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量能負擔原則

稅收量能負擔原則

稅收量能負擔原則認為稅收的征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徵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所謂稅收量能負擔原則也可稱為量能課稅原則,是根據負擔能力的大小來確定稅收負擔水平的原則。負擔能力的大小有各種測量指標,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財產。凡所得多的,說明負稅能力強,應規定較重的稅收負擔;凡所得少的,說明負稅能力弱,應規定較輕的稅收負擔或者不納稅。

概述

稅收量能負擔原則認為稅收的征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徵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

所謂稅收量能負擔原則也可稱為量能課稅原則,是根據負擔能力的大小來確定稅收負擔水平的原則。負擔能力的大小有各種測量指標,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財產。凡所得多的,說明負稅能力強,應規定較重的稅收負擔;凡所得少的,說明負稅能力弱,應規定較輕的稅收負擔或者不納稅。

貫徹量能負擔原則的主要方法是設定累進稅率,以及起征點、免徵額等。企業利潤和個人實得收入最能反映納稅人的負稅能力,因此,這兩種所得自然成為量能負擔原則的主要適用對象。在稅收分配中貫徹量能負擔原則,除了財政目的外,更重要的是社會目的,即通過量力負擔,避免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的過分拉大,緩和各收入階層人們之間的矛盾,保持社會的和諧發展。

本質

稅收量能負擔原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法律體現,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稅法上的具體化。是指賦稅的課徵不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律課徵賦稅、滿足財政需要為已足,尤其在實質上要求賦稅負擔必須在一國公民之間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納稅人按其實質負擔賦稅能力,負擔其應負的賦稅。其具體內容是指:公民的賦稅負擔,應分別按照其經濟負擔能力(亦即賦稅負擔能力)為依據,使同樣經濟狀況的人負擔同等的賦稅,不同經濟狀況的人負擔不同等的賦稅。所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同時,從其中內涵的精神可以得知,量能課稅原則還表明,無賦稅負擔能力的國民就不應讓其負擔賦稅。其精髓在於它不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實現,且更加強調實質平等的貫徹。

稅收制度和原則很難做到對實質平等的絕對追求,稅收量能負擔原則本質上也不可能是對實質平等的追求。雖然如此,在一個制度體系里或者原則體系里,我們應當在某一些方面又表示對實質平等的關注,稅收量能負擔原則就是在稅收制度體系和稅收原則體系里對實質平等進行關注的一個原則。

追求

量能課稅原則本質上追求的是含有實質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區別於純粹的形式平等,也區別於實質平等。在程度上,量能課稅原則有時侯可能是對第二類形式平等的追求,其中包含的對實質平等追求的程度不是那么強烈;有時侯量能課稅原則是對第三類形式平等的追求,其中包含的對實質平等追求的程度非常強烈。也可以這樣說,有的人對量能課稅原則作第二類形式平等的解釋,有的人對量能課稅原則作第三類形式平等的解釋。或者說,有的國家的稅收制度的量能課稅原則是第二類形式平等的追求,有的國家的稅收制度的量能課稅原則是第三類形式平等的追求。 

總歸一點,稅收量能負擔原則本質上追求的是含有實質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區別於純粹的形式平等,也區別於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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