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周寧商會

商會簡介

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國務院關於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頒布實施,福州作為福建省的省會和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心城市建設的主體地位更加凸顯,蘊藏著的巨大商機與能量。由此帶動越來越多的周寧人回歸福建投資,其中福州是周寧人回歸投資的主要區域之一。目前周寧人在福州投資各類企業達到800多家,主要從事鋼材貿易、融資擔保、鑄造、活性碳、建築裝修、服裝生產、IT等行業,一些規模企業在行業中成為福州市乃至福建省的龍頭企業。
為了團結和引導周寧籍在榕企業人士做大做強企業,為海西建設多做貢獻,同時也更好地回饋社會、回報家鄉。今年初,周寧在榕企業代表和鄉賢提議成立福州市周寧商會,由鄭用應牽頭,李妙盛、張曉城等12位周寧在榕企業人士和鄉賢作為發起人,經周寧縣委統戰部、縣工商聯組織考察後,縣工商聯批覆同意成立福州周寧商會籌備組,並向福州市工商聯申請成為福州市工商聯的團體會員和二級組織。
福州市周寧商會於2011年6月12日成立,共有170多家會員單位(註冊資金達46億元),這些首批會員在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實力和代表性。
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規範。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在榕周寧鄉親合力,加強周寧在榕人士與福州市各界的聯繫,為促進福州與周寧兩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會成立的目的意義:服務會員、協調關係、宣傳政策、凝聚合力,做強做大企業,同時為兩地的經濟發展、牽線搭橋為主要職責。
未來發展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敦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愛鄉、敬業誠信,不斷提高周寧在福州企業的整體形象。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
(三)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引導和促成會員企業協作經營,“強強聯合”,形成規模優勢,不斷做大做強。
(四) 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法律諮詢、外出考察、人才培訓以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提高會員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五)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積極參與回報社會,回報家鄉,奉獻愛心活動。
(六)為會員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七)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福州市工商聯周寧商會(簡稱:福州市周寧商會),作為福州市工商聯(總商會)團體會員、二級組織;同時作為周寧縣工商聯(總商會)的基層商會,名稱為“周寧縣工商聯福州商會”(簡稱:周寧縣福州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福州市周寧商會是由周寧籍和曾在周寧工作、學習、生活過的人士在榕依法成立的各種經濟組織,周寧籍知名企業家、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規範。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在榕周寧鄉親合力,加強周寧在榕人士與福州市各界的聯繫,為促進福州與周寧兩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五條 按照異地商會實行“雙重領導,屬地管理”的原則,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總商會)、周寧縣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福建省體育中心西五樓。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七條 本會以服務會員、協調關係、宣傳政策、凝聚合力,做強做大企業,同時為兩地的經濟發展、牽線搭橋為主要職責。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敦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愛鄉、敬業誠信,不斷提高周寧在福州企業的整體形象。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
(三)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引導和促成會員企業協作經營,“強強聯合”,形成規模優勢,不斷做大做強。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法律諮詢、外出考察、人才培訓以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提高會員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五)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積極參與回報社會,回報家鄉,奉獻愛心活動。
(六)為會員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七)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商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福州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周寧籍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只要經營穩定、信譽較好、遵紀守法且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周寧籍和曾在周寧工作、學習、生活過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入會申請人應按要求向商會秘書處提供有關證明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經秘書長審核,由會長辦公會議作出是否批准入會的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不論經營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四) 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 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 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凡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戶)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損害商會聲譽、違反商會章程或發生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予以批評、教育、警告以至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會員資格的取消由商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應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商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三)選舉或罷免商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四)審議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商會終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當選的商會理事即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
審查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補選秘書長、會長,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待下次會員大會確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商會年度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辦公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職責: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確定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案;
(四)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五)決定秘書處及其他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決定會員吸收、除名或勸其退會;
(七)在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確定補選秘書長和增補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待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八)領導商會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商會的工作效率,在滿足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召開條件的情況下,兩會可合併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人選,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人數可根據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比例在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推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屬於本會會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四)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常務會議;
(二)督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商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名譽職務,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名譽會長從商界周寧籍特別知名人士中產生,主要從對本會做出重大貢獻且擔任過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商界人士中產生。
顧問從關心支持周寧的各項事業發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
名譽會長、顧問人選應由常務理事會成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徵得本人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由會長授予或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出席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享有與會員、常務理事、副會長以上人員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商會設秘書處,並可根據商會發展需要設立其他內設機構。商會秘書處為常務理事會常設機構,負責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其他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內設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常務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或會員推薦,可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兼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及其工作;
(二)監督和審核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四)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五)當常務理事會成員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六)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會成員有共同遵照執行的義務。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商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入(收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款或贊助,視情況,可設立商會基金會;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經費支出
(一)召開會員大會等各種會議的會務費用支出。
(二)聘用工作人員工資、津貼以及保險的支出。
(三)為會員提供服務的日常支出。
(四)辦公場所的房租、水電、通訊等辦公費用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條 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和會計法規、政策,同時可依法制定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監督和審核。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手續,其善後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資產清理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理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剩餘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2011年6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周寧縣工商聯批准後生效實施,修改亦同。其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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