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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鑄錢拼音
sīzhùqián注音
ㄙㄧㄓㄨˋㄑㄧㄢˊ詞語解釋
私自鑄造錢幣;私鑄的錢。
簡介
私自鑄造錢幣;私鑄的錢。《唐律·雜律上·私鑄錢》:“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新唐書·食貨志四》:“隋末行五銖白錢,天下盜起,私鑄錢行。千錢初重二斤,其後愈輕,不及一斤。”《新唐書·食貨志四》:“ 儀鳳中,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兩漢私鑄史
兩漢時期貨幣的鑄造,除了西漢早期有過短暫的放民鑄錢以外,一向都是由官府控制的。其情形大致是:西漢在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以前,中央政府由少府進行管理,具體的鑄造則由中央和地方郡國兼行(在不同的時期其情況並不一致)。武帝元鼎四年以後,改由水衡都尉屬下之上林三官進行統一的管理與鑄造,鑄錢工場也集中在都城長安及其附近。王莽時期有所改變,於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遣諫大夫五十人分鑄錢於郡國”。東漢時期貨幣的鑄造與管理機構是彼此分離的,中央進行巨觀管理的是太尉屬下的金曹,具體的鑄造則是由地方郡縣加以實施。西漢早期短暫的放民鑄錢,共有兩次。《漢書·食貨志下》載: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而不軌逐利之民畜積余贏以稽市物,痛騰躍,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稅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為官吏。孝文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景帝時期的盜鑄
西漢第一次大規模盜鑄貨幣的情況出現在景帝時期。《漢書·景帝紀》載:(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注引應邵曰:文帝五年,聽民放鑄,律尚未除。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故定其律也。”
這一次的盜鑄浪潮似乎主要是針對黃金而來的。不過嚴格地講,這實際上不能算是一次盜鑄活動,只是文獻上稱為“作偽金”,所以我們姑且把它稱之為盜鑄。因為應邵在這裡說得比較清楚,所謂“先時多作偽金”,是在景帝“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之前,而此時文帝聽民放鑄之律尚未廢除,當然也就不能稱為盜鑄了。而且這裡所謂的“作偽金”,似乎不是指一種故意的偽造或摻假的行為,而主要是指受道家方術的蠱惑,鍊冶黃金而不能成功的一種行為。從應邵注中所言“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即可看出一些端倪。而《漢書·楚元王傳》中,有關劉向鑄偽黃金的記載則是對“作偽金”更好的詮釋。
武帝時期的盜鑄
西漢第二次盜鑄貨幣的浪潮發生在武帝時期。《史記·平準書》載: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併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里取鎔,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選”,直三千;二日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犯者眾,吏不能盡誅取。
據《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可知鑄“白金三品”是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不過關於三銖錢的鑄行年代,學術界卻還頗有爭議。《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史記·平準書》在上述這段文獻中,對於鑄行三銖錢的時間敘述得比較模糊。後代學者根據其文意,有推測其鑄於元狩四年的①,也有將其繫於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的。②還有的學者兼采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及元狩四年兩說,認為三銖錢曾兩興兩廢。③這一時期盜鑄活動的內容,在大半時候無疑包括了銅錢以及銀錫合金的“白金三品”兩個方面,但是以盜鑄“白金三品”為主。活動的後期,則可能主要是針對赤側五銖的盜鑄,因為一方面赤側五銖一枚可當郡國五銖五枚用,另一方面此時白金已賤,並逐漸被廢棄不用。據《史記·平準書》載:“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
“白金三品”近年來有所發現,根據出土實物,圓形龍紋幣重約120克左右,正好約合漢代八兩;方形馬紋幣重約20克左右,橢圓形龜紋幣重約15克左右。據取樣分析,其成分包括銀、錫、銅、鉛等。④漢代白銀與銅錢的比價,據《漢書·食貨志下》所載:“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這是王莽在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進行第三次幣制改革時,所制定的銀錢價格之比,這個比率是相對於重約1克左右的“小泉值一”而言的。也就是說,作為漢代上品銀的朱提銀,每八兩也不過值“小泉值一”一千五百八十枚,普通銀每八兩僅值一千。而武帝所造的“白金三品”,第一等的所謂“白選”重也不過八兩,而且並非純銀,是銀與錫的合金,只是因為鑄出了龍形的紋飾,其法定價值卻能達到三千枚每枚重約2—2.6克的三銖錢。也就難怪會引起不法之徒的覬覦,以致“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了。《史記·平準書》所言“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這裡的“後五年”,如果是以“白金三品”的始鑄年份元狩四年開始計算,則是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如果是以五銖錢的始鑄年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開始計算,則是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但是不管是元鼎三年還是元鼎四年,“白金三品”都應當已經被廢止了。①《史記·平準書》載: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為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
武帝鑄赤側五銖錢發生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正因為一枚官鑄的赤仄五銖錢要當普通郡國所鑄五銖錢五枚來使用,而赤仄五銖未必就比郡國五銖重,因而當然會引起民間的瘋狂盜鑄。而當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之後,因為已無暴利可圖,於是“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②此外,武帝之所以會在這個時候大赦因私鑄貨幣而獲罪者,當與此時白金已廢,而民間盜鑄錢幣的現象也已經很少有很大關係。①“白金三品”廢止的時間,《西漢會要》說是在元鼎二年,彭信威先生認為是在元狩六年(《中國貨幣史》第167頁)。不過從《史記·平準書》的文義來分析,元鼎三年可能更接近於事實。因為對“白金稍賤”的敘述是緊接在鑄行赤側五銖之後的,接下來又說“歲余,白金終廢不行”。因此應當是元鼎三年。
王莽時期的盜鑄
西漢第三次大規模盜鑄貨幣的風潮出現在王莽時期。《漢書·王莽傳上》:(居攝二年)五月,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五十,與五銖錢並行。民多盜鑄者。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御府受直,然卒不與直。
《漢書·王莽傳中》:(始建國二年)盜鑄錢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錢以副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宮殿門,欲以重而行之。《漢書·王莽傳下》:(地皇二年)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到者易其夫婦,愁苦死者什六七。又《漢書·食貨志下》記同一事云: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王莽時期的幣制,大約是中國歷史上除了清代鹹豐朝以外,最為複雜的。王莽時期一共進行過四次幣制改革,幾乎每一次都伴隨有虛值的大面額貨幣。第一次幣制改革是在居攝二年(公元7年),鑄“一刀平五千”、“契刀五百”、“大泉五十”與漢五銖並行。“一刀平五千”重約30克,“契刀五百”重約16—18克,“大泉五十”重約7—12克,卻分別要當重約3.5克的漢五銖五千枚、五百枚及五十枚用。第二次幣制改革是在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保留此前的“大泉五十”,另鑄“小泉值一”,兩品並行。“小泉值一”重約0.6—1.2克。第三次幣制改革是在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最為複雜。史稱“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①即金、銀、龜、貝、錢、布貨,其中錢貨分六等,由當一至當五十。布貨十等,由當百至當千。最後一次幣制改革發生在地皇元年(公元20年),廢除此前鑄行的所有貨幣,另鑄“貨泉”、“貨布”兩品,其中“貨布”一當“貨泉”二十五枚使用,而重量僅為其數倍。因此,在成百乃至上千倍的高額利潤的刺激下,儘管王莽課以重刑,“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人為奴婢”。但仍然阻止不了盜鑄者的洪流,人們不惜梃而走險,以致因犯鑄錢而被沒入為官奴婢者“以十萬數”。
東漢時期的盜鑄
東漢時期貨幣的私鑄情況似乎並不嚴重,除了居延漢簡中,有光武帝建武初年官府下達的禁止私鑄的禁令外,東漢時期的文獻中基本上不見有關於私鑄貨幣的記載。而居延漢簡中有關東漢初年的這種私鑄活動,無疑還是繼王莽時期的餘緒而已。推測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
其一,東漢自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公元40年)恢復鑄行五銖錢以後,幣制一直非常穩定,沒有出現過大面額的虛值貨幣,因而沒有形成強烈的外部刺激。桓帝時雖然有人提出鑄大錢的建議,但並未得到實施②。直到東漢末的獻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才“壞五銖錢,更鑄小錢”。③但此時已是遍地烽煙,戰火四起,恐怕人們已無暇去顧及私鑄的事了。加上“又錢無輪郭文章,不便人用”,④大約願意盜鑄的人也不會多。而且董卓所鑄的小錢,能影響的地區大約主要是在洛陽一帶。所以即便有盜鑄的現象,也只會局限在洛陽地區,不能造成太大的影響。
其二,東漢政府對於貨幣的態度常常不是太重視。章帝時,有尚書張林封錢之議,而且得到了短暫的實施;⑤桓帝時,又有劉陶的罷鑄錢之奏,也得到了桓帝的首肯,以致“帝競不鑄錢”。⑥儘管在東漢時期的社會生活當中,錢幣的流通和使用基本上還是正常的,這從東漢時期的墓葬中大多隨葬有錢幣即可得到證明。張南先生對此也有比較詳細的論述。①但是上述奏議能夠得到支持,並或長或短得以付諸實施,至少也反映了一定的思潮。
其三,東漢時期的貨幣鑄造,中央只是作巨觀調控,具體的鑄造是由地方郡縣來實施的。
其四,《後漢書》中沒有食貨志的內容,因此,有關東漢一朝的貨幣經濟狀況反映得並不充分。
綜上所述,西漢時期看似瘋狂的盜鑄活動,實際主要集中在武帝和王莽時期,其主要原因在於這兩個時期的幣制都非常的不穩定,改制頻繁,而且多有虛值的大面額貨幣,為盜鑄者提供了牟取暴利的機會。景帝時期的所謂鑄“偽黃金”,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屬於盜鑄範疇,而且其內容與武帝和王莽時期的銅幣盜鑄也有本質的不同。東漢時期的盜鑄活動,則由於種種原因,顯得並不嚴重,但也並不能據此認為東漢時期完全沒有私鑄現象的存在。
清朝私鑄史
私鑄錢幣一直是中國封建社會貨幣發行方面難以根治的“頑症”。清代繼續發行使用圓形方孔的銅錢。清政府規定錢幣為官府統一鑄造,私鑄要以重罪論處,但實際上私鑄、盜鑄從未禁絕。清代私鑄錢幣的情況十分嚴重,清政府雖嚴刑峻法也沒能解決。清代中後期民間私鑄之風更為猖獗。主要原因在當時銅價上漲,鑄錢虧損,各地減少鑄錢數量給予民間私鑄以可乘之機,鹹豐時期推行大錢又為私鑄大開方便之門。乾隆後期起,因銅源漸趨匱乏,銅價日益上漲。鹹豐年間又受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衝擊,清政府主要銅料產地雲南的銅礦產量劇減,銅價高昂,鑄錢無利可圖甚至虧本,各地許多鑄錢局被迫停鑄關閉。各地市面流通銅錢嚴重不足,出現了程度不一的“錢荒”。銅價上漲引起奸邪之徒囤積私毀銅錢牟利,如此更加重了各地的“錢荒”。於是民間私鑄、盜鑄之事層出不窮。當時不僅民間盜鑄,官府鑄錢局也大鑄減重錢,稱為“局私”。私鑄錢種類繁多,有所謂鵝眼、沙殼、魚眼、水飄、毛錢等,皆薄而小,雜以土砂、銅、鉛、錫而鑄造,摻雜在官鑄錢中行使,市面通貨異常混亂。
福建是當時盜鑄、私鑄錢幣的“重災區”之一。自鹹豐年間福建寶福局鑄鹹豐大錢、鐵錢後,因銅貴錢賤鑄錢無利可圖,福建寶福局停鑄二十餘年。至光緒十一年(1885年)後,鑒於福建各地流通制錢不足,“錢荒”嚴重,閩浙總督楊昌浚等督撫大員才向清廷疏請閩省開爐鑄錢。但官局鑄錢時鑄時停,官鑄錢數量有限,解決“錢荒”收效甚微,市面私鑄錢泛濫如故。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州出版的《福報》刊登有一篇無名氏撰寫的文章《續閩中錢法論》,描述了光緒年間福建地區民間錢幣私鑄盛行的景況。據該文記載,當時“私鑄之人,(福州)尚乾、七里等處為多。具鑄法,用小爐一,鐵模十數,鵝眼則不用模,而用夾住。止不過三數人,毀去制錢一文,可化為鵝眼七文;或化制錢一文,為私鑄二文;其中摻入壞鉛廢鐵,則二文可變五文。其始多窟宅於江邊,繼則移入黃山,尋為黃山紳士所驅,近不知又移何處。要之種類至繁,黨羽至大。出示嚴禁,則彼目不識丁;出差訪緝,則上下衙門隸役,均中飽之資,皆其徒黨;官未動色,而彼已遠揚。蓋私鑄之興,官未知,而隸已知之。傳聞私鑄者之言,每處每月上下衙門例費,非七十餘千不辦。果爾,則官緝私鑄不綦難乎。” 官私勾結,沆瀣一氣,私鑄之風的泛濫成災不難想見!新發現的“光緒通寶”鉛錢就是這段歷史的真實記錄。
危害
清代中葉,潮州貨幣市場流通著私鑄的銅錢、外國輕銅錢,這給貨幣市場帶來惡劣影響,給潮州人民帶來嚴重災難。
清代,各地官府鑄造錢幣一直停留在手工作坊階段,錢範粗糙,仿鑄極易,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客觀條件,因而社會上私鑄盛行,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貨幣流通。道光年間,潮州流通著許多來自各地的私鑄錢,其中來自貴州的最多。清政府雖然三令五申嚴禁制錢的私鑄私銷,但因私鑄錢可獲大利,不法者寧冒殺頭之險而不顧禁令,使清政府的法令成為一紙空文。據《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記載:“黔省地方,凡山深林密,……設爐私鑄,大約以一銅九鉛為成色;又銷毀官錢,摻入鉛砂,以作工本。”“每文重不過四分,每千值銀三錢六七分”,以此摻入官錢,這樣的劣錢,在潮州府各縣市場流行成風,給當時潮州政府財稅收入及潮地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其時“如或將銀易錢,則官錢價貴,私錢價賤;將錢易物,則官錢私錢同一身份”。本來政府鑄的銅錢按規定每一兩銀兌換一千錢,但在實際市場流通中劣錢良錢互相摻雜,非三千錢,不能按一兩銀納稅,這樣,百姓深受其害。
這一時期,還有大量的安南輕薄銅錢流入潮地,嚴重衝擊潮州府屬的貨幣市場。兩廣總督李鴻濱在道光九年 1829年 正月十六日《清嚴禁外國輕錢流入》的奏摺中提到“風聞廣東省行使錢文,內有光中通寶、景盛通寶兩種最多,同有景興通寶、景興巨寶,景興大寶、嘉盛通寶 均為安南錢 謂之夷錢,摻雜行使,十居六七,潮州尤甚,並有數處專使夷錢。內地奸民利其錢質澆薄,依樣仿鑄,日積日多,且恐有另立名號假為夷錢,不可不防其漸,謹封號錢樣請旨飭禁”。為何安南輕錢如此大量進入潮州市場 這與潮州的地理位置和歷史上的私人海外貿易有很大的關係。主要有三種渠道:其一,潮人歷史上就有私自與外商“非法”貿易。明潮州人許棟、許朝光父子、林道乾、林鳳、曾一本等人,都是擁有海上武裝的私商,與“外夷”貿易“傳統”一直不斷延續下來。在互通貿易過程,東南亞商人常常帶來光中、景盛、景興等安南輕錢;其二,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 開海禁後,潮州人過洋日益增多,他們在外辛勤勞動,賺得的錢,除留生活費用外,積蓄的錢物,或是親帶回家,或是托“水客”帶錢回“唐山”,這也是“夷錢”流入潮州的一個途徑。其三,粵海關潮州總口,雖外商船舶不能進口,但潮商的紅頭船可出港運載糖等貨物往南洋販賣,也是“夷錢”“進口”的渠道,因而造成外國輕錢在潮州泛濫成災。因此,兩廣總督李鴻濱上奏嚴禁外國輕錢流入的奏本得到清廷的欽準後,他立即下令各州縣收繳外國輕錢,限期運到省銷毀,力圖淨化錢幣市場。同時採取相應措施,於道光九年(1829年 正月,每斤給予清政府鑄錢六十文,擬將輕錢收繳掙盡,並嚴查洋船夾帶進口,此時輕錢進口有所收斂。可是道光十六年 1836年 年九月,又有海船自南澳、汕頭、庵埠等處偷運景興、光中錢文,亦有奸民私鑄。後任的兩“總督鄧廷楨於道光十七年(1837年 正月,為掃除市面上又在摻用的夷錢,擬每斤兌給一百文,以一年為期限,收繳淨化,並嚴查進口船隻,以防私帶,但執行效果甚微。非但如此,道光二十年 1840年 二月,潮州不法者,還假冒夷錢,私鑄輕錢,把流通範圍擴大至福建的漳州和泉州。 由於潮州市場流通的私鑄銅錢和外國輕錢作孽,以致嚴重影響潮州人民的生活及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