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書的研究旨在提出並論證這樣一個基本命題:行政行為的恰當定位是建立和保障競爭秩序的關鍵。為此,作者分析了幾種主要的競爭理論,認為:在現代社會,我國建立競爭秩序的理論基礎是可競爭論。依據這一理論,本書對行政行為與競爭秩序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了深入探討。對基本命題的論證有以下五章組成:
第一章提出命題和命題的分析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競爭機制進行保護不僅在於保障某個或某些市場是可競爭的市場,而且在於保障國民經濟系統是競爭的系統,即保障競爭機製成為經濟生活中基本的、主導的運行機制。以可競爭論為指導建立的競爭法制有助於這一重大課題的解決。
第二章對行政性限制競爭作一全景式的展現。主要立足於中國,比較系統地分析了行政性限制競爭得以產生和持續存在的複雜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原因。對此,筆者從三個角度進行闡釋:市場失效、體制轉型和產業發展、實證理論。
第三章分析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對競爭機制的侵損。表現在:對競爭的市場條件的侵損,即縮小了市場規模或阻礙市場規模的擴展;對競爭的制度條件的侵損和破壞,包括財產權制度和競爭法制度。在此基礎上,還對行政性限制競爭造成的經濟後果給予了概括。
第四章論證限制特定競爭自由是對競爭系統的保障。首先提出行政性限制競爭的正當化根據,然後分析均衡交易信息的制度和強行性規則能夠促進市場規模擴展、保障國民經濟系統的競爭性。
第五章闡述制約行政權的制度安排。建議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完善制約行政權的制度,健全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制度規則,建立行政執法和司法審查兩種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