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安縣文化局

(五)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 (八)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出版物市場。 (九)歸口管理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文化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規劃和措施。
(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的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事業和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指導、協調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
(三)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生產;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藝術門類全面、協調發展;歸口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
(四)指導藝術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文化系統藝術教育和文化人才的培養;負責全縣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人員的業務教育培訓;擬訂並監督實施文化科技發展規劃,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五)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文化活動;管理、協調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事業;團結和服務社會文化組織和體制外文化人才,組織開展社會文化共建工作。
(六)負責對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保護、搶救和傳承工作。
(七)依法監督管理印刷業和各類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程式載體複製等行業及出版物發行活動;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負責全縣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
(八)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出版物市場。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文化、出版物市場發展規劃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組織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依法管理文化、新聞出版經營項目。
(九)歸口管理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指導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和研究會工作。
(十一) 管理全縣文物事業。
(十二)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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