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規定

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遼寧省封山禁牧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通知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現發布《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鳳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封山禁牧範圍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還林地以及園林用地、公路和鐵路兩側綠化帶。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工作。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畜牧、財政、農業、水利、公安、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封山禁牧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封山禁牧應當遵循統籌兼顧、以封為主、禁牧與圈養相結合、從嚴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林地邊界四至範圍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林地周邊設定必要的護欄等管護設施,並在主要進山入林路口或重要部位設立永久性標誌、標牌,註明禁牧邊界四至範圍、管護責任人。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封山禁牧工作實際,因地制宜地劃定一定區域作為當地集中放牧點,採取輪封的方式,以解決因經濟困難的養殖戶難以進行舍飼圈養的實際問題。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護林監管體系,督促基層單位訂立封山禁牧公約,採取聯防聯護的辦法,劃定管護責任區,配備專(兼)職護林員,加強森林巡護,制止放牧行為。

各鄉(鎮)、村應當2000—3000畝林地設立1名專(兼)職護林員,重點鄉(鎮)、林場應當成立護林大隊。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巡護封山禁牧區;

(二)發現有破壞森林、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區資源的行為的,應當制止,並及時向縣林業、畜牧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村報告。

第八條 封山禁牧實行“誰經營、誰管護,誰養殖、誰負責”的管護責任機制。在封山禁牧區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具體負責封禁;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的林地,由鄉(鎮)政府具體負責封禁。

第九條 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組長應當監督森林經營者履行森林資源的自我管護責任,並對畜牧養殖戶及其畜牧養殖種類、數量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與畜牧養殖戶簽訂封山禁牧責任書,落實飼養戶聯保聯防的自我約束措施。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封山禁牧重要意義、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農民積極參與和維護封山禁牧工作,宣傳推廣畜牧舍飼圈養的典型經驗及做法。

第十一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除禁止放牧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毀壞林地、林木進行的開墾、採石、采砂、挖土和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

(二)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蠶;

(三)扒剝樹皮、挖掘活樹根;

(四)未經批准進入林區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樹木種子;

(五)擅自移動、損壞禁牧標誌和設施;

(六)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進入林地放牧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隻(頭)牲畜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二)在林地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限期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樹木;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標誌、護欄等管護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以及不恢復設施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或者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理:

(一)進行開墾、採石、采砂、挖土,致使林地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三)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蠶,致使林地、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

(四)扒剝樹皮、挖掘活樹根,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

(五)非法採集樹枝、樹葉和珍貴樹木種子,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非法收購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種子的,比照此項規定處理;

(六)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林地邊界四至範圍設定標誌和必要的護欄等管護設施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林地放牧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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