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

秦法

我們在這裡說的秦法,是指公元前公元前356年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革至221年秦王趙政統一中國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滅亡時期,秦王朝法律的總稱。它是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影響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秦國原有法律為基礎,仿效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逐步發展起來的。

簡介

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 商鞅兩次變法,以 李悝的《 法經》為藍本, 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商君書》開篇《更法》,便申明了一個基本主張:“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這是由立法思想講到變法的必要:因為法治的目標在於愛民,禮儀的目標在於方便國事;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之說。凡此,足見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會是絕無僅有的。在諸多的中國古代立法論說中,商鞅的“法以愛民”、“法令民之命”的先進思想,在此思想上向 秦國實施一系列的新法推廣。

法規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編為一組,互相勉勵生產和監督行動,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檢舉的義務,不檢舉者腰斬。而檢舉本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殺敵的功勳一樣,重賞;藏匿犯人,跟藏匿敵人一樣,重罰。

二、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強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賦稅。

三、獎 耕戰。對敵作戰是第一等功勳,受第一等賞賜。人民耕田織布特別好的,積存糧食特別多的,免除他的賦稅和勞役。

四、人際爭執,必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鬥。私人決鬥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

五、強迫每一個國民都要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的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一律當作奴隸,送到邊疆墾荒。

六、必須作戰有功才能升遷。貴族的地位雖高,商人的財富雖多,如果沒有戰功,不能擔任政府 官職。

七、明確等級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為標誌,使有軍功者得以顯耀,無軍功者富而無光。

八、強迫人民學習最低程度的禮儀。父子兄弟姐妹,不準同睡一個炕上,必須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統。集裡成亭,集亭成鄉,集鄉成縣,縣有令、丞,縣以上設郡,郡有守、尉,並直屬中央政府,共三十六個郡。

十、鼓勵各國移民 秦國。凡到 秦國從事墾荒的,九年不收田賦。

十一、 統一度量衡制度。強迫全國使用同一標準的尺寸、升斗、斤兩。

經過商鞅變法, 秦國法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全面貫徹了 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秦王 嬴政統一中國前, 秦國已經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備的法規。 統一後,《秦律》就是在以“嚴刑峻法”為立法思想的指導下制定出的。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還頒行了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規範:

規範

一、律。見於秦簡的有:田律、廄苑律、倉律、 金布律、 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齎律、 徭律、 司空、 置吏律、 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博律、敫表律、捕盜律、戍律;見於史籍的有 挾書律。

二、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 蕭相國世家》載: 劉邦攻占 秦都 鹹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三、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刑律所作的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 疏議的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

四、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的一般要求:有“封守”、“復”、“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書程式;還有發案現場的勘驗和法醫檢驗的報告。

五、例。秦簡的《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準:如“盜封 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求盜迫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盈,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斗殺?斗殺人,廷行事為賊。”“廷行事”是司法機關辦案的成例。統治者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不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我們目前看到的 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內容有:

一、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的適用原則等。 秦律的罪名近二百種。刑罰分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羞辱刑:耐(留髮)、髡。經濟刑:貲 贖刑。株連刑:族刑、收等共八大類(其中經濟刑和株連刑屬於附加刑)。但還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系。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有夷三族、滅宗、坑、車裂、體解、磔、腰斬、 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鑊烹、定殺、 賜死等。具五刑是 秦朝獨特的死刑執行方法。 肉刑有黥、劓、刖、宮等; 徒刑有 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 隸臣妾(3年)、 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每一種刑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黥為城旦,劓為城旦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罪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關,故意從重,過先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首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主要罪名:謀反、操國事不道、偶語詩書、盜、賊、不直、失刑、乏傜、違令賣酒等等。另,早在 秦律中就已經有了對司法官員因各種情形犯瀆職罪而對應的罪名。

二、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法規。 秦律在農業方面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面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十田律、廄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

三、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 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制度(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行政與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 廷尉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和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 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蒐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準許抗訴。

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行對於 秦國 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畢竟帶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範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制殘餘。

秦王嬴政統一中國後,一方面把 秦國的法津推向全國,同時採取了一系列加強 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措施。諸如:改帝號自稱“ 始皇帝”,規定“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招令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的淵源;分天下力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統一度量衡、車軌和文字; 使黔首自實田;禁《詩》、《書》等百家語,“有敢偶語詩書者 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就這樣, 秦始皇以法律手段建立起了中國第一個專制主義 中央集權制度的國家。

意義

秦國法治及 秦帝國法治,是 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自覺的古典法治時代,在中國文明史上具有無可替代的歷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國是 禮治時代。秦之後,中國是人治時代。只有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國走進了相對完整的古典法治社會。這是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個古典文明時代最大的驕傲,最大的文明創造。無論從哪個意義上審視,秦法在自然經濟時代都具有歷史進步的性質,其總體的文明價值是沒有理由否定的。以當代法治之發達,

秦法基於戰國社會的“求變圖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戰時法治,而不是常態法治。此後一百多年,正是戰國大爭愈演愈烈的戰爭頻仍時代,商鞅變法所確立的法典與法治原則,也一直沒有重大變化。也就是說,從秦法確立到秦統一六國,秦法一直以戰時法治的狀態存在。這意味著這種戰時法治的成熟而有效。 帝國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幾乎沒有機會去修改秦法,秦法一直處於戰時法治狀態,一直沒有來得及大規模地修訂法律。以戰時法制狀態來治理常時,固不合時宜,但秦法作為戰時法制體系本身來說是有其顯著的優勢。

從文明史的意義上說,秦國沒有機會完成由戰時法治到常態法治的轉化,是整箇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時代巨大的歷史缺憾。而作為高端文明時代應該具有的文明視野,對這一法治時代的審視,則當準確地把握這一歷史特質,全面開掘秦法的歷史內涵。

其三,認知作為戰時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徵。是五個方面:一則,注重激發社會效能;二則,注重維護社會穩定性;三則,注重社會群體的凝聚力;四則,注重令行禁止的執法力度;五則,注重發掘社會創造的潛力。

就體現戰時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 帝國法治的創造性無與倫比。第一效能,秦法創立了“獎勵 耕戰”的激賞軍功法,使軍功 爵位不再僅僅是貴族的特權,而成為人人可以爭取的實際社會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確立了重刑原則,著力加大對犯罪的懲罰,並嚴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創立了連坐相保法,著力使整個社會通過家族部族的責任聯結,形成一個榮辱與共利害相連的堅實群體;第四效能,秦法確立了司法權威,極大加強了執法力度,不使法律流於虛設;第五效能,秦法確立了移風易俗開拓稅源的法令體系,使國家的財力戰力在可以不依靠戰爭掠奪的情況下,不斷獲得自身增長。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