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2002年--2006年中國稅收徵收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定義稅法遵從,“即納稅人依照稅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它包含三個基本要求:一是及時申報,二是準確申報,三是按時繳款”。因此,稅法遵從度就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程度的高低,這個定義主要強調納稅人一方的義務。另外還有稅收主體說,認為稅法不僅約束納稅人員,還應約束徵稅人員、用稅人員。納稅人員依法納稅、徵稅人員依法徵稅、用稅人員依法用稅才足以概括稅收主體的稅法遵從 。
稅法遵從度是納稅人基於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遵守服從稅法的程度。較高的稅法遵從度表現為納稅人依法及時準確地繳納稅款,其繳納的稅款趨近於法定的應繳稅款,稅收違章違法行為降到最低限度。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對於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實現巨觀政策目標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現較高的稅法遵從度基於以下幾個前提: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財產、所得、經營收入以及應稅行為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比較清晰明確。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認同,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三是意識到偷逃稅款等稅收違章違法行為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風險。
較高的稅法遵從度是納稅人受主觀心理態度的支配所表現出來的對稅法的自覺遵從,還基於對徵稅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指標及影響因素
測量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指標主要有:
1.潛在納稅人和登記註冊納稅人之間的缺口;
2.實際繳納的稅款與潛在稅款額之間的缺口。
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影響因素主要有:
1.納稅人權利是否得到落實。從稅收角度看,納稅人最重要的憲法權利是“贊同納稅權”以及由之引申出來的“政府服務權”和“稅款節儉權” 。這種權利說將納稅人的權利延伸到了立法環節,強調公民對政府是否應該徵稅以及如何徵稅具有發言權。同時,強調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並有效使用稅款。這些權利能不能落到實處直接影響納稅人的遵從程度。
2.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代價。這不僅包括稅負的輕重,而且還包括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的所有其他相關耗費。還有納稅人逃稅成本的高低,如果成本很高,誘使納稅人偷逃稅的激勵性就降低了,反之則相反。
3.稅收知識的普及程度、徵稅人員的服務水平及態度也會一定程度影響納稅人的遵從度。總之,納稅人員的稅收遵從度與納稅人滿意度是成正向關係的。對於徵稅人員、用稅人員來說,其遵從度的高低不僅取決於他們自身的素質高低,而且還取決於稅法及監控機制留給他們自由裁量的空間大小以及激勵機制的導向及作用發揮情況。
分析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納稅人可分為 “納稅人完全不遵從”、“納稅人可能不遵從”、“納稅人想遵從但實現難度較大”和“納稅人遵從”等四類情況。稅務機關應對前兩類納稅人強化管理和懲處,嚴格執法,決不姑息,矯正其未遵從或不遵從稅法的行為杜絕其不依法納稅的僥倖心理;對第三類納稅人應通過教育、輔導、幫助等形式,引導其自覺遵從稅法,協助其提高依法誠信納稅的能力;對第四類納稅人則要重點向其提供納稅服務,同時通過獎勵等手段鼓勵自覺遵從者做得更好。最佳化服務與強化管理是針對納稅人的不同遵從狀態採取的不同手段和方式,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促使其遵從稅法。因此,服務也是管理,服務有助於管理。為納稅人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稅收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是現代國際稅收管理的潮流,更是我國《征管法》對稅務機關提出的法定義務。
某市國稅局對2007年稽查情況進行了統計,各稅種增值稅問題類型結構分析如下:假賬、兩套賬、賬外經營、騙取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等惡意偷稅的,查補稅額占增值稅查補總額的39.07%,其他類型占60.93%。應當看到,納稅人完全不遵從、惡意偷稅的還是占少數,並非所有的納稅人與生俱來就想不繳稅,不少是因為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而過失違法。如果通過稅務機關優質的服務——輔導、信息傳遞、教育,避免因不懂稅法而誤偷稅、漏稅,使得這些人有能力自行依法申報納稅,那么,稅務機關就可以騰出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去對付那些故意違法者,強化稅收征管。從這個意義上講,服務也是管理。通過最佳化服務和嚴格管理兩種手段,構建和諧征納關係,提高稅法遵從度。
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分野是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全國納稅服務工作的有效開展,增強了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促進了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以大連市國稅局數據為例,2007年,該局組織稅收收入202.51億元,比上年增長25%,增收40.46億元,比“十五”初期的2001年增長了一倍。上半年,稅收收入共完成131.80億元,同比增長32.9%,增收32.62億元。快於全國稅收增幅4.7個百分點,收入規模、增量和增速均創近5年數據新高。不僅如此,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也得到了改善和提高。2007年,該局稅務登記的各類組織機構達到近23.71萬戶,比十五”初期的2001年增加13.6萬戶,增長134.52%;納入該局管理的納稅戶的申報率為99.40%,比2001年提高了1.26%;申報稅款入庫率為99.72%,比2001年提高了2.98%;2007年比2001年欠稅減少3.75%以上。這些數據有力地表明,通過不斷最佳化納稅服務、加強稅源管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正在逐步提高。
遵循原則
(一)效率便利原則
據調查,納稅人的納稅需求首先是效率。隨著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納稅,很多涉稅事項都要納稅人自己辦理,因此納稅人將提高辦事效率、節省便利擺在了自身需求的第一位。
(二)公正公開原則
現代納稅服務應當在法律框架下,征納雙方基於法律的對等性尊重和責任雙向機制,稅務機關堅持法治、公平和公正的治稅思想,以合法手段滿足納稅人合理合法的需求與期望,尊重並取信於納稅人。同時要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拓展政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建立互信的征納關係。
(三)寓管理於服務原則
將納稅服務與管理緊密結合,從管理和執法的全過程去落實服務,處處體現出程式簡便、流暢,節約征納雙方成本,提高效率。包括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宣傳、諮詢和輔導,稅中為納稅人方便、快捷、準確地依法納稅創造便利條件,稅後為納稅人實施法律救濟等。
(四)供求對路原則
根據納稅人的需要變化來及時調整納稅服務內容,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和投訴反饋機制,建立需求及評價反饋機制,量身定做,使納稅服務具有針對性,更有效率。
(五)獎優罰劣的原則
實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製度。對不同等級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管理,加大對遵從納稅人的獎勵力度和對不遵從納稅人的懲罰力度,完善納稅遵從的獎懲機制,從而帶動和引導廣大納稅人努力提高納稅信譽等級,樹立誠信納稅意識。
(六)成本效益原則
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可帶來稅法遵從率和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提高,大大降低稅收成本。另外,著眼於整個社會效益,使納稅人用最低的納稅成本獲得最優的納稅服務。
提高途徑
稅法遵從度是納稅人基於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遵守服從稅法的程度。較高的稅法遵從度表現為納稅人依法及時準確地繳納稅款,其繳納的稅款趨近於法定的應繳稅款,稅收違章違法行為降低到最低限度。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對於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實現稅法的公平正義和國家巨觀政策目標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現較高的稅法遵從度必須基於以下幾個前提: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財產、所得、經營收入以及應稅行為、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比較清晰明確。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認同。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三是意識到偷逃稅款等稅收違章違法行為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風險。
較高的稅法遵從度是納稅人受主觀心理態度的支配所表現出來的對稅法的自覺遵從。但納稅人自覺納稅的主觀心理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外部環境的影響。也就是說,實現較高的稅法遵從度必須擁有良好的外部環境。這些外部環境主要由以下因素構成:第一,稅法是良法。法律本身必須是良好的法律。“良好”的首要標準是公平正義。稅收負擔不能超出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且同等收入水平、同等經濟狀況的納稅人要承擔相同的稅收負擔。第二,納稅簡便。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有較高的效率。第三,稅務機關執法規範。執法規範表現為稅務機關所有的征管活動都能嚴格按照稅收實體法與程式法的要求執行,稅務機關的執法權能夠得到有效的制約,尤其是自由裁量權能受到嚴格限制,納稅人的權利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第四,政府能做到依法用稅。第五,公眾認同稅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第六,納稅人違反稅法將受到相應的行政或司法追究等。
納稅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與作為公法的稅法始終存在一定衝突。從近年的情況看,我國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總體上有所提高,但納稅人偷逃稅的面依然較大,偷逃稅在某些領域還比較嚴重。要提高稅法遵從度,必須努力改善影響納稅人納稅態度的外部環境。
途徑一:按照公平正義的要求完善稅法與遵循簡便效能的原則最佳化辦稅程式相結合。從總體上說,1994年實施的新稅制較好地體現了公平稅收負擔的要求,但也存在某些不夠合理的地方。特別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過高,不僅制約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稅收執法,也影響了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完善稅法尤其是解決部分納稅人名義稅率過高的問題已迫在眉睫。比如,應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徵收率;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為內容的增值稅轉型改革不應再局限於局部地區,而應儘早在全國全面實施等。在稅法的完善過程中,要堅持民主立法的價值取向,不斷提高公民在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參與程度。與此同時,要按照便利納稅人納稅的原則進一步最佳化稅收征管制度,簡化辦稅程式。尤其在採取措施解決稅收管理難題時,要防止增加納稅人的額外負擔,在推進稅收征管改革和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不要增加納稅人的奉行成本。
途徑二: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約束、監督與加強對稅務人員的教育、監督相結合。稅務機關的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的監督,國家的審計機關與財政監督機關要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的有效監督。要採取有效措施對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限制,尤其是對稅收行政處罰權的行使的限制。同時,要加強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加大對稅務人員的稅收業務與稅收法律知識的培訓,對稅務人員實行執法資格考試制度等。
途徑三:加強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與促進稅務代理業發展相結合。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要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及時為納稅人提供基本稅收法律法規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幫助納稅人熟悉稅法和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準確無誤地申報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要支持和引導稅務代理機構的健康發展。
途徑四:加強稅法的有效宣傳與硬化政府的預算約束相結合。稅法宣傳要貼近民眾的日常生活。要注意把國家徵稅與公共財政、公共產品的提供有機地聯繫起來,使人們深刻體會到稅收給自己帶來的福利。與此同時,要改進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和各級政府機關的部門預算,並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各級人大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要避免財政資金的浪費,使各級政府正當有效地使用公民繳納的稅收。
途徑五:強化稅收的監控機制與加大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懲處力度相結合。依託信息化建設,完善稅收征管措施,全面加強對納稅人收入、成本、應稅行為的監控,最大限度縮小納稅人偷逃稅款的空間。對違反稅法、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要依法加收滯納金,並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不能讓納稅人從稅收違章違法中獲取任何好處。在進一步修改完善涉稅案件司法移送標準的前提下,對達到移送標準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從根本上改變當前存在的稅收違章違法案件處理、處罰偏松、以罰代刑等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