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福喜案](/img/2/fb5/nBnauM3X2czM5kDMwAjN4MDN1QTM0EDO1UjMzQTNwAzMxAzLwYzL3I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間,兩家福喜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造成相關產品大量積壓。楊立群等人為挽回經濟損失,經商議決定並下達指令,沿用原處理方案,將上述產品重新加工包裝後繼續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產,致使部分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兩家公司又先後將百勝公司退回或庫存超過保質期的煙燻風味肉餅、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等,採用拆除包裝、再加工並重新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方法予以生產、銷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採購冰鮮雞皮、雞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產計畫變化,經胡駿默許,遂沿用冰鮮轉冰凍的方式,將上述食品放入冷凍庫保存,並將冰鮮原料代碼改為凍品代碼,更改保質期為一至三個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劉立傑安排生產,上海福喜將該批超過冰鮮保質期的原料加工成麥樂雞等食品並部分予以銷售。
判罪
![福喜案](/img/4/ca6/nBnauM3XwUTO0EDOyAjN4MDN1QTM0EDO1UjMzQTNwAzMxAzLwYzL4g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其次,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涉案產品,具有食品安全風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滿五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此案兩被告單位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10名被告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本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辯方關於涉案不合格產品所占兩被告單位經營額的比重較小,生產符合企業內部生產流程等理由,不應作為被告單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會責任的理由。
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兩家福喜公司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澳籍被告人楊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楊立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驅逐出境;賀業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萬至3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