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內河建設、管理(不含內河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增加指導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的職責。
(五)將公共運輸管理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六)將指導和管理地下水(除溫泉外)的開發利用的職責劃給市水利局。
(七)建立健全全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八)強化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市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福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福州市有關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全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產行業管理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畫及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及各鎮(街)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的管理;指導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擔房地產巨觀調控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巨觀調控及市場監管政策,負責房地產市場運行分析;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擬訂全市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政策,指導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負責房產中介管理;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全市房地產開發信息。
(五)負責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物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和物業管理承接驗收。
(六)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落實房屋政策及房屋糾紛調解工作;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白蟻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危舊房屋改造計畫並指導實施。
(八)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九)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擔規範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二)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三)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十四)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十五)指導、監督房地產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的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審核重要文稿;負責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檔案和統計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報備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聽證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和房地產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房地產開發管理科
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建立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家庭的準入、退出管理,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銷售、回購及保障資格年審等工作;參與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家庭的動態管理;負責全市住房貨幣分配管理工作;負責對申請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的資格審核工作;指導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負責落實房屋政策及房屋糾紛調解工作;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指導全市白蟻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危舊房屋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組織物業管理項目達標創優工作;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和物業管理承接驗收;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物業服務等級及指導性收費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政策並指導實施,定期分析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房地產市場檢查和監督活動;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信息;擬訂全市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政策,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負責房產中介管理;指導全市房產測繪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並監督執行;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三)城市建設科
擬訂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城建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及管網配套、生活垃圾處理、燃氣、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線工程建設和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建設;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畫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四)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建築節能、建築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鑑定和加固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凝土、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勘察設計諮詢、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使用的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全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人員編制
福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包含建設口黨組織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建設口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兼任紀委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