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科學學會

福建省環境科學學會成立於1981年5月,是由全省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關心環保事業的人士及有關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學會簡介

福建省環境科學學會成立於1981年5月,她是由全省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關心環保事業的人士及有關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學會的宗旨和任務是團結全省環保科研、監測、環保產業、教學和環境管理工作者,開展環境科學學術交流,環境科學普及和環保科技諮詢等活動,為提高我省的環境科學技術水平,促進“科教興省”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服務。
本屆理事會(第四屆)於2001年9月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鄭更新同志,現有理事87名,常務理事25名,單位會員數29個,學會主辦公開發行的報刊有《環境與發展報》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中 文 名稱:福建省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Fujian Society For Enviromental Sciences
英文縮寫:FSES
第二條 福建省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全省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及有關的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民主辦會的原則,團結全省環境科技工作者,倡導獻身、創新、協作的精神,積極開展環境科學學術交流、環境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環保科技諮詢活動。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方針,努力提高我省環境科學技術與管理水平,保護和改善環境,服務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學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福建省福州屏東環保路8號環保大院內。(郵編:350003,聯繫電話:05918357131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開展環境科學學術交流,組織學科優秀論文評選,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優秀科技人才,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不斷發展;
2、開展環境科普宣傳,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積極創辦學會會刊和學會網站,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3、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各類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接受委託進行有關環保項目的論證、項目評估、優秀科技成果鑑定和環保技術評審,為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做好技術服務工作;
4、組織科學考察,舉辦為環境科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發展同國內外的環境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促進我省環保事業發展;
5、充分發揮橋樑和參謀作用,積極主動地向各級政府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建言獻策,提出環境保護工作的建議;
6、反映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辦各種為會員服務的活動,把環境學會辦成環境科技人員之家;
7、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給學會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港、澳、台地區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並擁護學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熱心並從事環境科學事業,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科技實業家、教育工作者及管理幹部;
3、積極開展環保科研、監測、環保宣傳教育和環保管理工作的有關機構、團體及企事業單位;
4、會員從事學會活動,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個人會員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由單位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學會秘書處審核並報請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2、由學會秘書處統一編髮會員證號、製作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學會的活動;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
5、可優先獲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學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學會反映情況,積極撰寫環境科學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提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團體活動的,經提示後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單位或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1、理事會成員的組成原則:理事個人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單位會員的比例適當;能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2、理事會的產生:由有關會員單位推薦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3、學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其人選必須是對環境科學和學會工作有重要作用的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或主要領導,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任期一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環境科學技術、環境管理領域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會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遇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可代理上述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及臨時處置事項;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
1、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
2、分支機構由掛靠單位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成立並開展工作;
3、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成員必須應是具備一定專業水平,活動能力強,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來源:
1、單位會費和個人會費;
2、接受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3、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活動撥款;
4、政府部門對學會活動的資助;
5、學會開展的各種諮詢服務的收入;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核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各項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本章程根據《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本》和《中國科協組織工作條例》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 7 月 23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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