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重要憑證

空白重要憑證

空白重要憑證是指在銀行會計憑證中,凡憑以支付款項和劃撥資金的憑證,稱為重要憑證。如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聯行報單、存單、存摺等均屬重要憑證。重要憑證在未使用之前稱為空白重要憑證。這些憑證一旦填列有關內容、加蓋有關印章後即生效成為銀行憑以付款和劃撥資金的依據。此類空白重要憑證,必須加強管理,要貫徹證、押、印分管的原則,使用表外科目和記載有關登記簿加以控制。

如支票、匯票、存單、存摺、貸款收回憑證、電匯單、空白銀行卡(含信用卡)、行政事業收費憑證等,是商業銀行憑以辦理收付款項業務的重要書面依據。

重要空白憑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將領發的數量、起訖號碼等逐項登記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簿。櫃面使用時應當時逐份銷號。重要空白憑證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作當日有關科目傳票的附屬檔案。作廢憑證的號碼應在有關登記簿上註明備查。

收回的空白重要憑證必須破壞其完整性,每天營業結束隨當日憑證上交事後監督部門。並且每天必須堅持雙人覆核,日結日清,每天晚上入專門的保管箱(櫃)保管。

重要空白憑證保管時要設立憑證專用庫房,實行雙人管理,賬實分清管並採取必須的防火、防盜、滅蟲、滅鼠等措施,保證憑證的安全和設施的可靠。嚴禁將空白憑證移作他用;屬於商業銀行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嚴禁由客戶簽發;不準在重要空白憑證上預先蓋好印章備用,嚴禁在空白重要憑證上預先蓋章

重要空白憑證通過表外科目核算,其價格按份計算,每份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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