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西亞私人身份法》
共199條,其中婚姻家庭部分84條,遺產繼承部分115條。系以 伊斯蘭教法有關法規為基礎,並根據本國的國情而制定。婚姻家庭的有關規定包括婚姻契約、婚前約定、聘禮、婚姻障礙、無效婚姻、配偶雙方間的義務、離婚飛待婚期(伊達)、妻子贍養費、子女監護權等。其中重要的修改,包括配偶雙方可在婚前提出約定條件,並有權據此提出離婚,法律上禁止一夫多妻,違者處以徒刑或罰款,離婚必須經過法院批准,丈夫私下休妻無效等。遺產繼承有關規定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部分,而以遺囑繼承為主。其中重要的修改,包括宗教信仰不同不妨礙遺囑人與繼承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先亡的孤孫子女有權按遺囑方式繼承祖父母的遺產,所繼承的份額不超過全部淨資產的1/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