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關係的一般規律
任何社會關係作為一種社會事物,一方面需要付出各種形式的價值成本用以建立、維持和發展它,另一方面必然會對有關主體產生一定的使用價值,同樣服從廣義價值規律,由此可得社會關係價值率的變化規律:任何社會關係的價值率Pw圍繞社會平均價值率Po上下波動,即
Pw~Po (4-17)
當Pw>Po時,就會不斷擴展其規模;當Pw<Po時,就會不斷縮小其規模,直至完全消亡;只有當Pw=Po時,其規模保持相對穩定。
顯然,同一社會關係對於不同個人將會有不同的價值率,因此有關各方對於同一社會關係將會表現出不同的態度:有人維護它,有人反對它,也有人保持中立。
二、人與人的利益相關性
社會關係在本質上就是一種利益關係,脫離利益聯繫的社會關係幾乎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遲早要消失的。如果有一對朋友不存在任何互利互惠的利益聯繫,僅僅依靠某種禮儀性的書信來往和物品饋贈來維持其關係,是不可能長久的。只有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礎上的朋友關係,才可能長期穩定地發展下去。社會關係的存在使人們之間構成了一定的利益相關性,其大小可用“利益相關係數”來描述。利益相關係數:如果A得到使用價值量Qua後,B可間接得到使用價值量Qub,則把
Rb/a=Qub/Qua (4-18)
定義為B相對於A的利益相關係數。
①當R=1時,表明雙方的利益關係完全一致,此時雙方很容易結成一個緊密的整體;②當R>0時,表明雙方存在共同利益,此時雙方容易聯合起來,而且R越大,雙方的聯合就越緊密;③當R=0時,表明雙方的利益不相干,既沒有共同利益也沒有矛盾利益,此時雙方不容易發生矛盾與衝突,也不容易聯合起來;④當R<0時,表明雙方存在矛盾利益,此時雙方容易對立起來,而且R的絕對值越大,矛盾就越尖銳;⑤當R=-1時,表明雙方的利益完全對立,此時雙方很容易發生對抗與衝突。利益相關係數的取值範圍是(1,-1)。
在通常情況下,人們之間的利益相關性是不對等的,則
Rb/a≠Ra/b (4-19)
根據相關性的大小,使用價值也可分為四種類型:排它性使用價值、不完全容它性使用價值、完全容它性使用價值和否它性使用價值。正因為使用價值的排它性和否它性,人們之間才存在各種矛盾利益,才需要建立各種利益分配關係,以解決利益上的矛盾;正因為使用價值的容它性,人們之間才存在各種共同利益,才願意共同勞動或共同消費,以發展共同利益。
一般來說,精神財富比物質財富具有較多的容它性,具有較少的否它性和排它性。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消費的重心不斷從物質領域向精神領域轉移,排它性和否它性使用價值在整個使用價值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低,人們之間的共同利益越來越多,其利益相關係數將無限趨近於1。
三、利益相關性的傳遞
一個人的活動範圍是有限的,與其他社會成員所建立的直接利益聯繫是非常有限的,只有通過利益相關性的傳遞,與他人建立間接的利益聯繫,從而使社會關係網迅速擴展起來,這種傳遞過程可用“間接利益相關係數”來描述。間接利益相關係數:如果主體A相對於主體B的利益相關係數為Ra/b,而主體B相對於主體C的利益相關係數為Rb/c,則把
Ra/c=Ra/b×Rb/c (4-20)
定義為主體A相對於主體C的間接利益相關係數。
由於利益相關係數總是小於1,利益相關係數經過一級傳遞後將產生衰減。間接利益相關性還可以繼續傳遞,從而構成多級間接利益相關性,使整個社會形成了一個複雜的、動態的、非線性的利益相關的網路系統。改變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改變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間接的利益相關係數可以是正數、負數和零,利益相關性的傳遞也因此分為負向傳遞、正向傳遞和絕緣阻四
四、“為我”與“為他”的辯證關係
許多人把“為我”與“為他”對立起來,認為“為他”就是對“為我”的否定。事實上,由於各種社會關係的建立,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相關性,“為我”與“為他”相互滲透、相互作用、互為前提、共同發展。1、“為我”是一切主體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動力。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實際上就是人類自身有序化規模的不斷增長過程,人類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擴展自己的價值生產和價值消費的規模總量,換而言之,人類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追求可持續的價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續的利益最大化),即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內在動力就是“為我”,如果主體失去了“為我”這個內在動力,那么,任何主體都必然走向滅亡,就必然會“天誅地滅”。
2、“為他”只是“為我”的延伸。由於人類社會是一個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一個人的價值關係一旦發生了變化,必然會導致其他人的價值關係也會相應地發生一些變化,這種價值相關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向的。“利己”與“利他”、“為我”與“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利他”行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範圍、更長時間、更大機率、更高穩定性上達到“利己”的最終目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越高,“為我”與“為他”的價值對等性就越強,此時,人將會表現出越多的“為他”行為。例如,母子之間、夫妻之間由於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關性,因此必然會表現出很多的“為他”行為。此外,價值需要的層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強,人在消費這些價值時與他人之間所產生的利益相關性就越大,就會表現出越多的“利他”行為。在特殊情況下,人有時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導致自我價值的完全喪失(即犧牲),這是“利他”行為的極端狀態或極限狀態,通常是由“思維慣性”、“信仰理念”或“倫理規則”所引發的。
3、社會為何不能推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哲學內涵就是:萬事萬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為價值中心,它是一切社會秩序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相反,如果萬事萬物不堅持以“自我”為價值中心,那么一切社會秩序將不復存在。雖然在理論上,這個命題並沒有錯,但為何所有社會都將其排斥在社會公德之外呢?這主要是因為信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人容易產生如下的認識偏差:
注重確定性價值,而忽略機率性價值;
注重直接性價值,而忽略間接性價值;
注重顯性價值,而忽略隱性價值;
注重眼前性價值,而忽略長遠性價值;
注重局部性價值,而忽略整體性價值;
注重物質性價值,而忽略精神性價值;
注重具體性價值,而忽略抽象性價值。
通常情況下,“利己”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確定性、直接性、顯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質性和具體性,容易被人們所認識;而“利他”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機率性、間接性、隱性、長遠性、整體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難以被人們所認識,需要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機遇、一定的環境條件、一定的知識(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進行認識,這就會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因此,在落後社會生產力的條件下,在較低知識層次和較低道德水準的群體裡,如果推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社會理念,將會嚴重地影響“利他”行為的實施,惡化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削弱社會的凝聚力,最終必然會損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五、社會關係的歷史演變
與人類機體一樣,社會關係也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這種演變也是一個從簡單到複雜、從低層次到高層次、既有漸變也有突變的發展過程。1、生理合作關係(或血緣關係)的形成與發展。生物從無性繁殖發展成為有性繁殖,實現了從體內的生理分工走向體外的生理分工的一次大飛躍。生物的體外分工形成了兩性之間的生理合作關係,從而形成了兩性之間的利益相關關係。在低等的有性生物中,兩性的合作只是簡單而短暫的,往往只發生在交配季節。隨著生物的不斷進化,生物機體的組織結構和生物本能日趨複雜化,生育後代(包括妊娠和哺乳)所需要的時間就越長,所耗費的精力就越多,這就需要兩性之間形成更多、更長久的生理合作關係。
2、家庭關係的形成與發展。隨著生物的不斷進化,後代從出生到具有獨立生活能力所需要的時間逐漸延長,這就需要更多的兩性合作來共同承擔養育後代的重擔,而且這種合作的重心逐漸從生育轉向養育和教育。由於這種合作關係集生理合作、生產合作和消費合作為一體,因而稱之為家庭關係。
3、經濟關係的形成與發展。隨著家庭關係的不斷發展,形成了越來越龐大和複雜的部落、氏族;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物質生活資料生產不斷分化,形成了家庭之間或部落之間越來越專業化的社會分工,導致了產品交換日趨頻繁且多樣化;隨著物質生活資料的不斷豐富,形成了越來越多樣化、高層次的消費需要,導致家庭、部落及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日趨複雜化。人與人的產品交換關係和利益分配關係就構成了經濟關係。
4、政治關係的形成與發展。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關係日趨複雜化,利益分配的不合理現象越來越多,經濟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日趨複雜和激烈,因而產生了一些特殊的政治組織(包括政府和軍隊),並通過一系列特殊的法則對人們的經濟關係進行調整,以實現經濟利益的再分配,這些特殊的利益再分配法則就是政治。
5、文化關係的形成與發展。社會中的自然關係、家庭關係、經濟關係和政治關係作為一種社會存在必然會被人們所認識和反映,並形成相應的社會意識體系,這種社會意識體系雖然是主觀產物,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但它一旦產生出來就立即轉化為一種客觀實在,並通過一系列制約經濟法則與政治法則的法則,制約著人們的行為和思維,從而間接地控制和調整著人們之間的利益關係,實現經濟利益的第三次分配,這種社會意識體系就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