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2015年6月2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是在院團委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全院學生社團的運營與管理工作。社聯以輔助學生社團“自我建設、自我管理”為宗旨,以“服務社團、管理社團”為目的,堅持“團結協作、務實創新”的原則,組織學院社團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進行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增強大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二條為了加強社聯的自我管理,提高自身形象和工作能力,以便有效地開展各項活動,特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社聯及所轄各社團。
第二章工作職責與機構設定
第四條 社聯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離不開每一位社聯成員的努力,為了進一步嚴格要求所有社聯成員,將社聯建設成一支有組織有紀律的團隊。
第五條 社聯幹部、幹事的工作原則:團結協作,突破自我,樂於奉獻。
第六條 社聯幹部、幹事的工作態度: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熱愛集體。
第七條 社聯工作職責:
1、協調學生社團間的關係,加強學生社團的規範和統一建設。
2、為學生社團開展工作與各類活動提供相關配套服務,並通過社聯實現學生社團的各類資源實現共享。從財務、事務、人事三方面對各社團進行監督、協調和支持。
3、按照慣例召開社團例會和社聯內部會議,總結上一階段活動與工作,討論安排下一階段工作與活動。負責各社團向院團委有關申請、報告、詢問等事宜的轉呈、催辦和回復等工作。
4、負責各社團及幹部年度(學期)考核評比工作。
第八條機構設定:
1、社聯設主席團,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理事三名。
2、社聯設立辦公室、宣傳部、財務部,各部可根據需要設正、副部長。
3、社聯所轄社團分為三類,分別是文藝類、體育類、綜合類。
第九條職責分工:
1、主席團
(1)貫徹和落實學校及社聯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措施,及時認真傳達、學習、貫徹上級有關的檔案、會議、決議精神,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2)總體負責社聯的日常管理,統籌社聯各項事務,分配工作任務。
(3)擬定社聯學年(學期)工作計畫,並認真執行。
(4) 帶領全體社聯幹部搞好自我管理,指導各社團、各部門開展工作。
(5)定期主持召開社聯會議,研究每一時段工作進展,分析情況,落實措施。
(6)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優秀幹部。
(7)確定、審查社團的註冊、變更名稱和註銷。
2、辦公室
(1) 負責社聯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協調社聯各部門與各社團之間的關係。
(2)負責社聯幹部會議和社團負責人大會的會議記錄,配合各部門組織策劃各種活動,以及制定、完善、監督實施社聯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協助主席團審批各社團大型或重點活動的方案。活動結束後及時收集圖片、材料、新聞報導稿、做好總結並存檔。
(4)對檔案進行嚴格化、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分類清晰,定期檢查、整理。
(5)辦理社團的註冊、變更名稱和註銷。
(6)負責社聯的考核表。
(7)每次例會會議記錄以電子版形式送達指導老師、部門和協會。
(8)完成上級領導及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3、宣傳部
(1)為社聯各項活動做好宣傳工作,包括:出海報,布置活動場地,派發傳單,做橫幅,設計會徽,工作證等。
(2)負責協助社聯和各社團活動日曆、圖片、錄像、題詞、新聞報導等的收集、整理、記載和存檔工作。
(3)負責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傳達上級的重要指示;負責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及其它活動的宣傳工作;
(4)緊密聯繫各社團,協助各社團做好宣傳工作,彼此交流,以達到社聯與社團聯合,通力合作的效果。同時,與校內外各媒體緊密聯繫。
(5)負責社聯微博的建設工作,以及定期監督、指導、檢查各社團做好本社團微博建設工作。
(6)完成上級領導及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4、財務部
(1)負責社聯以及其所屬的社團的各項財務工作,行使財務管理職能。
(2)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及政策,規範社聯及社團的財務行為。
(3)集中管理財務收入,嚴格控制各項財務開支,合理調度和科學運作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4)監督、檢查社聯及社團的財務制度的執行與財務收支活動;定期每月一次總結,做好各項財務結算。
(5)負責社聯活動場地的管理與調配。
(6)負責管理社聯所有物品,對社聯和社團各項經費進行監督和審核;負責社聯辦公用品的購置等。
(7)完成上級領導及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社團管理
第十條社聯對所屬社團行使日常管理職能。各社團成立之日起平等的作為社聯的所屬機構,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統一管理並自主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各社團在社聯活動原則與各項規章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章程,社團有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每半月召開一次例會,工作決策及時有效。
第十二條 各社團負責人負責制定本社團章程及工作計畫,並上報社聯相關部門;各社團負責人對社聯直接負責,實行工作的申報和總結制度,將活動情況及時向社聯反饋。
第十三條各社團以會員大會為決策機構,完善內部管理。社團負責人經由社團大會選舉產生,報社聯批准履職。
第十四條社團成員的權利
1、參加本社團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享有社團內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社團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的權利,對社團的幹部和工作人員有監督權。
4、享有社團經費收支情況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第十五條社團成員的義務
1、積極參加本社團活動,並在其中努力工作,及時完成社團交給的各項任務,服從社團以及社聯的管理。
2、發揮自己的專長,熱心幫助同學。
3、按時參加社團和社聯的有關會議,自覺維護社團以及社聯的聲譽。
第十六條 社團納新
1、每學年初,各社團在社聯的統一領導下,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吸納新會員。對於新會員要建立會員檔案,分組指定負責人,便於及時聯繫;
2、各社團及時將自己的納新情況上報社聯,上交全部會員費,並將會員檔案交由社聯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成立新社團。社團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由我校在籍學生髮起,基於共同的興趣愛好組建,會員人數不少10人,特殊情況由主席團商討是否給予成立。
2、發起人指定負責人,並負責組織制定社團章程。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宗旨、名稱、組織機構、發展規劃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3、社團發起人向社聯會提出成立意向,領取審查表,上報社聯,經院團委同意後即可開始組建社團的籌備工作。
4、遵守社聯章程,服從社聯管理。
第十八條 社團活動
1、社團在每學期初應按時提出活動計畫、工作意見,上報社聯審批。
2、社團活動應在保證學生完成學習任務的前提下進行。
3、各社團每個月至少開展一項面向全體會員或全體學生的活動。
4、每項活動需要提前1周將《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活動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和有指導教師和社團負責人簽字的活動方案上報社聯審批。社聯審批同意並提交給院團委審核備案後,方可開展活動。對於不符合學院和學生社團有關規定的活動,院團委將不予以備案,該活動不得舉行。
5、各社團應提前一周向社聯及時報送社團活動場地申請表。
6、100人以上的室內活動和所有室外活動,還需提交大型活動申請表,並依次報社聯、團委、學工處審批。
7、活動需在室外懸掛橫幅或需要張貼海報的,需提前向社聯宣傳部上交申請,並同時提交橫幅或海報內容;
8、舉辦各類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活動項目,需要提前7天向社聯、院團委提交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
9、社團活動要符合本社團宗旨,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相悖的活動,不得開展盈利性的活動。
10、活動結束後,社團應及時向社聯辦公室呈交活動情況總結。
第十九條社團的活動場地使用情況說明
1、社團的活動場地包括學生活動中心、多功能廳、社團活動室、階梯教室、操場等。
2、舉辦大型活動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活動時相關社團可按照申請程式申請社團屬場地。
3、經社團聯合會和院團委分別審批通過後,符合要求的活動可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舉行。
4、社團日常活動使用本社團訓練場地時,要按照各場地的相關要求進行活動。使用其他社團活動場地時,需提前三天以上向社聯財務部申請租借場地。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註銷
1、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社團,院社聯將責令其解散,並追究該社團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違反社聯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被責令予以註銷的;
3、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4、分立、合併的;
5、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6、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被註銷後,院社聯將對其財務進行審核。審核期 間,學生社團不得進行與審核無關的活動。學生社團應當自審核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院社聯辦理註銷登記並向院團委備案。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指導教師簽名蓋章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的《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註銷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社聯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並撤換社團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註銷登記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1、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院社聯監督檢查的;
3、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4、侵占、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5、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6、由於保管不善,導致社團資產嚴重損失的;
7、財務制度混亂的;
8、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9、社團成員濫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
10、持續一學期不開展活動或者連續兩個學期期末考核為不合格的;
11、對於參加學院團委、社聯組織的各項會議五次遲到、未到、早退的。
12、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學生社團的活動(含籌備活動);
13、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未經登記,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由院團委會同學工處及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於協會自動請辭的會長由協會內部民主選舉成員擔任;被院社聯撤銷的協會負責人由協會內部民主選舉成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學院各系部、四委一站舉辦活動需社聯社團參與協助,需提前一周向社聯主席團報備,提交表演申請表。
第四章例會制度
第二十六條 部長例會每周一次,如遇考試或公共假日,例會時間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條 參加人員:社聯主席團成員、各部部長、副部長。除此之外,根據例會主題需要,可安排相關部門、社團成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如接到臨時工作任務,社聯主席可緊急召開臨時會議,社聯成員必須按時參加。
第二十九條每次例會由社聯辦公室打考勤並作詳細會議記錄。
第三十條 各部門(社團)例會由部門(社團)自行安排。
第三十一條 例會內容
1.已結束活動的部門由部長在會上以書面形式通報活動結果和經驗總結(口頭上報,書面備案)。
2.即將開展活動的部門由部長在會上以書面形式通報活動計畫和具體活動方案(口頭上報,書面備案)。
3.各學生幹部要及時、全面的將活動過程中同學們反映的信息和問題及時反饋,充分交流,堅持學生幹部的批評和自我批評。
4.主席在聽取各部活動通報後要做相關總結,汲取經驗,指出不足,以便今後活動的開展。
5.各部門部長活動後遞交活動總結,對於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6.討論重大決策,部署近期工作,分配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對於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由主席進行匯總並向指導老師和院團委詢問,三天內給各部部長答覆。
第三十三條社聯辦公室於每學期期末將例會表格裝訂成冊,上交給院團委留檔保存。
第三十四條每次例會,被通知人應按時出席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應提前請假,並向主席遞交條,經核實、批准後,方可請假。但同時應請部門內相關人員前來作詳細記錄,會後轉達。
第三十五條如無故不參加會議,或不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便不出席會議,則寫一份檢查交給團委。如累計達三次或給社聯工作造成損失,則解除其職,並不再聘用。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經費由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全部用於社團舉辦活動所需的各項合理支出。社團經費分為公共經費和社團活動經費。社團公共經費用於社聯及各社團日常辦公及舉辦大型活動支出。社團活動經費用於各學生社團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由各社團根據需要自行支配。
第三十七條社團的財務工作接受院團委和該社團會員(財務委員)的監督,實行財務公開。社團負責人和財務委員需要每月向院團委和社團會員(財務委員)報告財務工作。社團成員可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社團負責人需要予以準確答覆。
第三十八條社團經費來源。社團經費來源分為三個部分。一是來自會員繳納的會員費,二是來自學院專項撥款,三是來自企業或合作單位的捐贈與贊助。
第三十九條會員費的收取與管理
1、新會員入會時需向所加入的學生社團繳納會員費。各社團要對會員的繳費情況進行記錄。如一個協會多少人,每人交多少錢,都要詳細記錄在案,並由上繳人簽名。
2、會員費實行平等繳費、一次性收取制,不同性質的社團收費標準不同,總體由社聯統一規定,大致為10元/3年—50元/3年,具體標準每年納新時向全體同學公布標準。
3、各社團在社團納新結束後,必須在規定時間之內將收取的會員費(全額)、會員人員和繳費記錄複印件上交社聯財務部,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財務部會以書面形式張貼公示。
4、為了防止因錢的真假問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收錢時,每個收費負責人需在每張錢上用鉛筆寫上會員的名字。
5、各社團上繳的會員費,其中每個會員收取五元作為社聯的公共經費,剩餘的作為各社團內部的活動經費。
6、因購買服裝或特殊需要可另行收費,但必須報社聯主席團和院團委批准。
第四十條各學生社團的經費為學生社團公共財產,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用於超出學院以及本社團章程規定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除社聯財務部統一管理經費外,各學生社團還需安排本社團成員專門負責登記本社團的經費賬目,以及處理日常財務報銷事宜。各社團有權向社聯財務部核查本社團經費使用情況。各社團對社聯財務部登記的經費賬目有異議時,可向社聯主席團提出核查請求,社聯主席團需指定專人與該社團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共同核查賬目,直到查清為止。
第四十二條經費使用與管理
1、每筆收支應附有收據或發票,收據上應記載收入或支出的日期、金額、用途、付款人姓名及收款人姓名或蓋章。
2、財務部人員將收據或發票按日期排,以便上級領導的檢查。
3、每筆支出都先經過申請,申請審核通過方可施行下一步活動的進程與活動所需物品的採購;
4、社團經費報銷採用實報實銷制度,每筆支出報銷均應附有收據或發票,收據上應記載支出或收入的日期、金額、用途、付款人姓名及收款人姓名或蓋章。貳佰元以內可以使用收據,貳佰元以上的必須使用正式發票。收據或發票後面要附有負責人和使用人的簽字,並在其後面用鉛筆寫明具體用途。
5、學生社團可以通過舉辦活動獲得贊助的形式籌集經費,一切活動所得贊助必須向社聯如實匯報。學生社團接受的任何捐贈、資助,必須向院社聯如實報告,經學院社聯和團委同意後方可接受。
6、有涉及到對外開放場館活動的協會不得擅自收取費用,涉及到費用應該跟社聯主席商量,報學院領導批准。最終決定是否收費,以及費用如何管理和使用。
7、各社團使用經費應本著合理開支、節約使用的原則,實報實銷,學會利用有限的資金開展各項社團特色活動。
8、每學期期末,社聯財務部應向院團委匯報社聯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全院公布結果。各社團負責人應向本社團成員公布財務支出情況。會員有權知道自己所繳會費的具體用途。
9、各社團負責人要嚴格審核制度。任何一項支出都要有主席、財務負責人和使用人的簽字。經費的管理應做到收支明確,賬目清楚,並保留原始憑證。學院團委和社團聯合會將定期對社團的賬目的進行審計。對於賬目混亂的學生社團,將責令其進行財務整頓,並在年終的社團評比中給予相應扣分。影響惡劣的,將嚴格追究社團負責人和經手人的責任。
10、若出現不配合的或是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經費的,再者不上繳經費的社團,除所產生的經費由該社團負責人個人承擔外,還要按照以下條例進行處分:
(1)取消該社團負責人的各項評優評先資格;
(2)若有涉及到場地、場館的將進行關閉;
(3)罷免該協會會長職位,更換會長;
(4)取消該協會。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四十三條 對於能夠出色完成工作任務且學習成績優良的社聯幹部,每學年由院團委統一評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精神獎勵,授予“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幹事”等榮譽稱號。
第四十四條 每學年末進行優秀部門評選,給予一定的物質精神獎勵,授予“優秀社團”、“十佳社團”榮譽稱號。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學生社團聯合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2015年6月25日修訂)
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是我校學生在共同正當的興趣和愛好的基礎上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團體,是我校共青團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校園文化建設的和校園文明創建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於更好地發展大學生的興趣愛好、提高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豐富課餘生活,最佳化校園文化環境,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加強社團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社團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的管理,推進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強化素質教育,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不得違反學校的有關規定。學生社團的登記、批准機關是院團委,由院團委直接管理。
第三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經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學校禁止成立帶有狹隘區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團。
第四條社團成員必須是具有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正式學籍、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
第五條學校鼓勵社團積極開展學術、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各類健康有益的活動,從而豐富學生課餘生活,建設高雅向上的校園文化。
第六條社團通過繳納會費、接受獎勵、贈與或計畫撥款等方式獲得經費。社團經費由院團委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各社團必須履行經費審批與報銷手續。
第二章 審 批
第七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有1名指導老師;
(四)有規範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第八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院團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成立的報告;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複印件、聯絡方法;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社團應掛靠某個單位以接受其業務指導,掛靠單位應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院團委原則上不審批無業務指導單位的校級社團。系一級學生社團可參照上述條件由系團總支審查,報院團委批准備案。
第九條學生社團的章程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式和職權範圍;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財務管理制度;
(五)章程的修改程式;
(六)社團的終止程式;
(七)其它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院社聯在備齊第八、第九條所列有效材料後,對其進行評估審核。在擬成立社團試運作兩個月,並證明其確實有生命力和存在價值後,院社聯指導其填寫《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登記表》,並予以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團應在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組織機構,並由院團委以公告形式宣布成立。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要自覺接受院團委的領導和管理,各學生社團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實行會(社)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和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開支。
第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管理機構(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
(三)工作嚴重失職的;
(四)學習成績差,補考超過兩門。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九條參加學生社團組織的條件
(一)凡有正式學籍的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均可參加;
(二)承認社團章程,積極參加社團活動,服從組織領導並履行社團成員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條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社團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有權了解 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二條會員應持會員證定期註冊(一學期一次),及時交納會費。
第二十三條會員有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負責人如有違反校紀、校規及本條例有關規定等情況,會員有權向院團委反應。
第五章 註冊、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五條批准正式成立的學生社團每學期必須到院社聯辦公室註冊,方能開展活動。社團註冊時間為每學期的前三周,由社團負責人提交本學期的活動計畫,人員變動情況和上學期的經費收支情況;如不按期註冊則不允許開展活動,凡未經註冊開展活動者,將作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院團委申請註銷登記: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會、合併的;
(三)社團被責令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學生社團提出註銷申請,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字、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註銷申請書,由院團委對其財務進行審核;審核期間,該社團不得開展審核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應當自審核結束之日起15天內,到院團委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註銷後的資產由院團委統籌處理。
第三十條學生社團更改名字必須重新登記,學生社團在變更和註銷後一周內由院團委以公告的形式公示。
第六章 考 評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考評工作由院社聯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院社聯辦公室依據社團日常活動、內部建設、特色活動、民意測驗等方面每學年對各社團進行考核評估,積極開展優秀社團評比工作,學年終評選“優秀社團”、“明星社團”“優秀社團幹部”和“社團活動積極分子”,並進行表彰。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主要幹部(正副會長)及優秀成員,由院社聯出具相關證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系部,作為學年綜合測評加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並限期整改。
(一)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
(三)財務管理混亂;
(四)應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連續兩個月無日常活動;
(七)有其它應當進行整改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院團委將分別給以警告、限期整改、依法取締的處分。
(一)社團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現象;
(二)社團成員有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或贏利活動,執行機構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
(四)應當註冊而未註冊,經整改後仍未註冊;
(五)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開展活動。
第七章 日常活動管理
第三十六條社團開展活動實行活動申報制度,先向理事申報。在組織活動前,提前一周向院團委上交詳細計畫,說明活動目的、內容、方式、規模、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及經費預算等,經院團委批准後方可進行。任何社團未竟批准不得在校內外開展活動,禁止任何人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各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經院團委批准後可用圖形章或藝術章代替。
第三十七條凡具有我院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均可參加院內各社團的活動,且堅持自願原則。邀請校外人員來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活動等,事先必須向院團委申請,並提交應邀人或組織的有關材料,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學生社團出版內部刊物,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且須經院團委批准,並報院黨委宣傳部備案。出版公開發行刊物應按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出版手續。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必須經院團委批准,並張貼在指定位置。社團開展活動拉橫幅必須報院團委批准,並定期撤除,嚴禁亂拉亂掛。
第三十九條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出具廣告、公告、海報、對外聯繫必須署全名“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協會)”。
第四十條社團招新堅持“四個統一”原則,即統一時間、統一地點、統一宣傳、統一招新,禁止社團私自違規招新。社團招新時間為新生開學後第三周,各社團招新結束後一周內上交新會員名單,並填寫社團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為方便管理,講究實效,學生社團不參加社會上的社團或作為其分支機構,一般不組織跨校性社團組織,特殊情況需經院團委同意,並自覺接受院團委領導。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社團經費由院社聯統一管理。社團的經費使用本著“節約、高效”的原則,減少不合理開支,杜絕鋪張浪費。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會員會費為主,經費使用應嚴格按照程式予以審批,報銷。
第四十三條 社團資金的審批、報銷手續
(一)審批程式
填寫經費預算表報院社聯審批;
(二)報銷程式
1、填寫經費預算表,發票憑據附於背面;
2、攜帶好相關材料 (如活動方案、活動審批表、資金審批表、活動總結、圖片、活動報導情況、可再利用的物品等)交由院社聯報銷;
3、經社聯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交院社聯財務部,經審核無誤後,一周內給予報銷併入帳。
(三)有以下情況者不予報銷或給予部分報銷
1、活動材料不全者;
2、活動結束後一周內未到院社聯財務部報銷者;
3、報銷時有弄虛作假者;
4、經費嚴重超支者;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相應細則應根據本條例制定,本條例與相應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院團委。
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量化考核細則
(2015年6月25日修訂)
為規範我院學生社團的發展,充分調動各社團活動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強學生社團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使我院學生社團向著高層次、高格調、高品位的方向發展,根據《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及學生社團聯合會(下稱社聯)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考核評比細則。
一、考核形式:
各社團的考核由社聯統一組織實施,每學期考核一次,以量化形式進行。各社團的學期考核總分由基準分和獎懲分兩個部分構成,總分=基準分+獎懲分,其中,基準分為100分,獎懲分不設限。
二、基準分:
(一)活動開展方面(40分)
1、每學期開展4次常規活動; (10分)
2、每次大型活動或開展校際活動事先有活動方案,認真執行,活動後有書面總結; (10分)
3、每學期初第二周內制定出工作計畫,並填寫社團活動計畫,學期末有全面的學期工作總結; (10分)
4、每次活動(包括講座、會議等)均有完整記錄; ( 5 分)
5、社團能夠在社聯規定的時間、地點招收新會員,社團在社聯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社團及會員註冊工作; ( 5 分)
(二)制度貫徹方面 (40分)
1、按時出席社聯召開的例會或臨時會議; ( 6 分)
2、嚴格履行社團換屆程式; ( 6 分)
(1)社團能夠在聯合會規定的時間內換屆;
(2)社團換屆時幹部經選舉產生,選舉程式合法;
3、按時上交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社團成員登記表等; ( 4 分)
4、社團設備有嚴格使用制度且貫徹好; ( 4 分)
5、定期到社聯確認會員資格(會員證的辦理及註冊、變更)。 ( 4 分)
(1)社團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社聯制定的會員費標準收繳會員費。
(2)社團收取的會員費全部用於本社團的發展建設和活動支出、符合社聯財務。
(3)社團需要向院團委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尋求社會贊助、向會員增收會費的,必須先向社聯申請並取得同意。
6、社團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且不與《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相背離,社團幹部能嚴格按本社團章程辦事; ( 4 分)
(1)社團制定了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2)社團會員能夠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為社團發展獻計獻策;
7、社團會員個人檔案建立情況; ( 4 分)
(1)社團為每一個會員建立了個人檔案;
(2)社團會員檔案有專人管理,檔案記錄詳實;
8、社團認真完成聯合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 4 分)
9、社團活動無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 4 分)
(三)宣傳工作方面(20分)
1、每次活動用微博、海報或宣傳板等形式宣傳; (10分)
2、每學期向院級報刊、網站、廣播站發表兩篇宣傳本協會工作或活動的稿件; (10分)
三、獎懲分
(一)扣分部分:
各社團如出現以下情況,將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扣除相應分數,具體標準如下:
1、由社聯召開的各社團負責人會議,負責人遲到或無故派人代替參加會議的每次扣3分;無故缺席,每次扣5分。凡在一學期內,負責人三次無故缺席相關會議,取消該社團的學年評優評先資格,並責令負責人作書面檢討。在一學期內,負責人無故缺席達四次,該社團將被社聯通報批評。負責人遲到、請假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處理。
2、社團的月報表填寫弄虛作假,一經證實,視情況而定每次扣5—10分。
3、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活動總結、活動計畫和大型活動計畫、總結等要求報送的材料上交社團聯合會的,遲報一天扣2分,未報每次扣10分。
4、造假帳以私吞社團經費的,一旦證實,每次扣10分,並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5、屬正當收費(經院團委同意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按比例送交社聯的,每次扣10分。
6、未經社聯同意擅自向院團委申請經費、對外拉取贊助、向會員增收會費的,每次扣5分。
7、有向會員亂收費現象的,一經查實,每次扣10分,並責令負責人將所收取費用如數退還會員,同時追究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8、各社團每屆主要負責人的產生未經社聯同意而直接指定的,社聯將不予任命,並責令該社團負責人作出書面檢討,扣該社團總分15分,情節嚴重者就地免職。
9、未向社聯請示審批而擅自舉辦非常規活動的,每次扣10分。
10、未經社聯批准而擅自開展對外交流活動,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10分;情節嚴重者,追究當事人責任。
11、違反社聯相關規定,被會員投訴並經查實,每次扣3分。
12、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承擔院團委、社聯布置的工作任務,每次扣10分。
(二)加分部分:
各社團如出現以下情況,將在基準分的基礎上加上相應分數,具體標準如下:
1、開展活動自行解決活動經費問題的,每次加5—10分。
2、經社聯審批開展的對外活動,視成效而定,每次加5—10分。
3、在一定時間內,舉辦有意義且面向全校學生的學術講座,視成效而定,每次加5—10分。
4、社團之間能密切配合交流工作,或相互之間開展競賽活動的,每次加5分。(15分封頂)
5、主動承辦院團委、社聯或學生會交辦的全院性活動,每次加10分;
6、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以協會名義參加國家、省、市級競賽,獲國家一等獎加30分,二等獎加25分,三等獎加20分,鼓勵獎加15分;獲省一等獎加25分,二等獎加20分,三等獎加15分,鼓勵獎加10分;獲市級一等獎加20分,二等獎加15分,三等獎加10分,鼓勵獎加5分。
7、社團活動豐富多彩,常規活動數量超過規定次數,每超過一次次加5分。
8、開展活動具有一定影響力,受到院團委通報表揚的,每次加5分。(15分封頂)
9、在院級報刊、網站、廣播站發表宣傳本協會工作或活動的稿件,每次加5分,在市級報刊、電台、電視台上發表,每次加10分,在其它宣傳媒體上進行宣傳,將酌情加分(5—10分)。
10、遵守社團管理條例,能積極服從院團委、社聯工作的,每月視情況成效,每學期加5—10分。
11、社團活動深受會員喜歡,多數會員對社團工作滿意,無投訴意見,每學期加5分;
12、社團工作有特色,具有開創性,注重培養會員的相關素質和能力,每學期加10分。
四、有關說明
1、各社團每個學期考核的基準分和獎懲分由分管該社團的理事會同社聯辦公室共同評定。
2、社聯每學年評選表彰一次“精品社團”、“優秀社團”、“特色社團”,其中,“精品社團”1-2個,“優秀社團”2-4個,“特色社團”3-5個,具體名額由社聯根據該學年社團的總體表現情況而定。獲得表彰的社團,由院團委和社聯共同給予一定的物質精神獎勵。
3、各社團參評“精品社團”、“優秀社團”、“特色社團”,除符合社聯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參評“精品社團”:該學年兩個學期考核總分均排在前3名。
(2)參評“優秀社團”:該學年單個學期考核總分排在前3名或者兩個學期考核總分均排在前5名。
(3)參評“特色社團”:該學年單個學期考核總分排在前5名或者兩個學期考核總分均排在前10名。
4、社聯每年6月份召開一次理事會(由主席團成員、各部部長、各協會會長構成),從符合參評條件並通過審查的社團中,投票產生“精品社團”、“優秀社團”、“特色社團”得主。
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人員構造
一、主席團:主席1名(大三)、常務副主席1名(大二)、副主席3名(大三2名,大二1名)、文藝類理事2名(大三大二各1名)、體育類理事2名(大三大二各1名)、綜合類理事兩名(大三大二各1名);
二、辦公室:主任1名(大三)、常務副主任1名(大二)、副主任2名(大三大二各1名)、幹事22名(其中4名屬於文藝類理事助理,4名屬於體育類理事助理,4名屬於綜合類理事助理);
三、宣傳部:部長1名(大三)、常務副部長1名(大二)、副部長4名(大三大二各2名)、幹事10名;
三、財務部:部長1名(大三)、常務副部長1名(大二)、副部長2名(大三大二各1名)、幹事6名;
福州黎明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名單
歌舞協會 吉他協會 街舞協會 舞蹈隊 模特協會 合唱隊 話劇協會 VK流行舞蹈俱樂部
大 鼓 隊 桌球協會 羽毛球協會 檯球協會 散打協會 榕黎跆拳道協會 輪滑協會 文學協會
心理協會 棋牌協會 攝影協會 職業規劃與發展協會 網路協會 愛心協會 墨黎動漫協會
讀者協會 紅十字會 青年志願者協會 英語協會 雙截棍協會 戲曲協會 音樂協會
笛音協會 英語協會 花藝協會 旅遊協會 排球協會 漂移板協會 魔術協會 讀書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