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二)加強對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以及其他基金的審計職責;加強對重點項目建設投入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審計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二)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街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鎮、街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區屬國有企業、區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和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市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
(十)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審計局設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局機關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機關效能建設等行政事務;管理審計經費、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教育培訓。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管理、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與開發利用;起草、修改全局性、綜合性審計業務公文;對全區審計信息進行歸口管理,辦理審計統計、審計宣傳、審計結果公告及政府信息公開等事項;負責審計業務協調和監督審計事項整改工作;組織實施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科研、內部審計的協調管理工作。
(二)審計科
審計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區地稅事業費使用情況、下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審計政府基金的使用情況;對上級審計機關委託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組織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配套規章制度;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開展相關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核查社會審計機關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