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衛生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衛生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簡介

地址:六一中路93號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行政許可。

(三)將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五)增加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監督管理的職責。

(六)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斷完善公共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起草並組織實施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統籌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各縣(市)區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組織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監測、預警有關傳染病疫情。

(五)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準備、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負責本市重要會議與大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六)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推進中醫藥領域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七)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等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食品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超市自製自售熟食部、滷味店等前店後廠食品經營單位加工部分的衛生許可和監管工作;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和傳染病防治監督,承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管職責。

(八)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安全和醫療廢棄物處置,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評價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九)負責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市直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一)承擔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含原為老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系統黨辦主任1名、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11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工作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開、來信來訪、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醫政處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全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依法負責醫療機構設定許可、執業登記和校驗工作;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規範醫療技術套用;組織開展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負責醫師、護士註冊管理工作;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負責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醫療感染控制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監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實施緊急醫療救援。

(三)疾病控制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全市傳染病監測、預警,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健康教育有關政策、規劃;承擔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保健處(市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來榕上級領導、高級外賓的醫療安排;管理審核市直單位幹部保健對象醫療經費開支;指導各縣(市)區幹部保健工作;承擔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中醫藥管理處

擬訂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學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對全市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督促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的落實;承辦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審批許可、執業登記和評價評審工作,組織實施中醫藥人員執業標準;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和創新,協調和指導中醫藥科研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推進中醫藥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

(六)法規監督處

負責擬訂全市衛生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衛生行政複議工作;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等;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食品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超市自製自售熟食部、滷味店等前店後廠食品經營單位加工部分的衛生許可,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超市自製自售熟食部、滷味店等前店後廠食品經營單位加工部分的監管工作;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和傳染病防治監督;承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管職責;承擔打擊非法行醫的職責;負責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機構二

(七)計畫財務處

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衛生財務管理規章和衛生服務價格標準;負責指導全市衛生計畫財務工作並實施財務監督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執行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基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全市農村衛生項目建設工作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擬訂全市衛生機構醫療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衛生統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協調利用國外衛生貸款工作。

(八)婦幼衛生處

組織實施《母嬰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服務體系建設,落實婦幼政策措施和婦幼技術規範;負責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和監督;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農村和社區衛生處

研究擬訂全市農村和社區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規劃及相關政策,參與起草農村、社區衛生相關法規和規章;指導農村和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衛生業務工作,擬訂農村、社區初級衛生保健實施計畫;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研究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收集、分析農村、社區衛生相關信息;指導基層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並實施涉及農村和社區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衛生支農、衛生扶貧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的有關規劃。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建和完善衛生應急監測預警和決策指揮系統;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的培訓、演練以及物資儲備等工作;指導縣(市)區開展衛生應急工作;負責我市重要會議與大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中心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衛生單位表彰工作;組織開展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和職稱評定工作;對衛校教學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各類醫務人員醫學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市屬衛生系統醫療衛生科研管理,指導開展科研活動。

系統黨委辦公室

負責市直衛生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照《福州市衛生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編制《福州市衛生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本《指南》實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上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設定的信息公共查閱點查閱。

福州市衛生局辦公室是福州市衛生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機構設定、主要職能

2、衛生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3、衛生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4、衛生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涉密信息除外)

6、公共衛生、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情況

8、業務工作

9、人事任免

10、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福州市衛生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公共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三)公開時限

政府公開信息產生後,福州市衛生局將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後的20日內公開。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福州衛生信息網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請獲取。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福州市衛生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六一中路77號福州市衛生局辦公室

工作時間: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時下午工作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K2、17、74、93、129、306、316至東光花園站下車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六一中路77號福州市衛生局辦公室

諮詢時間: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時下午工作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中“衛生局”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市衛生局一樓辦證大廳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在辦證視窗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5、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五)依申請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市衛生局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不收取任何費用。

2.市衛生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

(1)檢索費。在本機關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尋、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檢索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元。

(2)複製費。本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複製費標準為:

復(打)印費(含紙張)。黑白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0.2元;A3紙每頁0.4元;彩色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1元;A3紙每頁2元。磁碟錄製(含盤)每張3元。光碟刻錄(含盤)每張2元。

(3)郵寄費。本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市衛生局辦公室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六)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舉報。福州市衛生局辦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樓區六一中路77號福州市衛生局辦公室。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同上。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本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複議機構: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6號市政府機關大院,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的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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