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鼓樓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71號)和《中共福州市鼓樓區委、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關於鼓樓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鼓委〔2012〕10號),設立福州市鼓樓區市容管理局(加掛“福州市鼓樓區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的職責劃入區市容管理局。
(三)將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協助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取締人力三輪車,查處機車、殘疾人代步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四)將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內河建設、管理(不含內河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的職責劃入區建設局。
(五)加強區市容環境衛生(含內河衛生)的長效管理。
(六)加強統籌協調城市管理、文化市場、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商貿服務業等綜合執法工作,並協助做好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福州市鼓樓區市容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街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訂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內河衛生管理等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區腳踏車與機車停放、占道經營攤點、臨時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協助市市容管理局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和地材運輸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洗車場(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監察;指導推進區環衛體制改革。
(四)負責統籌協調區直有關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制定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各街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內河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六)負責組織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內河衛生管理和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區市容管理、內河衛生管理以及有關城市綜合執法方面的民眾信訪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鼓樓區市容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局政務工作的協調和日常行政事務管理;負責局綜合性工作材料的匯總和全局性會議的協調;負責局文電、機要、檔案、信息、上級督辦件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黨群、宣傳工作;負責局財務、辦公器材、車輛的計畫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構編制、調資、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二)市容科
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我區市容具體管理辦法;負責轄區占道經營攤點的監督和管理,市容檢查的統計、匯總和協調工作;負責轄區臨時市場定點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兩車”停放點的監管工作;負責創建文明城市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罰沒物品的處理、銷毀工作。負責全區區管內河河道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執法科
負責組織開展市容管理執法工作,承辦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區執法隊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方面的督查;負責全區執法隊伍隊容風紀、儀容儀表方面的督查;負責局執法和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匯總和報備工作。
(四)法制督查科
貫徹全區市容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局的規範執法,指導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區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行政執法資格申報及執法文書和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類行政處罰案件的評審工作,負責要求原執法單位重新調查和補正;負責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訴訟等工作;負責執法隊伍培訓工作。
(五)格線管理科
負責受理信息採集員及公眾反映的城市管理信息的派遣、督辦、審核和結案工作;負責對格線化城市管理信息的整理、統計、分析和考評工作;負責局執法裝備器材的管理使用和車輛定位等數位化監管工作;負責區格線系統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
(六)“110”社會聯動服務中心
負責受理全區城市管理方面的民眾來電來訪和“12345”網抗訴求件;負責做好所受理案件的反饋工作,並將辦理結果記錄在案;負責局聯動中心工作情況的統計、匯總和報備工作;負責聯動中心工作人員值班安排。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