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案

福喜案

楊立群、賀業政、陸秋艷、杜平分別利用擔任的相關職務,根據各自職責,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其中,楊立群、賀業政銷售金額110萬餘元,兩被告單位及其餘9名被告人銷售金額76萬至16萬餘元不等,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基本信息

事件經過

福喜案福喜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被告人胡駿劉立傑張暉分別擔任上海福喜廠長、計畫主管和質量經理;被告人李亞軍、張廣喜、薛洪萍分別擔任河北福喜廠長、倉儲物流經理和質量經理。被告人楊立群、賀業政陸秋艷、杜平分別擔任兩家福喜的上級公司歐喜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業部總經理、運營總監、計畫經理和公司銷售主管,其中楊立群於2013年12月到任現職。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間,兩家福喜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造成相關產品大量積壓。楊立群等人為挽回經濟損失,經商議決定並下達指令,沿用原處理方案,將上述產品重新加工包裝後繼續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產,致使部分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兩家公司又先後將百勝公司退回或庫存超過保質期的煙燻風味肉餅、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等,採用拆除包裝、再加工並重新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方法予以生產、銷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採購冰鮮雞皮、雞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產計畫變化,經胡駿默許,遂沿用冰鮮轉冰凍的方式,將上述食品放入冷凍庫保存,並將冰鮮原料代碼改為凍品代碼,更改保質期為一至三個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劉立傑安排生產,上海福喜將該批超過冰鮮保質期的原料加工成麥樂雞等食品並部分予以銷售。

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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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回收食品在名稱、界定、處置等方面均做出明確規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重新生產並銷售。保質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法院認為,涉案的冷凍醃製小牛排等,已經過解凍、注射、滾揉等生產加工程式,添加了全蛋液等輔料,放入冷庫儲存,並設定了180天期限,且在管理系統內標註為保質期。然而在遭到退貨或終止訂單後,兩被告單位不顧已超過保質期的事實,重新拆封生產並加工成黑胡椒牛排等,其行為顯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
其次,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涉案產品,具有食品安全風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滿五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此案兩被告單位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10名被告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本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辯方關於涉案不合格產品所占兩被告單位經營額的比重較小,生產符合企業內部生產流程等理由,不應作為被告單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會責任的理由。
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兩家福喜公司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澳籍被告人楊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楊立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驅逐出境;賀業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萬至3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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