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
2017年11月24日閉幕的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2018年1月26日在福州召開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監察委員會主任: 劉學新
劉學新,男,漢族,1963年12月生,山東泰安人(山東青島出生),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
2001年1月起任國務院辦公廳副局級秘書;
2001年6月起任海關總署副局級幹部;
2003年4月起任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司副司長(2001.04—2003.11掛職任貴州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2003.09明確為正局級);
2004年7月起任天津海關副關長(正局級)、黨組副書記、政治部主任;
2008年7月起任海關總署辦公廳副主任兼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正局級);
2009年4月起任海關總署政治部副主任、人事教育司司長,2014年4月兼海關總署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
2015年9月起任中央紀委第九紀檢監察室主任;
2016年10月起任福建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8年1月在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中共十九大代表。第九屆、十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常委。第九屆、十屆中共福建省紀委委員、常委、書記。福建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