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信託

英美信託法上的概念,為“消極信託”的對稱。受託人在信託執行中負有採取積極措施義務的信託。

積極信託


例如,根據信託條款受託人在取得信託財產後有義務處分該項財產,並將財產收益在財產授與人和其他受益人之間分配的情況即屬此類。在積極信託中,受託人必定享有“法律上所有權”,他有權為實現信託意圖,自立地對信託財產從事支配行為。(王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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