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漢語拼音】shehui guifan
【中文詞條】社會規範
【外文詞條】social norm
規範界定
規範的英文norm一詞來源於拉丁文norma,本義指木匠使用的規和尺,後被用來研究人的社會行為,作為人的行為標準。社會規範是 哲學、 倫理學、 文化學、 社會學、 心理學等多學科共同研究的對象。
哲學家(Eduards,1967;馮鍥,1991)認為,規範即範式,指共同體成員共有的一整套規定,它決定著共同體成員的共有信念和價值標準,即他們的世界觀、自然觀及價值觀。
社會學家(Magill,1995)認為,社會規範是歷史形成或規定的行為與活動的標準。社會規範具有一系列的功能。它對人們的社會行為起著調節、選擇、系統、評價、穩定與過濾作用,並限定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行為科學家(GwinNorton,1993)認為,社會規範及其學習概述 教育心理學行為科學家(Gwin & Norton,1993)認為,社會規範指社會諸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準。規範可以內化成個人意識,即使沒有外部的獎勵也會遵從。規範是價值或理想的體現,它比後者外顯、具體,它是針對實際行為而言的。如誠實是一種普遍的價值,而在特定情境下確定誠實行為的各項標準就是規範。
在上述基礎上,我們(馮忠良,1992,1998)認為,社會規範是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的需要而提出的、用以調節其成員的社會行為的標準、準則或規則。
詳細釋義
社會規範可分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兩類。風俗習慣﹑部分道德規範及部分法律規範﹑ 宗教規範是不成文的﹔法令﹑條例﹑規章和大部分法律﹑重要的教規是成文的。 風俗﹑道德﹑ 法律﹑宗教等是社會規範的各種具體形式。
從約束力的強弱角度不同,社會規範可分為常規、原則、慣例和律令。
風俗習慣是出現最早﹑最普遍的一種社會規範。自發的 行為規範被眾多人反覆不斷地長期遵循﹐便成風俗。故風俗一般都是傳統的﹐長期存在的。它的作用是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實現的﹐主要通過模仿轉化為人們的習慣行為。
道德規範是比風俗習慣高一 層次的社會規範。人們對那些與社會共同生活關係較為重要的事物與行為﹐給予是非﹑善惡﹑公正或偏私的評價﹐加以褒貶﹐由此形成 道德標準。道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連續性。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有著若干共同的道德標準﹐這些標準不因社會形態的變化而中斷﹐一般是可以繼承的。在階級社會中﹐既有全民族的道德﹐也有階級的道德。階級的道德規範將隨著社會的變遷和階級的變化而變化。道德規範是一種內化了的行為規則﹐ 道德行為是自覺採取的﹔違反道德的行為﹐要受到社會輿論和良心的譴責。
法律規範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範。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機構保證其實施。法律規範肯定了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關係﹐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但是它又是以全民的形式出現的。某些法律規範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願望﹐因此法律規範也具有普遍性和繼承性。
宗教規範是神化了的社會行為規範。它採取了超自然﹑超人間的神秘形式﹐具有極強的自製性﹐在一定社會中起著調整人們行為規範的作用。
規範特點
首先,社會規範是個體社會行為的價值標準,是用以衡量個體行為的社會意義並作出判斷的依據。所謂個體的社會行為,是指個人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發生的。個體的社會行為對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因而人的社會行為就需要有一定的社會規範加以制約和規定。社會規範正是評價和矯正個體社會行為的工具。
其次,社會規範是由一定的社會組織提出的,是依據社會組織自身的利益需要及價值觀確定的,具有鮮明的社會制約性。所謂社會組織,在社會學中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組織包括人類生活活動的各種群體,既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級群體,又包括人們為了有效地達到特定目標而建立的共同活動的次級社會群體,如企業、公司、學校、醫院、商店、政黨、政府部門等。狹義的社會組織通常指上述次級社會群體。社會組織要進行有效運轉,就需要一定的規範來統一組織內成員的個體行為。當個體的社會行為符合社會規範時,便會得到社會肯定及讚許;當個體的社會行為背離社會規範時,就會受到社會否定及指責。社會規範的這種制約作用正是維持一個社會組織穩定、發展的前提。
最後,社會規範隨社會歷史條件及社會組織的變更而變化,具有鮮明的歷史性。任何社會組織都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有它的發生、發展的歷史。當社會組織發生一定的變化與更替時,組織內的各種規範也必須隨之變化,及時反映本組織的利益與目標。在階級社會中,社會規範具有階級性,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
規範類型
社會規範種類繁多。佩珀(Pepper,1960)認為,存在著多種本質不同的規範。它們往往根據人們活動和經歷的不同而變化。如技術規範(technical norms)往往與達成特定目標的有效活動有關。制度規範(institutional norms)往往由法律、權威、社會習慣所決定,能滲透到個人意識中去。
馬奇(March,1954)提出有三種規範,即優先價值規範(preferred-value norms)、理想規範(ideal norms)和現實規範。
科莫利達(Komorita,1984)和米勒(Miller,1989)認為,一般的社會規範包括四類:(1)社會成員共享報酬與代價的規範;(2)防止成員之間衝突的規範;(3)調節與外部聯繫的規範;(4)表達一個社會群體中心價值觀的規範。
施瓦茨(Schwartz,1977)和伯科威茨(Berkowitz,1972)等人認為,對於利他行為存在著三種規範:(1)社會責任規範(social responsibility norms),指人們有責任去幫助依賴於自己的人;(2)回報規範(norms of reciprocity),指接受過幫助的人有義務去回報提供幫助的人;(3)社會公平規範(norms of social justice),指人們所得到的與他們所付出的要成合理的比例關係的規範。
上述觀點表明,社會規範具有非常豐富的內涵,它不同於人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行為規範”。事實上,社會規範體現了對個體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所有方面的要求。由於社會規範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對它的分類也是多種多樣的。
我們認為,按規範內容來分,社會規範可分為思想規範、政治規範、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生活規範、工作規範和學習規範等。思想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思想認識的要求,如看問題的立場、觀點與方法等。政治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政治要求和準則,如政治制度、政治行為標準等。法律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法律行為要求,如國家憲法、稅法等。道德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倫理行為的要求,如倫理準則等。生活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日常生活的要求,如日常生活習慣、生活方式的要求。工作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工作行為的要求,如工作紀律、工作操作程式等。學習規範指社會組織對其成員學習行為的要求,如學習紀律、學習態度與方法要求等。
按規範的適用範圍來分,可分為大群體規範和小群體規範。前者指在世界、民族、國家等大型社會群體內使用的規範,如國際法、民族風俗、國家法律、社會生活實踐規範等。後者指在小群體內使用的規範,如學校的校紀、校規,單位或部門的工作紀律,家庭內的生活規範等。
按規範的推行方式來分,可分為強制性推行的規範和非強制性推行的規範。前者是靠一定的社會組織強制社會成員執行的,如法律規範,司法機關對違反法律者實施強制性制裁。後者則不通過強制手段強迫社會成員執行,而是通過社會輿論等方式監督社會成員執行,如道德規範等。
按規範的明確性來分,可分為成文的規範和不成文的規範。成文的規範有明確的文字和語言表達形式,如法律條文、政策條文、工作細則等。不成文的規範則沒有明確的文字和語言形式,如風俗習慣、時尚風氣等。
社會規範類型的劃分是社會學研究中的一個專門問題。這裡所作的劃分可能還不全面,只是為了說明社會規範有眾多的類型。本書所談的社會規範學習指的是教育系統中對各種內容的規範的接受。
規範作用
各種行為規範互相配合﹐有機地組成為一個社會規範體系﹐調整人們各個方面的社會行為﹐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使 社會活動納入一定的軌道。社會規範是 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
社會規範的地位和作用正日益為人們所重視。社會規範不僅對於社會的存在、發展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對於個體的存在、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會規範與社會行為及個體的社會適應
人類作為一種高級生物存在,它滿足自身物質與精神需要的方式不同於動物的本能活動。其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人是通過製造與使用工具來實現其需要的;人類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特點,即以群體聯合的方式彌補個體自然本能的不足,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自己的需要。這種聯合是在社會規範引導下結成一定的社會關係,按社會規範要求來統一意志行動。
社會規範反映了一個群體的共同意見,即一種共同的價值體系。個體要在群體中生活,必須掌握這種價值標準,並自覺地用來約束自身的社會行為,調節人際交往活動,才能為群體所接納。這種適應社會系統的價值需要的過程,也就是個體獲得社會標準,完成社會適應的過程。因此,社會規範是個體社會行為選擇及定向的工具。
(二)社會規範與 社會控制及社會秩序維持
所謂社會,是由具有共同需要和滿足需要的客觀可能性,而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的人類群體。社會是由人類個體構成的。而人類個體首先是一個生物實體。為維持個體的生物存在,必須首先從自然環境中獲取滿足生命需要的物質資料。同時,人類個體除了有各種物質需要外,還必須有多種精神需求。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就是一個需要驅動體。社會的發展正是社會需要驅動的結果。
有需要和欲望就應當有節律,才能避免紛爭,保證個體與群體間的和睦相處,最大限度地滿足每一個體的需要。荀況說:“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荀子·富國》。又說:“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 荀子·禮論》。這裡的“度量分界”,實際上就是指規範及節制。有了社會規範,便有了滿足個體物質與精神需要的標準,從而使每一個體正常與他人相處,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於一個社會的存在、穩定和發展而言,社會規範是不可缺少的。社會規範越完善、越充分,就越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社會規範的建全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