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1月8日下午,福州市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大會在各代表團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修興高為福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1月9日下午,福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市監委會副主任與委員任職的事項。
會議表決通過了張嬌興、肖敦穎、葉誼等三人為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的任職事項,表決通過了林裕煌、曾開壽、林海、郭有旭等四人為市監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