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1950年冬至1953年春,廣大新解放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分期分批地完成了全國土地改革任務。土改完成後,為了不失時機地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中共中央於1951年9月9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毛澤東主持了會議。會議批評了在農業互助合作問題“左”、右兩種錯誤思想,討論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的決議(草案)》。《決議(草案)》根據土改後農民中存在的個體經濟與互助合作兩種積極性,以及農村中出現兩極分化的情況,要求各級黨委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條件,按照積極發展,穩步前進的方針和自願互利的原則,逐步引導農民走集體化道路。《決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是:一、根據土改後農村的具體情況,要克服農民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使廣大貧困農民迅速走上豐衣足食的道路。國家得比較多的商品糧和工業原料,同時提高農民的購買力,使工業品有廣大的銷售市場,必須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互利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二、互助合作的形式,大體有三種:簡單的勞動互助的季節性的臨時互助組;常年互助組;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即土地合作社。三、黨對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方針,包括三個方面:新區和互助運動薄弱的地區,大量發展第一種形式;有初步互助運動的地區,逐步地推廣第二種形式;在經濟比較豐富,領導骨幹比較堅強的地區,有領導、有重點地發展第三種形式。四、必須注意防止兩種不同的錯誤傾向:一種是消極對待互助運動的右傾錯誤;另一種是簡單急躁,不顧農民自願的“左”傾錯誤。應該是謹慎地又是積極地逐步發展的基礎上,引導他們前進。五、在領導方法上,強迫命令和自流放任都是錯誤的。正確的方法是:1.典型示範而逐步推廣的方法,一般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2.隨時隨地集中民眾意見,總結記取經驗教訓;3.必須嚴格遵守自願和互利兩條原則。六、供銷合作社應與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推銷、訂購和貸款的契約關係,幫助它們克服生產和交換方面的困難。七、黨和人民政府應通過經濟契約,貸給各種農具、發展各種經營,舉辦必需的公共事業,設定專人、專門機構負責研究指導互助合作運動等辦法,援助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八、對於單幹農民要滿腔熱情地照顧,幫助並教育他們,不允許用譏笑、威脅和限制的辦法打擊他們。只有這樣,才能使單幹農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這個《決議(草案)》,是黨的第一個關於農業合作化的綱領性檔案。經過一年多的實踐,1953年3月修改後,黨中央才正式公開發表。它統一了全黨的思想,對我國農業互助合作運動起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