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副處級。

職責調整

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依法行政的規定,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和加強政府法制建設的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市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三)承擔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審查責任。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負責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授權應由市政府負責的套用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

(五)承辦市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接受委託參與行政訴訟,指導督促全市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聯繫福州市仲裁委員會秘書處的業務工作。

(六)負責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政府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

(七)負責全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報備工作,承擔市政府各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八)指導、規範、監督和協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九)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或者參與檢查重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十)負責及時清理、編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組織或參與國內外法制業務交流。負責聯繫市政府法律顧問。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副科級):

(一)立法處

承辦市政府立法工作;開展有關政府立法後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立法和執法的建議;承擔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報備工作及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提出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改和廢止的意見和建議;承辦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授權應由市政府負責的套用解釋工作;負責市政府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的合法性審查,研究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交辦的涉法事項,並提出意見;負責福州市法規規章彙編的編纂和征訂工作;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負責辦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檔案、保密、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市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行政複議處

承辦市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提出處理建議,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案件備案事項;承辦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應訴協調工作;對市政府各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行政複議工作進行培訓和督促指導;負責組織安排市中院行政庭與市政府法制辦聯席會議工作;承辦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事項,對市政府各部門及縣(市)區政府應訴工作進行督促指導;聯繫福州市仲裁委員會秘書處的業務工作。

(三)執法監督處

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研究;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組織或參與檢查重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縣兩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行為的規範和監督,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指導、規範、監督和協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人員編制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其中:主任(副處級)1名、副主任(正科級)2名,內設機構副科級領導職數  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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