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朱世隆等立長廣王曄為主,南赴洛陽。至東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廢之。璦執鞭獨人禁內,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廣陵,願行堯舜之事。"曄遂禪焉。由是除征南將軍、金紫光祿大夫。敷奏侃然,前廢帝甚重之。出帝時,為廷尉卿。及釋奠開講,瑗與散騎常侍溫子升、給事黃門侍郎魏季景、通直散騎常侍李業興,並為摘句。天平中,除鎮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尋除廣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稱。廣宗民情凶戾,前後累政鹹見告訟。惟瑗一人,終始全潔。轉中山太守,加征東將軍。聲譽甚美,為吏民所懷。及齊獻武王班書州郡,誡約牧守令長,稱瑗政績,以為勸厲焉。後授使持節、本將軍、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為齊獻武王丞相府右長史。瑗無軍府斷割之才,不甚稱職。又行晉州事。
既還京師,上表曰: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臣聞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政道鬱郁,亦隆周之軌。故元道股肱,可否相濟。聲教之聞,於此為證。伏惟陛下應圖臨宇,握紀承天,克構洪基,會昌寶曆,式張琴瑟,且調宮羽,去甚刪泰,革弊遷澆,俾高祖之德不墜於地。畫一既歌,萬國歡躍。
臣伏讀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門。何者?案律,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漢宣雲"子匿父母,孫匿大父母,皆勿論。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害之類,恩須相隱,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見其直。未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殺母,乃是夫殺妻,母卑於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殺父,不聽子告,臣誠下愚,輒以為惑。昔楚康王欲殺令尹子南,其子棄疾為王御士而上告焉。對曰:"泄命重刑,臣不為也。"王遂殺子南,其徒曰:"行乎?""吾與殺吾父,行將焉入!"曰:"臣乎?"曰:"殺父事仇,吾不忍。"乃縊而死。注云:"棄疾自謂不告父為與殺,謂王為仇,皆非禮,《春秋》譏焉。斯蓋門外之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於父,同在門內,恩無可掩,義無斷割。知母將殺理應告父;如其已殺,宜聽告官。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識比野人,義近禽獸。且母之於父,作合移天,既殺己之天,復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梟鏡猶變,況承風稟教,識善知惡之民哉。脫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為訓誡。誠恐千載之下,談者喧譁,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論。以臣管見,實所不取。如在淳風厚俗必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父一而已,至情可見。竊惟聖主有作,明賢贊成,光國寧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所能上測。但受恩深重,輒獻瞽言,儻蒙收察,乞付評議。
詔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忽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案《春秋》,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思慕少殺,念至於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於齊。'既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仇疾告列之理。且聖人設法,所以防淫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若臨事議刑,則陷罪多矣。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獨求削去。既於法無違,於事非害,宣布有年,謂不宜改。"瑗復難云:
尋局判云:"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瑗以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乾天也,故稱父;坤地也,故稱母。"又曰:乾為天,為父;坤為地,為母。《禮喪服經》曰"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期。尊卑優劣,顯在典章,何言訪古無據?
局判云:"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父而子有隱母之義。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天下豈有無父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云:"案《春秋》,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於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思慕少殺,念至於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乎齊。'既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仇疾告列之理。"瑗尋注義。隱痛深諱者,以父為齊所殺,而母與之。隱痛父死,深諱母出,故不稱即位,非為諱母與殺也。是以下文以義絕,其罪不為與殺明矣。《公羊傳》曰:"君殺,子不言即位,隱之也。"期而中練,父憂少衰,始念於母,略書"夫人遜乎齊"。是內諱出奔,猶為罪文。傳曰:"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注云:"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子義。善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以大義絕有罪,得禮之衷,明有仇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莊之際,齊為大國,通於文姜,魯公謫之。文姜以告齊襄,使公子彭生殺之。魯既弱小而懼於齊。是時天子衰微,又無賢霸,故不敢仇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於齊曰:"無所歸咎,惡於諸侯,講以公子彭生除之。"齊人殺公子彭生。案郎此斷,雖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
事遂停寢。
除大宗正卿,尋加衛將軍。宗室以其寒士,相與輕之。瑗案法推治,無所顧避,甚見仇疾。官雖通顯,貧窘如初,清尚之操,為時所重。領本州大中正,以本官兼廷尉卿,卒官。贈本將軍、太僕卿、濟州刺史,謚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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