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海政策

禁海政策是朱元璋打下天下,建立大明王朝後實行的一項基本國策。

禁海政策是朱元璋打下天下,建立大明王朝後實行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於明代初期,政治不穩定,基礎不牢固。
(1)明朝“禁海”政策由來
明代初期東南沿海不太平,一是以張士誠、方國珍為代表的反明勢力盤踞沿海島嶼,對明初政權構成威脅;二是沿海倭寇活動猖獗,對沿海各地進行騷擾,使沿海地區不得安寧;三是在南海及東南亞海域有海盜、流寇活動,一些海域海盜勢力強大,控制了島嶼和海上交通要道。明代洪武年間,朱元璋無力顧及海防,也無力應對上述危機,只得實行“禁海”政策,閉關自守,以海洋為禁止,隔絕沿海地區與海外的交往與聯繫。
為了保持大明王朝江山,明太祖朱元璋三令五申實行“禁海”,並以祖訓形式告戒其子孫,並要其接班人遵照執行。從《明實錄》等史籍資料中可以看到,在洪武年間,每二、三年朱元璋就要發布一次海禁的禁令。
(2)明朝“禁海”政策內容
明初“禁海”政策的主要內容是禁止私人造船出海,《明史》上記載的:“明祖定製,片板不許下海”,就是明令禁止民間海船出海。
“禁海”政策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不許民間私自進行海外貿易,《明太祖實錄》中所記:“沿海軍民官司縱令相交易者,悉治以罪”“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於重法”。這清楚地表明,明朝廷是不許民間進行海外貿易。朱元璋還下令廢置了浙江、福建、廣東三處市舶司,就是對同意來朝貢的海船,也要對貢期、路線、海船數量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這樣,朝貢貿易的規模、數量完全由國家控制。
明初的“禁海”政策還以法律形式寫入《大明律》。在《大明律附則》中,還對“禁海”政策進行具體規定,列出了違禁貨物的名稱,處罰標準等。從明代頒布的這些法律中看到:明初海禁之嚴是空前的,超過了歷代王朝。
自然,明代初期的禁海政策還源自封建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即自然經濟。為了維護封建制度和秩序,必須維護、加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3)明朝“禁海”政策後果
但是,“禁海”政策使沿海漁民不能出海捕魚、商人無法出海經商,以海為生的人群失去了衣食之源,生活困苦。這樣,一部分沿海貧窮人群入海從盜,嘯聚亡命于海外,增加了沿海地區的不穩定因素。禁海政策的結果是阻礙了經濟發展,尤其是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漁民不能出海捕魚,商人不能出海經商,使沿海地區人民生活貧困。
同時,禁海政策阻隔了與海外諸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繫,削弱了中國與海外國家的關係,降低了明王朝在海外的威信。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朝廷派使臣去三佛齊國,途經爪哇,被爪哇國人無端殺害,大大降低明朝廷威信。在建文二年(1400年),安南國(今越南中、北部)向南侵占了占城國的大部分領土,還向北侵占中國領土,使得中印半島不得安寧,中國西南邊境局勢緊張,致使社會不安定。
還由於明代初期實行的禁海政策,大大減少了朝貢貿易的規模、數量,中國的物品不能輸出,海外的特產和奇珍異寶不能輸入,使中國和海外國家的經濟不能互補,雙方均得不到發展。
(施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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