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辦[2009]1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關單位:
《福州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2009年第5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家電產品消費,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資源有效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及《財政部等部委關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9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廢棄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註冊地在我市、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我市戶口,在規定時間內交售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單位與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購買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再重複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凡在規定時間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均可享受運費補貼。
第五條 以舊換新補貼的家電產品範圍:電視機、電冰櫃(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
第六條 補貼標準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冰櫃(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回收企業交售舊家電的運輸費用按財政部的補貼辦法實行定額補貼。
第七條 補貼時間:從家電以舊換新試點正式啟動之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第八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市貿發局會同市財政局以公開招標(或邀標、競標、分批招標等)方式在7月31日前確定,招標結果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拆解處理企業由市環保局負責從現有的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一家,報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確定結果報環保部、財政部備案。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家電回收企業及拆解處理企業由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貿發局)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網點錄入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購買人可以選擇中標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的申請。中標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制照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購買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中標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中標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存根、對應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每半個月申報一次,經市、縣(市)貿發(經貿)部門審核後,報市、縣(市)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憑對應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等材料,每半個月申報一次,經市環保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六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符合招標條件的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均可參加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標活動。
第十七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回收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註冊地在福州市、持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2、所屬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運輸能力,回收企業應具有一定的運輸車輛或與物流企業簽定運輸契約的;
4、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
5、每個回收網點有一名以上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回收人員;
6、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態良好;
7、目前尚不具備回收資質的生產企業如要參加回收業務,必須在中標後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相關證件;
8、中標回收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繳納1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
第十八條 簽訂承諾協定,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市貿發局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註冊地在福州市、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家電產品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
2、銷售網點有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銷售服務網點覆蓋面廣;
4、銷售網點具備向購買者提供稅務發票的能力;
5、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6、具備完善的送貨、安裝、調試、保養的售後服務體系;
7、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8、中標的銷售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繳納30萬元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簽訂承諾協定,保證按市場的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二十三條 市貿發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企業由市環保局負責從現有的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一家,報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確定結果報環保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註冊地在福州市、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廢舊家電和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經營業務範圍;
2、符合全市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建設規劃,已通過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並且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
3、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具有相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和處理的場所、設備和設施;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的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製度;
6、企業會計核算健全,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
7、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與市貿發局簽訂承諾協定,保證不無故拒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能在市環保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在試點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取消其拆解處理企業資格,並依法處罰。
第七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兌付
第二十八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串號(產品生產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由銷售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金額收取貨款。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正常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以舊換新憑證;
(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
(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 家電銷售企業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市、縣(市)貿發(經貿)部門審核後,報市、縣(市)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其中,註冊地在各區的銷售企業向市級貿發、財政部門申報,註冊地在各縣(市)的企業銷售向所在地縣級貿發(經貿)、財政部門申報。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二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代為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對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四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以舊換新憑證;
(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逐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市環保局審核後,到市財政局申領運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八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三十六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七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市財政負擔20%。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貿發局根據各縣(市)家電以舊換新的數量測算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資金按80%預撥給縣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貿發局在2010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市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九章 職責分工與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成立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全市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依託市貿發局,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組織實施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貿發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系統信息系統培訓工作。市貿發局負責印製和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環保局負責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物價局負責加強以舊換新家電的價格監管,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負責監督中標的銷售企業按市場正常的價格銷售新家電,做到公開透明、價格合理;負責指導中標回收企業合理制定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並及時予以公布,監督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四十六條 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家電產品生產和市場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動員新聞媒體做好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管理本地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進程,通過建立與中標家電回收和銷售企業、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繫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建立工作檔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督促企業做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工作報告機制,定期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市家電以舊換新領導小組報告。
第五十條 市貿發局、財政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貿發局負責建立中標家電回收、銷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制度;會同工商等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和查處機制,通過舉報電話等受理購買人投訴,發現問題,立即嚴肅查處。
第五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貿發(經貿)、環保部門加強對銷售企業、拆解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第五十三條 環保部門負責加強對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商品流通秩序和質量加強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要加強銷售企業的價格監管,切實防止先提價後補貼現象。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貿發局、環保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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