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福建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是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下屬以福建省從事管理諮詢業務的單位、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是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負責全省企業管理和管理諮詢行業的歸口管理,由一批從事企業管理、諮詢、培訓的企事業單位和企業管理專家、學者、工作者組成。
福建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以 “ 真心實意為企業服務 ”為指針,堅持“團結業界、規範行業、倡導誠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場、服務社會、實現共贏”的宗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團結、聯合業界和社會各界,組織研究國內外企業管理趨勢,制定福建省的企業管理諮詢發展規劃;開展省內外企業交流,研究總結企業管理的先進理念、方法、技術和理論;表彰企業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推動我省企業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強行業的規範管理、監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能力提供優質的諮詢服務。
福建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聚合權威專家,匯集實戰精英,把脈管理難題,助推企業騰飛。融實踐性、社會性、學術性為一體,以獨特的服務理念,為企業服務,樹立起全省第一流管理諮詢、培訓品牌,為福建省企業管理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宗旨
團結業界、規範行業、倡導誠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場、服務社會、實現共贏
專業委員會
財務風控與金融專業委員會
由多位金融與財務領域資深專家組成,涉及專業知識領域涵蓋:企業財務籌劃與風控、保險籌劃、投資銀行、擬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各類民間金融借貸諮詢、風險投資、大中型企業投融資規劃、保理、證券、理財規劃等多方面綜合型諮詢顧問服務。
信息管理專業委員會
專注於為成長型及中型企業客戶提供軟體(U8+、U9、PLM、CRM)、行業解決方案以及企業雲服務等全面解決方案,幫助企業在網際網路、移動時代繼續擁有和不斷提升管理及運營優勢,成就“數據驅動的企業”。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委員會
較擅長中小微企業人資管理診斷和諮詢,對中小微企業組織規劃與設計、職能與流程梳理、績效改善與提升、公司制度建設與最佳化、文化構建、薪酬激勵方案設計等內容有一定深度見解,具備多年企業實戰人資管理經驗,目前當任多家中小微企業人資管理顧問。
法律專業委員會
福建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由有多年執業經驗的資深律師組成。專業範圍涵蓋企業日常經營及重大投資、併購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熟悉契約、勞動、金融、投融資、刑事、公司、建設工程、房地產等各專業法律規定,是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專業團隊。
精益生產與供應鏈委員會
精益生產與供應鏈專業委員會服務內容:生產系統布局規劃、生產管理系統診斷、生產計畫與物料管控、生產流程再造、“多樣少量”快速生產線設計、採購管理、庫存控制、成本管理、精益開發、品質管控、設備管理、供應商管理與協同、外協管理與協同、物流管理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福建省企業管理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Consulting association of Fujian province enterprise management, 簡稱為 FAEMC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具有從事企業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工作執業資格的專家、學者、高中級專業人員,自願組合併經政府批准建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團結業界、規範行業、倡導誠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場、服務社會、實現共贏。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黎明街1號錦繡家園商務酒店2樓協會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會員以及全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企業管理、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工作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員,促進業界的交流和團結。
(二)研究國內外管理諮詢、培訓業的發展趨勢,代表福建企業管理諮詢行業組織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舉辦論壇、刊物出版以及相關展覽等事項。
(三)開展省內外企業交流,研究總結福建企業管理的先進理念、方法、技術和理論,推動我省企業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四)協助制定我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行業標準,建立健全行業市場監督機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引導會員及從業機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維護客戶和行業的利益。
(五)開展有關管理諮詢、管理培訓理論、方法、標準、實踐等方面的學術探討與研究;全面促進我省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從業機構與人員業務水平的整體提高。
(六)組織建設全省企業管理諮詢、培訓信息網路。及時向社會和行業發布企業管理動態和管理諮詢培訓市場信息;建立專家智庫,為企業提供線上服務;宣傳和推廣管理諮詢經典案例,培育福建管理諮詢和培訓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七)構築會員與企業、會員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橋樑,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服務於會員、服務於企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推動福建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業的繁榮。
(八)組織調查、收集會員和行業的發展需求,積極向政府反映業界的意見和建議,爭取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政策的扶持,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地位和權益。
(九)組織引導會員和業界承擔並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建設我省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十)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提供參考數據。
(十一)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用評價、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
(十二)推動行業企業文化建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十三)接受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數據統計、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發布行業信息。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事業一年以上,社會形象良好的社團、企業、事業單位;
3、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教學或科研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4、具備合法經營資質,有志於提高企業管理能力的各類型企業;
(二)個人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取得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執業資格一年以上,在執業中未發生不良影響的專業人員;
3、從事管理諮詢、管理培訓教學或科研工作,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4、在企業長期從事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的企業領導、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三)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被選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享有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具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與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和會員管理辦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 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向協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相關信息;
(六)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七) 有與同業交流知識、經驗並共享資源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 會員退會,不予退還已繳會費。
(四)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秘書處擬定交執行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民政廳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副會長、理事的增補與調整;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採用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建立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協調責任制,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個別理事、會員的增補及秘書處領導成員的調整;
(三)確定或批准秘書處機構的設定;
(四)批准部門領導、副秘書長的任免;
(五)批准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職責;
(六)批准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和組織召開理事會議;
(八)確定提交理事會審查的議案;
(九)研究處理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能依法辦事;
(二)具備任職的政治、領導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為協會專職人員,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和黨紀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仍需留任的,須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福建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契約、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對外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五)監管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有關決議和決定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對秘書處成員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任免提出建議;
(四)負責組織協調本會的重大活動;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和監督,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介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嚴格依法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依章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必須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理事會應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福建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準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福建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福建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