利部報送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請示,並附報《××省(區、市)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附表1)。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的項目,應由項目單位按行政隸屬級次逐級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申報申請貼息請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對申請貼息請示審查同意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和水利部報送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函,並附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附表2)。
省級財政和水利(水務)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應對報送財政部和水利部的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請示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貸款項目單位申請貼息請示的內容包括:本年申請貼息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建設內容、資金籌措、貸款主體、貸款額度、還款措施、效益分析等,並附貸款契約及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貸款項目單位對申請貼息請示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財政、水利(水務)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申請貼息請示(函)的內容包括:匯總、分析、審查本地項目單位當年使用貸款情況、申請貼息的貸款額度、經審核的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上一年度財政貼息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包括計畫貸款與實際貸款情況、利率變化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等。
第十條 水利部按本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報送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請示(函)進行審查,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指標、貸款項目情況,提出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分配建議,於11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水利部建議,審核撥付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由財政部下撥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再由省(區、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逐級核撥給承貸單位。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水利(水務)部門要加強貼息資金監督、管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切實做好貼息資金的申報和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貼息資金,保證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貼息資金,要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三條 水利(水務)部門要加強對貼息資金項目的管理及技術指導和服務,確保項目的實施和效益發揮。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水利部負責解釋。
附表:1.××省(區、市)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
附表1
××省(區、市)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
附表2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節水灌溉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