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截止2008年上半年,福建省審計廳機關綜合處室5個,業務處室19個,行政事業單位4個,社團組織2個;全廳工作人員227人,其中廳機關公務員155人,事業單位52人,工勤人員20人;研究生和碩士以上學歷12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占70%;高級專業職稱以上人員占 26.4%,中級專業職稱以上人員占67.4%。處級以上人員占38.8%。離退休幹部職工48人。省審計廳按照“海西建設”的要求,不斷加強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立場堅定、服務大局、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的審計隊伍。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二)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以及省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起草審計方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參與起草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設區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體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省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省屬國有企業和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體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組織全省審計機關開展審計質量檢查。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根據審計署授權對中央駐閩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閩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與設區市政府共同領導設區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省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設區市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設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一)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十二)在審計署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省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督查、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擬訂廳機關行政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審計經費和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特約審計員業務活動的安排與協調工作。
(二)法規處
承擔有關審計方面法規草案、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審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廳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綜合處
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管理、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與開發利用;負責全省審計信息工作,辦理審計宣傳、審計結果公告等事項;負責審計業務協調和審計事項整改工作。
(四)經濟責任審計處
組織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配套規章制度;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五)計算機審計處
組織計算機審計和計算機審計示範工作;為各審計業務處提供計算機審計技術支持和保障;組織審計地稅部門的稅收征管及其所屬單位財務收支。
(六)財政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設區市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根據審計署授權,審計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省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黨群組織、社會團體和省政府駐外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新聞、出版、廣電集團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經貿審計處(中央屬單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國有企業及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根據審計署授權對中央駐閩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十)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農業、環保等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和其他各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各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三)外經貿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對外經貿等主管部門的各項資金;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並提供審計公證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四)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協管設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聘任特約審計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54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1名)。其中:廳長1 名、副廳長3 名、總審計師(副廳級)1 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和派出審計處處長8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派出審計處副處長8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0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省審計廳設立8個派出審計處(經濟執法審計處、教育審計處、衛生社保審計處、政法審計處、機關事務審計處、建設審計處、農林水審計處、科文體審計處)。派出審計處根據審計廳的統一安排,依法進行審計工作;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部門、單位(含所屬單位)的日常審計監督工作;開展對所屬部門、單位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派出審計處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處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派出審計處人員編制列入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處級領導職數列入省審計廳處級領導職數。(二)省、市、縣三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當地黨委為主的體制。設區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設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省審計廳意見。省審計廳要協助設區市黨委加強對設區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福建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及時更新、說明。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福建省審計廳負責向社會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機構職能:內設、派出及直屬機構設定、主要職能、領導簡歷(照片)、領導分工(電話)、領導講話、領導活動及處室職責、聯繫方式等概況信息。
2.法規檔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解讀、最新法規檔案解讀等信息情況。
3.規劃計畫:“十二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等信息解讀和執行情況;工作總結、工作報告等信息。
4.統計信息:年度、季度、月份相關業務統計數據、統計分析及解讀信息情況。
5.財政資金:資金管理制度、財政預決算、重大項目經費管理等信息情況。
6.政府採購:政策法規、採購指南、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信息情況。
7.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教育培訓、獎勵表彰、職稱評審等信息。
8.工作動態:《福建審計》等動態信息。
9.應急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對情況等信息。
1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在“福建省審計廳”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同時,送交省檔案局、圖書館存檔,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但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福建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辦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201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本廳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申請表》,填好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福建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好《申請表》,可採取郵寄、傳真等方式傳送至福建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並在函件的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福建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當場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在特定情形下,申請人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福建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申請處理。
收到《申請表》後,本機關信息公開辦公室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省審計廳”政府入口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價格為準。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